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日前爆出一起令人瞠目結舌的司法事件。檢警破獲運毒集團,查獲逾5公斤海洛因,11名被告原經法院裁定羈押,案件起訴移審,承審法官卻將其中10名在押被告無保釋放。檢方抗告後,法院才增加相關防逃措施;更離譜的是,被釋放者中有2人另案已判刑確定等待執行,獲釋後果然逃逸,警方還得重新追捕。
本案真正值得追問的,已不只是「這個法官為什麼敢這樣裁定」,而是更根本的制度問題:如果如此重大、造成實際逃亡結果的司法判斷,最後仍只用一句「審判核心」帶過,那麼台灣究竟還有什麼制度可以追究失職法官?
《刑法》第124條有個看似威風凜凜的罪名——枉法裁判罪。然而這把刀高高掛在法官頭上,實務上卻幾乎不曾砍到人。
觀賞用的大刀:枉法裁判罪
原因在於實務對「枉法」採取極嚴格解釋。不是判錯就是枉法,不是違反經驗法則就是枉法,更不是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就是枉法。必須證明法官「明知」法律規定如此,仍然「故意」違反法律作成裁判。
問題就在這個「故意」。
人的腦袋無法打開檢查。只要一個爭議裁判還能包裝成法律見解、自由心證、證據取捨或審判核心,要從客觀錯誤一路證明到主觀枉法,幾乎難如登天。高明哲案就是最經典的例子。
前高院法官高明哲與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是多年好友。蕭的兒子涉及肇事逃逸,一審被判刑,高明哲後來擔任二審審判長。監院調查認定,高明哲確曾受蕭仰歸關說,且向受命法官提出具體要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認定其行為嚴重損害法官形象與司法公信。
北檢後來更以枉法裁判罪起訴高明哲,指控他接受關說後企圖說服其他法官,並曲解卷內不利證據,使蕭仰歸之子獲判無罪。
結果一審無罪、二審無罪,2024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無罪確定。
此案例最令人深思之處,不在於我們可以反過來武斷宣稱高明哲「一定犯罪」,而在於清楚展示,枉法裁判罪的證明門檻有多高。
連受關說曾被懲戒機關認定,刑事上仍不足以證明枉法故意。監察院資料顯示,檢方早期曾認為,即使無罪判決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也可能只是判決違背法令,應循審級救濟,而不能因此反推法官具有枉法裁判故意。

責任真空:法官評鑑空洞化
是的,司法獨立不能建立在「判決不合民意就辦法官」之上。否則今天政治人物不滿判決,明天檢察官就搜索法官,最後司法只會變成政治權力的附庸。但問題是:刑事責任的門檻如此之高,刑法之外就更需要一套有效的專業究責機制。
台灣有嗎?名義上有,就是法官評鑑。
但數字值得社會正視。依司法院最新公布統計,2020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31日這6年間,法官評鑑共1860件,其中「請求成立」僅15件;「不付評鑑」高達1592件,另146件不予受理。
當然,不能因此說1592件全部都是包庇法官。許多案件確實只是當事人敗訴後不滿裁判,甚至毫無證據便指控法官犯罪。司法院也指出,大量不付評鑑案件涉及顯無理由、逾期,或純粹爭執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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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正暴露制度最令人不安的縫隙。刑事責任告訴人民:「你必須證明法官明知而故意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