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在憲政機關裡做事的人,在職權範圍內都有權解釋憲法,行政院長絕對有權解釋憲法,因為在行使職權前要思考是否違憲。」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許有為在立法院同意權審查會時,做以上表示。
「有權解釋憲法」重點在「職權範圍內」
如果不是被提名為監委,沒有人會注意到這位留法的法學博士;即使注意到這位監委,還是沒能扳回民意對監察院「無感」的現實,包括「專業法律圈」─包括學界、政界、乃至司法實務界,有意思的是,「少數」對其言論有「反應」者,對其言該「可」或該「否」?都有兩說。
許有為之言,是答詢有關行政院長是否有「權」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他的立場很清楚,就是行政院長有權解釋憲法,在這個前提下,行政院長決定不副署時,肯定會思考是否違憲,無違憲之虞才會做出不副署的行為;盛讚許有為之言是「非常正確的解釋」,同樣基於行政院長有權不副署的立論,而正因為憲政機關都有權解釋憲法,發生憲法解釋爭議時,才需要最終裁決者(憲法法庭),換言之,憲法不是只有大法官(憲法法庭)才能解釋,憲法法庭在憲政機關解釋不同且爭議難決的情況下,才需要出面做終局解釋。
對許有為之言持「部份保留」者,把重點放在「職權範圍內」,比方,立法院在立法時,就是在解釋憲法,比方立法院可以譴責官員,但不能擅自決議判處官員刑責,因為這屬「司法院」的職權範圍;同樣的,行政院在職權範圍內可以提出法律案、預算案、覆議…等,但不能修立廢法,因此「拒絕副署讓法律不生效」,就不該在行政院「職權範圍內」,易言之,許有為所謂「憲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都有權解釋憲法」,就是廢話一句。
所謂「法律專業」─不論是憲法、一般法律,其心證空間之大,從上述討論可見一斑,連「憲法」可否解釋、法律是否違憲,都能見仁見智,很不巧,這正是如今台灣亂成一團的根本。
閣揆「有權」不副署,國會就有權通過「增加預算之法案」
立法權,憲法明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委員就拐著彎用「法律案」的方式,變著花樣為行政院「增加政事」或增加各種名目的支出,「老農津貼」開了例,這屆立法院却愈發不知收束;演變到軍警消待遇調整,立法院通過修法,行政院卻不肯副署,就是典型。持平而論,軍公教警消職務風險並不相同,待遇因此有別非常合理,但立委在特案調整時,並未更周延的考慮「軍公教待遇」的「比敘」,要求坐辦公室的文職財主官員同意都難,又如何說服不肯向立法權低頭的行政院?照許有為的論點,立法院通過修立法時,就是於職權範圍內解釋自己的修立法並無違憲之虞,何錯之有?行政院有何不執行的道理? (相關報導: 風評:一杯拿鐵的司法溫度VS.審檢起訴判刑75元侵占罪的「成就感」 | 更多文章 )
行政權,因為自認「有權解釋憲法」,結果,行政院長八次覆議失敗不辭職也不接受,最後連「依憲法程序」提出覆議都放棄,直接以「不副署」方式,片面阻絕國會通過法案的效力,這不是「職權範圍內解釋憲法」,而是「職權範圍外不遵行憲法」,行政院兩年累計七件法案不副署,長此以往,可以被廢掉的何止監察院,憲法法庭都可以宣告半報廢,至少兩院憲法爭議無爭議可言,行政院直接否決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