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監委七月底任期屆滿,不論是屆滿或被提名連任,監委們真沒放棄最後的時間,忙不迭地推出調查案,偏偏愈查愈出爭議,最近一起為台商鄭文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要求院檢研議平反」,就讓民眾黨主席與黃國昌譏嘲「從事不做,專做一些宵小鼠輩的行徑」。
卸任前的「驚堂木」,監委成了「平冤一條龍服務處」
查案監委再有政治立場,都不至於是「宵小鼠輩」,但此案的確「瑕疵」不少,第一,查案監委之一的林郁容自陳是「法律圈外人」,若非轉任律師的高院法官錢建榮出面,監委未必會接這個案;說穿了,監委不懂卻為「人情」查案,偏偏約詢的「專家」,一是被告的律師,二是被告律師的爸爸,三是被告訴訟時邀請但並未法庭接受的律師,「該迴避而不迴避」,「該揭露而未揭露」,讓這份調查報告「說服力」大減。
第二,查案監委之二的高涌誠巧不巧,又是錢建榮主持的「微光基金會」的董事,錢建榮又是幫鄭文逸聲請釋憲的律師,莫怪法界會有人質疑,「監委可以這樣利用職權服務嗎?」三位查案監委中,林郁容和葉宜津不是法界中人,獨獨高涌誠律師出身,能不能為錢建榮的「冤案平反」一條龍服務?高涌誠難道沒有一絲猶疑?就算高涌誠當監委久了,一時忘了他的「董事」身份,曾任二十多年法官的錢建榮在轉請監委為此案「伸冤」時,難道不曾留意必要的迴避或揭露?還是他們認為是「冤案」,就什麼程序都不必兼顧?
鄭文逸為大同「炒股案」被重判十三年六個月,對在商言商只為賺的生意人而言,不論是併購或炒股,都是「理所應為」,怎麼想到可能會為此身陷囹圄?遑論台股如今飆上四萬點,誰不在「炒股」?從這個角度看,確實難謂無冤。
當年大同經營權之爭,鬧得熱火朝天,公司派、市場派打得不可開交,奇的是兩派都指控「紅色資金介入」,這還得了?結果沒想到,唯一被查到有「中資協助」的竟然是鄭文逸,而他的「中國金主」任國龍並未被判刑,但落跑被「通緝」,被以匪諜案留滯在台灣的中國商人向心夫婦之外,任國龍大概是被台灣司法「恐嚇」的第三人。唯法官雖確認鄭文逸等「炒股」資金來自境外帳戶,但無法確定是不是中資;而鄭文逸等四人,在半年之內拉抬大同股價從五點五元抬高到十四點五元,獲利高達三十多億!鄭一人就獲利十二億七千多萬。
三審案件成「冤案」,司法心證維度會不會太寬了?
錢建榮當時還是高院的承審法官,曾經駁回鄭文逸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轉任律師後卻要為鄭「平冤」,理由是:一,鄭為的是爭經營權,為收購委託書難免抬高股價,這是市場必然,但無「炒股犯意」;二,刑訴法修正後,法庭可以請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但高院和最高院在二、三審時,皆未充分運用新的刑訴法修正後的「專家證人制度」,讓被告防禦權可能受到侵害;最終,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雖有十四項「違背法令」之事由,卻可適用刑訴法的「無害瑕疵法則」,意思是有瑕疵但不影響有罪認定與判決。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賴清德提名陳永興,是吐槽監察院?還是中華民國? | 更多文章 )
一般民眾很難理解,為什麼經過三審的案件,會成為「冤案」?那麼三級審的法官們,難道都是無視被告人權的「酷吏」?法官轉任律師以「平冤」為職志不是問題,他的法界同僚舊識,全成了他的人脈,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就這麼被監察院請來咨詢,吳燦偏偏是鄭文逸委任律師吳孟勳的父親,這「人情」牽絆得未免倒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