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監察院之成員,共設2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6年。監察委員依據五權憲法精神,負責監督行政權並防止立法權專制。其職責包括收受人民書狀,並得赴各機關團體調查檔案,以發現公務員違法或失職事實,進而依法對中央及地方公務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或提出糾正案,同時具備調閱政府相關公務文書之權限,各機關應配合調查不得拒絕,藉此發揮國家監察與糾錯功能。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CC B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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