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屬五權憲法體制下的國家最高機關,由29名監察委員組成,負責行使彈劾、糾舉、審計及糾正權。該院職權源自古代監察制度,旨在監督行政權並制衡立法權。監察院得依法收受人民陳情,並派遣委員調查各機關檔案,若發現公務員違法失職,即據以提出彈劾、糾舉或糾正。其下轄審計部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六年,各機關對其調查職權均應配合。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CC B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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