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歷史廻聲令人唏噓─司法立法折翼,助長行政獨裁

2018-05-05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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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朝野為之大打其架的前瞻基礎建設條列與預算,在野三十八位立委好不容易提出釋憲聲請案,大法官在經過八個月之後決議不受理。(資料照,陳明仁攝)

去年朝野為之大打其架的前瞻基礎建設條列與預算,在野三十八位立委好不容易提出釋憲聲請案,大法官在經過八個月之後決議不受理。(資料照,陳明仁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日做成決議,不受理由國、親、無黨籍三十八位立委提出的前瞻條例與預算的釋憲聲請案,為去年喧騰一年的前瞻爭議「畫下句點」,不過,因為大法官以該案聲請人中,有一位立委於二、三讀均未參與表決,或在三讀表決時,聲請人中只有二十九人表示反對,因此未達「立委總額三分之一」於「行使職權」發生疑義之要件,不予受理,在拒絕立委權要求啓動司法權釋憲的同時,形同拉高立委聲請釋憲門檻,是否符合「保護少數」之憲法精神,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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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聲請釋憲門檻,面對多數威權已無國會發動救濟的可能

更重要的,以目前國會生態,窮盡國民黨、在野黨與無黨籍立委,才得以剛好跨過三分之一釋憲門檻,大法官不受理的決定,也幾乎註定這一屆在野立委不再有提出釋憲聲請案的機會,這表示至少在未來兩年之內,面對蔡政府「多數威權」的政策預算,已經沒有由國會發動救濟的可能。

過去立委提出釋憲聲請案所在多有,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款規範之「立委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也的確經常成為大法官是否受理的依據,歷屆大法官對此討論甚多,從協同意見書到不同意見書均有,有人主張從嚴認定,人主張從寬認定,在民主開放之後,從寬認定的意見佔上風,幾乎不問聲請立委是否符合「行使職權」之事實要件,只要符合總額三分之一即可,這次大法官為了不受前瞻條例與預算之違憲爭議,耗費八個月全面匯整立法院相關會議之出席紀錄,與立委表決動向,以證明有一人沒表決,有多人未反對,亦屬前所未有。

大法官此舉,固然做足了姿態證明自己不受理有理,但是,對立委「行使職權」的界定,却限縮到極其僵化的地步,舉例而言,不表態也是一種態度,缺席或退席難道不可以是一種反對嗎?誠如未參與表決致使此案未被受理的立委高金素梅所言,她既認定前瞻案違憲,豈有參與表決之理?她拒絕參與才是積極反對的表現;此外,在合憲或違憲的討論中,「禁反言原則」(出爾反爾)能否適用不無疑問,遑論立委還能復議,豈能否定了立委投票時支持或未反對,事後認為確有違憲之虞的可能?

立委高金素梅去年九月簽下前瞻釋憲聲請案的連署書,不過,因為她未參與表決,致使有效提案人未跨過立委總額三分之一門檻。(高金素梅臉書)
立委高金素梅去年九月簽下前瞻釋憲聲請案的連署書,不過,因為她未參與表決,致使有效提案人未跨過立委總額三分之一門檻。(高金素梅臉書)

大法官許宗力曾說:限縮立委聲請釋憲管道,是難以獲得認同的

對比過去的眾多立委聲請的釋憲案中,或可援引為參照,大法官第六0三號解釋,立委就按捺指紋始核發身份證的戶籍法修正聲請釋憲,當時八十五位提案立委的領銜人正是此刻的行政院長賴清德;此刻的司法院長許宗力,當時與另一位大法官曾有田聯名提出「協同意見書」,即直指本大法官歷來審查立法委員釋憲聲請之適法性,「率都只計算連署人數是否超過立法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至於參與連署者於制定系爭法律時究係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並不過問。」他們也認為「投贊成票」的立委並非絕對不容許提出聲請釋憲案,但要符合要件:改變見解或提出法律修正未果,不過,此一主張重點不在限制「多數贊成」(執政黨立委),而是確保少數地位提出釋憲聲請之制度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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