劉昌坪專欄:大法官可以審查裁判是否違憲嗎?

2019-01-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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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可說是徹底改變我國數十年來的憲法解釋制度。圖為司法院。(陳品佑攝)

「憲法訴訟法」可說是徹底改變我國數十年來的憲法解釋制度。圖為司法院。(陳品佑攝)

我國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79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我國長期均係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而且係以「抽象法令」作為審查客體,而不就「個案裁判」進行違憲審查。簡單的說,如果某一法律規定違反者可以處死刑,則受死刑確定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抽象的法律規定聲請釋憲,但真正把當事人押付刑場執行槍決的死刑判決,卻非可聲請釋憲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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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制度下,司法院除了透過大法官以憲法法庭方式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並未直接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因此,大法官曾於釋字530號解釋明確指出,司法院除了大法官所行使的若干職權外,僅具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地位,並不符合司法院應為「最高審判機關」的制憲本旨。

司法院雖曾於86、91、95、97、102年,五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但卻均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但是,立法院已經在去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依「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本法將於公布三年後施行(總統已於今年1月4日公布本法),也就是說,日後大法官將依本法之相關規定,以組成憲法法庭的方式,審理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審查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並將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

「憲法訴訟法」可說是徹底改變我國數十年來的憲法解釋制度,其中最重要且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者,莫過於本法參酌了德國法制,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亦即一旦本法施行後,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如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者,得於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

我國與德國不同之處,乃是德國在基本法中明文規定了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因此我國是否亦有空間可以讓大法官針對裁判進行違憲審查,長期即存在正、反不同之意見。有學者認為,我國的司法權應劃分為「解釋權」與「審判權」,兩者完全平等,各自行使職權而互不干涉。此外,亦有學者認為大法官人力有限,無法負荷龐大的案件量,且對於特定的法領域,專業法院反而較大法官更為熟悉。

然而,若是從提供人民無漏洞的權利保障機制而言,採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法理上亦有相當堅強的理由。舉例而言,抽象的法律可能在一般情況下並不違憲,但在部分案件的適用上卻會發生違憲情形,此時可能是在個案審判上發生了法律見解牴觸憲法的問題,實務上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民法有關「禁止重婚」的規定,究竟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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