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兩蔣都不敢關上監察院釋憲之門,蔡政府準備破例?

2018-07-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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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是否受理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說明會」,行政院政委羅秉成主張監察院聲請釋憲,大法官不應受理。(陳明仁攝)

憲法法庭「是否受理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說明會」,行政院政委羅秉成主張監察院聲請釋憲,大法官不應受理。(陳明仁攝)

日前大法官對於監察院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是否應該不受理?作出罕見的審查會程序,讓正反雙方,各言爾志。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0條規定,釋憲是否受理,僅須三名大法官決定為已足,豈有法律規定,必須公開言詞審理?況且,拉丁法諺:「法官知法」,乃拉丁法諺與具體法律規定,法官本該通曉法律,大法官乃釋憲機關,何勞政院代表,對是否接受釋憲,說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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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政院代表,可敬的律師前輩羅秉成稱:若許監察院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是等同「間接糾正立法院」,是監察院侵害立法權,也並非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且將嚴重侵害憲政秩序,大法官應該直接做出不受理決定云云。筆者容有不同意見。

20180710-憲法法庭「是否受理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說明會」,結束後,聲請方監察院幕僚忙發資料給媒體。(陳明仁攝)
20180710-憲法法庭「是否受理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說明會」,結束後,聲請方監察院幕僚忙發資料給媒體。(陳明仁攝)



首先,民國66年的《釋字第151號》,由監察院聲請並做出的釋憲,雖有姚瑞光大法官的不同意見認為:監察院不應該提出釋憲案,然為主流意見所不採。若羅秉成堅持「監察院」不能釋憲,豈非一覺回到「解嚴」前?況且,連小蔣,「威權」時代還不敢關上監察院的聲請釋憲大門,羅律,豈非超越兩蔣?況且,近來《釋字第589號》,不也是監察院聲請釋憲成功的著例?何故開釋憲倒車?此其違誤一。

其次,立法院的職權依憲法第63條,為提出「法律案」;縱使「憲法」並無明文規定:監察院與司法院可提法律案,然依《釋字第3號》與《釋字第175號》,卻仍認上開二院,有權提出法律案。若羅道長認監察院「聲請釋憲」是侵害立法院職權,同理,那豈容監察院、司法院提出法律案?此其違誤二。

再者,《釋字第325號》對於《釋字第76號》做出補充,認定在憲法增修後,監察院應由「國會」改為「準司法機關」。而依釋字第38號、137號、216號、371號,皆大幅降低司法機關聲請釋憲門檻,試想:焉有「司法機關」應「放寬」聲請釋憲,「準司法機關」應「限縮」聲請釋憲之理?此其違誤三。

復以,羅秉成或稱:前檢察總長陳聰明先生是否可依法院組織法,受到立法院同意任命,當時監察院聲請釋憲,遭大法官不受理。然依《釋字第729號》:認為立院文件調查權與監察院調查權,各有定義,互不相斥;豈如羅君所稱:有你無我,水火不容?此外,羅君更將行政與立院互動的「覆議」制度,與監察院「準司法權」的「聲請釋憲」,風馬牛不相及,之概念混為一談,此其違誤四。

末以,《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話說漢武帝母親王太后,其同母異父兄弟田蚡,時任丞相職位,因故與竇嬰與灌夫有嫌隙,故找來大臣開會,史稱「東朝庭辯」,大臣汲黯贊同灌夫等人,韓安國則兩可,逢迎上意的石建則於會後,單獨求見武帝,則私下肯認田蚡;總之,議而不決,王太后大發雷霆,武帝委婉地說:「都是宗室,所以才開會討論,否則一個廷尉司法官員就夠了。」然不循法律,而依權勢,順田蚡意,灌夫滅族,竇嬰處死;天道好還,不久後,田蚡疑心暗鬼,亦告命終。

綜上所述,封建社會裡,武帝想循公議,給灌夫等人開脫的機會,然田丞相氣焰囂張,大臣或閃爍,或迎合,鮮有仗義直言;最末,武帝雖託言「司法處理」,但實為「政治力」介入,不平結果,可想而知!上開四點,已知政院說法,恐非確論,且民主時代,大法官應獨立審判,是否受理監察院黨產條例釋憲,依法本無需公開程序,卻還是硬生生地,來個民國版的「東朝聽辯」?畢竟,司法院長與大法官們,諸君不是漢武帝,背後也沒有王太后與田丞相啊!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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