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加害人不能再進學校教書,換到社區球隊,還能繼續帶孩子;不能再以正式教練身分受聘,改掛志工或顧問,甚至根本不列在名冊上,依然能夠指導訓練、安排住宿,掌握孩子上場與升學的機會。對行政機關來說,他可能換了身分、跨了管轄;但對孩子來說,他仍是那個具有權威、必須服從的大人。
針對《國家體育法》修正,立委黃捷近日在立法院追問不適任教練的查核與管理;她先前也曾透過書面質詢,要求釐清學校查核後的回報與稽核機制。時代力量主席王婉諭則公布團隊比對資料後發現的名單缺漏,再次把兒少工作證帶進公共討論。我們尚應關切的,不只是工作證何時立法,也包括:明明已經知道的危險,為什麼仍然沒有人擋下?中央立法完成以前的過渡時期,地方政府、學校、場館與活動主辦者,究竟準備如何共同承擔責任?
孩子為什麼不離開?先看看誰掌握他的未來
林奕含寫《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讓許多人看見,權勢性暴力可以藏在教育、照顧與栽培的語言裡。孩子並不總能清楚辨識正在發生什麼,更未必有能力離開。當我們把目光移到球場、泳池、才藝班或營隊,權力的形式雖然不同,困境卻十分熟悉:孩子需要這個大人,也可能害怕這個大人;家長把機會與照顧交給他,制度卻沒有提供足以支持這份信任的把關。
近五年來,社會上接連曝光的案件,已經讓我們無法再把問題理解成偶然遇到幾個壞人。台北幼兒園案件凸顯,實際接觸孩子的人未必具有正式教保職稱;台中少棒教練案件則暴露查核與監督失靈,以及訓練、住宿和照顧集中在同一成人手中的危險。南投校長案件提醒我們,職位愈高,孩子可能愈難找到能夠安全求助的人;涉及代課教師、接送人員的案件,也顯示風險不會停在正式編制的邊界。
勵馨在2025年11月針對台中少棒案表示,侵害可能偽裝成訓練、指導、陪伴或額外關心,孩子對師長與教練的依賴,使揭露更加困難。因此,孩子沒有反抗,不能被解釋成同意;孩子繼續去練球,也不能被當成沒有受到傷害。勵馨提出的改革包括資格查核、定期訓練,以及被害家庭的法律、心理與社政支持,涵蓋了侵害前後不同階段的需要。
立委陳培瑜先前在公聽會指出,一名性騷事件經確認的教練,竟仍能上場擔任裁判。她問出一句令人難以迴避的話:「請問所有的學生看到這個教練情何以堪?」這個問題涉及孩子如何理解國家的態度。當學校說已經處理,孩子卻在比賽現場再次遇見同一個人,他所接收到的訊息可能是:大人的資格可以重新安排,自己的恐懼卻沒有人負責。
人本教育札記報導運動場域的權力關係時,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曾以「會痛的恩情」形容其中的糾結。孩子受到傷害,卻也可能真心感謝對方曾經提供的照顧與機會。要理解這種矛盾,才能明白,要求孩子及早拒絕、立即報案、果斷離開,往往是在要求他獨自解開連成年人都難以承受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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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職稱,就能繼續接近孩子?
這也恰好解釋了兒少工作證之所以重要,正在於把部分辨識與把關責任移回國家及組織。工作者申請資格,由有法律授權的機關查核相關紀錄,雇主確認其目前是否具有從事特定兒少工作的資格;發生新的法定風險時,背後的制度還必須能重新評估、通報及進行危機處理。它所需要的,是持續而可追蹤的查核。
人本、台少盟與時代力量提出的方向,各有著重,但已經形成若干共同要求:依實際工作及接觸情形決定納管範圍,涵蓋應受規範的兼職與志工;整合分散的查核資訊;建立定期與持續查核;讓雇主負起查驗責任,同時避免將工作者完整的敏感資料交給每一個雇主。
今年1月人本教育札記〈兒少性犯罪前科者還在當教練?!運動部的態度為何?〉一文指出,實際指導孩子的人可能沒有列在正式教練名冊,卻持續出現在訓練及比賽,也可能使用公立學校場地。簡單說,查核不能只問「你叫什麼職稱」,還必須問「你實際對孩子做什麼、能夠接近到什麼程度」。否則,最需要被管理的人,反而可以藉由不正式登記而避開管理。
王婉諭公布團隊比對結果,指出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漏列22名涉及性侵、猥褻與暴力的教練,其中19人涉及兒少性犯罪。《報導者》對不適任教練轉入民間場域的追查,也顯示另一個問題:公共資訊存在,不等於一般人能夠有效使用。判決是否公開、姓名是否完整、裁判字號能否相互連結,都影響辨識;有些線索甚至必須循假釋裁定回查原案,才能確認身分。民間可以協助揭露,但不能把每個家長都想成有時間、有法律知識,也有能力完成身分核對的調查記者。
收了良民證,誰來確認真的安全?
同時也要提醒,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法有其記載與不予記載的範圍,也不能取代行政不適任紀錄的查核。適任審查應該使用哪些資料、如何評估、何時重新審查,必須由法律明確設計,不能讓民眾誤以為取得一張良民證,就代表已經通過完整的適任查核。
這項制度缺口,也有在野黨立委提出具體改革要求。立委陳菁徽在今年6月針對校車司機案件指出,「兒少安全不能只靠良民證」,查核範圍應涵蓋司機、課後照顧人員、社團教練、營隊工作者、志工及外包人員,依實際接觸孩子的情形管理。她也要求學生交通車業者逐名登錄、逐名查核司機與隨車人員,訂明與學生互動的界線,建立異常路線及申訴的即時通報機制。這些要求提醒政府,兒少工作證立法以前,現有的人員管理與日常監督就應同步檢討;孩子的安全,不能只寄望於聘用時收下一張紙本證明。
不過,良民證的限制,不能拿來遮掩已經存在的查核義務。黃捷委員在先前書面質詢中已有提到,學校查核之後有無回報、主管機關如何確認有無落實,就是把問題從「有沒有規定」推到「誰證明規定確實被執行」。台中少棒案引起中央與地方責任爭論後,監察委員也特別強調,糾正的核心在於學校與教育局未落實查核及監督,不能以其他制度仍有改善空間而轉移焦點。
目前兒少保護、學校教育與運動管理分屬不同主管體系,查核與處理又涉及警政、司法、文化及地方政府;當兒少活動由宗教團體、藝文場館或民間組織辦理時,更容易出現管轄與管理上的缺口。不同機關各有專業,分工本身不必然是錯的;真正的問題是,案件出現管轄重疊或權責不明時,哪個機關必須接手?共同的風險標準是什麼?最後有沒有人負責採取行動?
孩子領了薪水,也沒有變成大人
這個問題也延伸到職場。孩子進入餐飲、零售業打工,不會因為開始領薪水,就不再是需要特別保障的兒少。麥當勞未成年工讀生疑遭主管性侵案中,企業內部調查已認定權勢性騷擾,刑事性侵指控則經兩次不起訴、兩次再議發回,仍待偵查釐清。監察院今年7月的調查指出,企業與勞動行政未充分回應被害人兼具勞工與兒少的處境,並促請勞動部會同教育部、衛福部研訂跨法規處理指引,建立跨部會通報機制。
兒少保護不能只看成人是否從事教育或照顧工作,也必須看見掌握排班、考核與工作機會的主管權力。未成年勞工遭遇權勢性暴力,必須由制度接手:企業應提供能繞過涉案主管、避免報復的安全申訴管道,依法調查並持續提供必要支持;主管機關則應主動銜接兒少保護、教育與司法資源,不能以完成通報、解僱涉案者或被害人已經離職,就認為責任已經結束。
公共責任應由政府接手
范雲委員在2024年6月院會質詢時,以夏令營負責人涉性侵經判刑、上訴期間更換主辦單位繼續招生的案例,指出部分營隊不在學校、幼兒園及補習業既有督導範圍內。她要求行政院跨部會檢討兒少工作者查核制度,並評估參考澳洲兒童工作證。這更能夠顯示,孩子參與的生活活動,不會按照行政管轄分類展開;換一個主辦者或服務名稱,不應使已經知道的危險重新歸零。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在2024年的會議,已經討論私人營隊等場域的管理缺口,以及兒少工作證與一般刑事紀錄證明的差異。既然問題早已進入正式討論,政府就應提出從討論到執行的時間表,說明哪些已完成、哪些卡在法源、哪些需要預算,而不是每遇到一件新案,又從「涉及跨部會」重新說起。政府既然有心改革,總不能忘記存檔。
立法院法制局2026年8月撰成的〈強化兒少安全防護網:兒少工作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研究〉,也提出統一資格認證、以實質接觸界定適用對象、整合跨部會資訊、納入行政調查與不當行為紀錄,以及動態監控等建議。這雖是供問政參考的專題研究,並不代表立法院整體立場;但它顯示,改革已有具體方案可供討論,接下來需要政府對取捨、成本及執行責任作出回答。
民間可以陪伴、揭露、倡議,卻不能代替政府取得法定資料、進行公權力調查,也無法長期填補各縣市的專業人力。若改革最後仍靠少數公民團體奔走,就只是把公共責任繼續寄放在民間。馮喬蘭在〈傾聽的工程,要開始了〉(2022年)一文中寫道:「不是民間團體,是國家,是政府,必須打開耳朵。」這句話放到今天,仍然擲地有聲。
國外怎麼查?重點不只是一張證
參照國外經驗,澳洲的兒童工作查核由各州及領地制度構成,並非早已存在一張全國通用、規則完全一致的工作證。以新南威爾斯州為例,查核資格具有期限,並須配合持續監控;雇主須驗證工作者的資格,不能只收下影本。澳洲仍在推進全國改革,恰恰說明資料跨轄區及規則協調,也是制度必須持續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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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國的DBS制度(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披露與禁止服務,針對接觸兒童及弱勢群體等敏感職位所實施的刑事紀錄與背景查核制度)而言,背景查核與禁業名單並不是同一件事,不同職務適用的查核層級也有區別。尤其值得參考的是,符合條件的組織在因傷害風險移除人員,或本來會移除但對方先行離職時,可能仍負有轉介義務。離職不能讓組織已知的風險隨著人事檔案一起消失。
至於法國,在運動領域結合專業資格、法定背景查核與暴力通報管道,讓運動行政與司法資料之間建立連結;美國SafeSport體系則在其管轄範圍內,除了名單與訓練,也對成人與未成年人的互動訂出預防規範。前者讓我們看見跨機關資料如何運作,後者提醒我們,即使一個人沒有已知的不適任紀錄,組織仍須管理及負責單獨接觸、住宿、交通與通訊等風險。
加拿大的弱勢族群查核,著重特定工作是否處於信任或權威關係;紐西蘭對法定範圍的兒童工作者安全查核,包含身分、警察資料、推薦及風險評估。亞洲也有可比較的制度。韓國對特定性犯罪者在法定兒少相關機構的就業限制及查核義務,提供禁業與機構責任的參考;香港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已分階段擴及準自僱者及志願工作者,但仍須說明,這並非涵蓋所有不適任行為的完整許可制度。新加坡的全國教練登記與紀律資訊,能幫助我們討論專業倫理與資格管理,卻不能據此認為所有兒少工作者都已有一致查核。
因此,我們不能在尚未充分檢驗成效之前,把工作證寫成防止性侵的保證。它可以補強已知紀錄的查核與管理,但第一次被發現的侵害、未曾通報的行為,以及未被正確記錄的風險,仍需要其他機制處理。孩子是否有不經教練的求助管道,家長能否知道真正的工作人員,訓練與住宿是否受到外部監督,都不應等到取得工作證後才開始考慮。
要主辦者把關,請提供查核工具
立委郭昱晴在立法院說:「孩子沒有辦法說話,但我們要幫他說話。」落實這句話,需要有可以檢驗的進度。中央應公布哪些場域已可依法查核、哪些仍欠缺法源,現有資料庫如何補漏,地方遇到疑義由誰答覆,以及立法完成前採取哪些過渡措施。保護兒少不能永遠只有目標,卻沒有交付日期。議題很艱難、跨域很大,涉及的權利保障與執行問題也很複雜,但事情仍須具體推進,過渡時期應有過渡作法。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6條,允許符合條件的機關、機構及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經核轉所在地警察局,查閱應徵者或服務人員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除列舉類型外,也包括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查閱必要者。相關機關應清楚說明適用條件,協助符合資格的單位使用,並在既有審核及保密要求下釐清操作程序,而不是只告訴家長「資料不能公開」,或以一句「個資法」搪塞所有問題。
不過,這個途徑不是任何家長或任何雇主都可直接查閱的完整犯罪資料庫,也不等同兒少適任審查。它有特定資料及適用範圍,無法補足所有行政不適任與其他風險資訊。過渡措施應誠實說明能查什麼、不能查什麼,避免讓一份查閱結果產生超出法律範圍的安全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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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教小孩行動聯盟常務理事曾穎凡從「家長」與「兒少活動主辦者」的雙重身分,提出具體要求:應依接觸兒少的頻率與型態界定適用範圍,並提供明確法源,讓民間活動主辦者能要求隊輔、館員等人員出具資格證明。這是對政府的明確課責,在要求主辦者承擔責任的同時,也必須建立清楚、可操作的查驗管道,讓保護孩子的期待能夠真正落實。
中央修法前,地方要有過渡時期作法
至於地方能否先行,應當把問題拆開。地方若要建立具有廣泛職業限制效果的工作許可制度,或調取警政、司法等敏感資料,必須分別檢視自治權限、法律保留及資料取得的法源,不能只靠一句自治就完成。但地方管理自己的學校、公共場館、採購、補助與委辦活動,原本就有應負的責任;在合法且符合比例的範圍內,仍有許多立即可做的工作。
例如,要求使用公有場地辦理兒少活動的團體,申報實際接觸孩子的人員與職務,說明如何完成依法可做的查核;在委辦與補助條件中,訂明兒少保護政策、通報流程、訓練、住宿與交通安排、違約處理及稽核方式。這些條件應具體、必要且可執行,並設計協助措施,不能只把一大包責任轉交給小型社區團體。
運動部2026年6月函示、並經地方政府轉知的相關事項,已涉及原住民族體育活動、運動訓練與教學,以及公有運動場地的查核、督導、補助與租借管理。地方可以就函文適用範圍盤點如何落實,但不能把行政函文解釋成新的資料查詢授權,也不能將未經查證的指控直接當成永久禁業理由。依法管理與保障程序,都是政府應完成的工作。
「沒有查核權力怎麼辦?」政府必須分別回答。若既有法律已提供管道,就應協助使用並追蹤結果;若沒有足夠授權,就應明確指出缺口並推動修法。同時,仍可依現有權限處理具體危險,例如要求活動可被外部觀察、建立獨立申訴及依法通報。不能因為某一項資料拿不到,就連其他已經能做的措施也一起擱置。
規則愈清楚,機關愈能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也愈不容易因認錯人、資料過時或標準不一而失去公信力。雇主通常需要知道的是某人目前是否具有特定工作資格,不必因此取得他全部的刑事與私人生活資訊。
新北市議會曾有推動地方兒少工作證的提案,市府回覆涉及工作權、隱私等問題,主張由中央建立一致制度。這是地方政府提出的法制顧慮,但並非什麼都不能做。地方政府仍應說明,中央立法以前,既有的機構管理、公共場地、委辦與補助工具用了哪些,還有哪些沒有使用?
人本與時代力量等團體提出的過渡要求,也包括把民間運動場域納入管理,檢查使用公共場地的人員,以及補足不適任教練資訊。這些措施應由地方政府逐一回應其法源與執行方式。不能每當團體提出具體可嘗試的辦法,就只收到一句「等中央修法」的後會有期。
說出傷害,不該賠上孩子的前途
更深一層的改革,是減少孩子必須依賴單一成人的程度。若上場、升學、住宿、交通與生活照顧,全都集中在教練手上,孩子退出一段危險關係的成本就會非常高。中華職棒球員工會主任趙子維在人本相關座談所提出的運動員處境,很值得參考:當孩子的未來被壓縮成一條窄路,失去運動機會便可能被感受成失去全部人生。運動制度應提供多元發展與支持,讓揭露不必以放棄前途作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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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作證之外,學校與地方還需要適當的訓練及生活空間、足夠的輔導與社工資源、不同於原有指揮體系的申訴窗口,以及對偏鄉和資源不足家庭的支持。台中少棒案的監察院調查報告已把夜間照顧、家庭資源及封閉生活環境列入問題。這也提醒我們,查核不能代替照顧政策,照顧不足也可能使孩子更難離開危險。
電影《驚爆焦點》揭露,機構的包庇與旁人的沉默,如何讓性侵害持續發生。雖然台灣不同案件有各自脈絡,不能直接套用電影情節,但電影所提出的問題值得深思:當每個單位都只處理自己眼前的一小段,有沒有人看見孩子所經歷的全部?
守護兒少,請拿出具體時間表
人民既然在乎兒少權益、下一代安全,就應當善加行使公民問政課責權利,這也是本次地方選舉可以要求各縣市候選人回答的課題:
市長候選人應交代,上任三個月要完成哪些場域與流程盤點,半年內公布哪些改善結果,由誰專責負責跨局處協調;議員候選人則應承諾,如何透過提案、預算審查與定期追蹤,督促市府落實,並讓孩子及家長參與檢驗。守護兒少的承諾,不能只是支持兒少工作證。議員定期公開進度資訊,可以呈現制度執行、缺失與改善狀況,並透過短中長期檢驗,讓民意可以持續發聲監督。
林月琴委員在兒少權法修法討論中說:「孩子的成長不能等,我想權利的保障也不應該有空窗期。」這句話應成為中央與地方共同接受的標準。立法需要討論,資料整合需要時間,專業人力也需要培養;正因為如此,政府更必須說明過渡期間由誰做什麼,不能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上來。
孩子還說不出口,制度就該開始保護
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為這些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憲法提醒。憲法法庭針對2005年修法前適用於特定兒少性犯罪的追訴權時效規定,認為其未充分考量兒少難以及時揭露、尋求追訴的處境,在判決所指範圍內,過度限制被害人的訴訟權及相關基本權保障。這不表示所有兒少性犯罪的追訴時效一律消失,也不代表所有已逾時效的舊案都恢復追訴;判決要求的,是法律必須面對兒少的真實處境。
判決直接處理的是追訴權時效;將其對兒少處境與有效救濟的重視,延伸到預防與保護措施,則是本文提出的改革要求。既然知道孩子可能無法及時說出口,就不能把安全制度設計成只有在孩子完整揭露後才開始運作;既然知道權力、依賴與創傷可能使求助延遲,就應建立持續查核、主動辨識、適當擴大調查與支持家庭的機制。
孩子的生活不會按照部會業務分工切成三份,也不會因為法案還在審議,他們就暫停進入學校、球場、營隊與補習班。中央應把必要的法源、資料與跨機關責任建立起來,地方應把現有權限能做的事立即做好;缺乏權限的部分,必須清楚提出改革辦法,已經具有權限卻沒有執行的部分,則必須接受究責。已經走到這一步,沒有人可以再互踢皮球。
當孩子還說不出口時,要有人願意看見;當孩子終於說出口時,要有人能夠接住。遲來的正義,不能停在釋憲;正義,必須落實在兒少的生活當中。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公督盟法案評鑑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