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之子參加北市交換學生計畫,從補助、名額到利益迴避,市府確有說明責任。然而,當監察院在監委全數出缺期間啟動「查調先行程序」,這場風波便多了一道考題:監督者的權力,究竟由誰授予、由誰行使,又由誰負責?要求市府交代程序的機關,總不能輪到自己,就只拿出一顆印章。
監察院九月八日援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法務部二○○七年函釋,主張監委缺位、無法正常裁罰期間,仍應辦理相關先行程序。這項依據必須正視,不能逕稱監院毫無法源。但函釋所稱先行程序,容許哪些行為?誰決定案件應查、誰核准調取資料?這些問題,都不是重複念一遍「依法行政」就能回答。
九月十一日,監院再說明,已修正用印規範,正副院長出缺期間,可註明院長出缺並蓋用條戳。可是,民眾問的是誰有權決定查案,機關回答的卻是公文怎麼蓋章。印章可以處理文書形式,不能代替對實體權限的說明。否則,依法行政豈不成了「有章可蓋」?
監院應具體交代本案適用的派案規則、授權依據、決行層級,以及先行查調的範圍。若其他同類案件也循此辦理,就提出一致的處理標準。這些要求並不過分,正是監院要求受查機關做到的事。監督者若連自己的權責都說不清楚,又如何要求人民相信其查調足夠嚴謹?
當然,幾個機關先後介入,尚不足以證明背後有政黨統一指揮。「國家機器介選」是嚴重指控,需要政治指示、差別待遇或不當洩密等證據。但沒有證據證明介選,也不表示機關可以不必防範查調被選舉操作利用。
選前最危險的,正是查調與結論之間的時間差。法律認定得核對文件、聽取陳述,政治攻防卻只需要一句「已遭調查」。一旦程序消息被反覆剪接成違法暗示,資料還沒查完,輿論已先判決。日後即使釐清疑點,澄清能否換回同等版面?選票投下去了,誰替當事人重算一次?
機關因此更應謹慎說明案件階段,清楚標示尚未認定的事項,避免片段消息製造有罪印象。政黨與媒體也不能把「正在了解」寫成「已經坐實」。如果查調的新聞效果跑在證據前頭,程序就可能成為懲罰;這是民主必須防範的風險,不能等選完再說。
未成年人的保護,同樣不能只剩口號。申請資格、關係揭露與評選公平可以查,與公共程序無關的身世猜測、家庭私事,卻沒有任意攤開的理由。說一句「我們監督的是市長」,不代表所有波及孩子的攻擊便取得正當性。兒少保護若還得先看父親穿什麼顏色的政黨背心,保護的究竟是孩子,還是自己的政治方便?
蔣萬安也不能把所有疑問一概推給政治攻擊。放棄補助,沒有回答有限名額如何公平分配;強調未介入,也應提出足以供查核的紀錄。市府可以依法質疑監院權限,同時交代甄選、揭露與迴避的處理情形。維護孩子最有力的辦法,是讓資料說話。
這場風波不該變成兩套標準的競賽:一邊認為市長家屬理當有問題,另一邊認為只要選前被查,就是政治迫害。人民需要的是查得有據、說得清楚,而不是替任何一方的省事說詞背書。
蔣萬安應接受監督,監察院也應接受監督。監委缺席,權力不能免試上場;孩子沒有參選,更不該替大人的選戰繳學費。監察院既要查清別人的程序,就請先把自己的權限放到陽光下! (相關報導: 風評:蔣萬安的兒子VS.徐佳青的兒子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大學兼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