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對岸頻繁利用民用微型無人機,執行灰色地帶襲擾手段,侵入我國離島據點及本島重要營區上空進行偵照與挑釁,官兵面對侵擾卻束手無策,丟石頭企圖反制的畫面,一度成為海內外流傳的笑話。
儘管國防部已修訂程序,賦予第一線官兵發射干擾槍及開槍擊落的權限,但實務執行層面國軍仍陷「法規不敢開、步槍打不到、系統蓋不全」的戰術被動,有檢討必要。
要突破此一困局,必須徹底檢討現行機制的內在缺失,並借鏡美、韓等國處置經驗,提出務實變革。
先討論現行作法的三大核心缺失:
一、 執法權界線模糊,衛哨心理壓力難解
現行標準作業程序嚴格以「營區圍牆紅線」作為反制分界點。然若不明無人機停留在紅線外數十公尺,利用高倍率光電鏡頭對營內斜角偷拍,軍方因不具平時執法權而無法直接處置,僅能通報警察單位,導致處置時效嚴重滯後。
此外,法令雖已授權第一線使用槍械,但缺乏配套的法律免責保障,官兵深怕流彈造成營外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實務上仍常因猶豫,或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延誤處置先機。

二、 硬殺手段錯配,傳統輕兵器效益極低
現行授權衛哨使用 5.56公厘步槍進行「硬殺」,存在嚴重的技術悖論。微型無人機體積小、移動不規則,在無火控系統輔助下,使用步槍對空單發射擊命中率遠低於5%,開槍打無人機,恐流於笑柄。
更為嚴峻的是,台灣本島多數營區及外離島重要崗哨或港口周邊,均為人口稠密區,仰角射擊的流彈有落入民宅風險,極易造成二次傷害;若頻繁開槍卻屢屢打空,又容易成為敵方認知作戰的宣傳素材。
三、 灰色地帶的不對稱陷阱與裝備覆蓋落差
敵方利用數百美元的微型無人機進行「騷擾性試探」,若國軍動用高價值防空飛彈接戰,將陷入彈藥與成本消耗的陷阱;若僅依賴手持電磁干擾槍(軟殺),面對具備預設自主航線、跳頻或不受 GPS 控制的新型無人機時,亦可能遭電戰偵蒐。

加上全台與外離島據點眾多,自動化反無人機系統(C-UAS)建置尚無法達到100%全天候覆蓋,防禦漏洞大開,亟待補強。
突破困局的四項具體建議:
一、 推動《軍事設施保護法》立法,賦予合法處置與免責權
借鏡美國《聯邦法典》第10條(10 U.S. Code § 130i)作法,美軍獲立法授權,豁免《聯邦航空法》毀損航空器之重罪,與《通訊監察法》限制,直接攔截、接管或摧毀威脅軍事基地之無人機。
簡言之,我國應加速推動《軍事設施保護法》或專項修法,明確劃定營區周邊禁飛防禦區,賦予軍方強制攔截權,與「因公合法用槍免責條款」,將開槍後潛在民事責任由國家合理承擔,排除衛哨守衛的後顧之憂。
二、 部署12鉛徑霰彈槍,作為50公尺內「點位硬殺」最後防線
在第一線哨所與外離島據點,常態配發12鉛徑霰彈槍。霰彈槍能於近距離形成廣域面的打擊彈幕,大幅提升對低空微型無人機命中率;且彈丸動能在100公尺後衰減,營外流彈致民宅二次傷害降至最低,是成本極低、可行性極高的近程終端攔截手段。
三、 導入「高能雷射與低成本攔截」技術,避免流彈風險
針對重要防衛據點,可參照韓國國防採購計劃署(DAPA)部署「雷射反無人機武器(Block-I)」的經驗,利用高能雷射光速熔毀低空無人機。
雷射攻擊具備單次射擊成本低、無聲,且「完全無流彈二次傷害」的優勢;結合烏克蘭機動獵殺組經驗,可另引進網捕槍,或低成本的防禦型攔截無人機,填補傳統步槍硬殺的缺口。

四、 引進近程自動化槍塔與光電追蹤(C-UAS)
針對外離島高價值碉堡與港口,應加速導入整合 AI 光電追蹤的遙控槍塔(RWS)與微型雷達,取代單純依賴衛哨「眼觀耳聽」的傳統應變模式;透過自動化系統精確計算航跡,實現快速且自動化的攔截。
國軍軍事防衛責任既重且深,不應該因為法令與裝備缺失,陷入「投鼠忌器」的困境。唯有透過專法授權,排除執法顧慮,並參照美、韓等國經驗,以「散彈槍硬殺、雷射科技防禦與電磁軟殺」取代效益低下的傳統步槍射擊,國軍才能在面對愈來愈多的灰色地帶侵擾時,展現果斷且堅實的防衛決心,落實守土之責。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相關報導: 2028若未政黨輪替「台海恐開戰」?學者曝1大風險:台灣沒有選擇權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