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網路曾有戲言,聲稱台灣是全世界生態復育做得最成功的國家,沒有之一,因為我們連恐龍都能成功復育出來了~此言當然意在譏諷所謂的恐龍法官及其匪夷所思的另類判決,但不幸的是如此未察民間疾苦而「何不食肉糜」般的司法裁決,卻又活生生地出來打臉了。
報載日前彰化埔鹽鄉分駐所陳姓所長在執勤時遭毒駕嫌犯頑強抵抗,蓄意倒車而撞裂其右膝及造成左腿嚴重挫傷,但彰化地院陳姓法官卻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嫌犯具有蓄意衝撞員警之犯意,因而裁定無保請回。此新聞經媒體披露後立即民意譁然,終在檢方强力抗告之下而發回更審。此種「警察盡力抓,法官拼命放」的情節一再屢見不鮮地上演,令人不禁質疑台灣的司法難道大多是站在加害者的思考角度與權利,而罔顧守法者甚而是受害者的權利來進行考量與裁決的嗎?
同為民主法治國家的澳洲,對於毒駕與酒駕的不同罰則與判決,或可供國内司法做為參考依據。首先,澳洲對於酒駕跟毒駕在法律上的容忍標準是不同的:酒駕是以「受影響程度」(impairment-based)為準,法律上有個小小的彈性範圍,即血液酒精濃度必須低於0.05;而毒駕則是以「存在與否」(presence-based)為準,意即澳洲所有州對於毒駕所施行的是「零容忍」政策。意思是警方採用隨機路邊唾液測試來檢測駕駛體內是否存在THC(大麻的活性成分)、冰毒或搖頭丸,而只要受測者唾液中檢測到任何殘留,就構成了毒駕罪行。以THC為例,其在人體內可以殘留數小時甚至數天,而這意味著如果受測者在前晚吸食了大麻,即便是隔天早上完全清醒,仍有可能在路邊測試中被檢測出毒駕並予起訴。即使是在醫用大麻合法化的坎培拉特區,合法施用醫用大麻的駕駛者一旦駛離特區範圍而進入鄰近的新州或維州,就會立即構成違法行為。毒駕(包含非法藥物及影響駕駛能力的處方藥)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若因毒駕肇事而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傷,肇事者將面臨十至十四年以上的監禁、巨額罰款,以及吊銷駕照處分。
回顧近代史上林則徐於虎門銷毀鴉片時之慷慨陳詞:「此禍不除,十年之後,不惟無可籌之餉,且無可用之兵」,其鏗鏘有力、擲地有聲之言令人動容,而當今輕縱毒駕嫌犯之法曹,能無愧哉? (相關報導: 又是毒駕?桃園警匪追逐 轎車失控猛撞路人 2人失去呼吸心跳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澳洲聯邦政府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