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議釋憲案遭不受理 司法院:經立院院會表決通過 並非蘇嘉全逕行適用

2018-05-0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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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審查,藍綠委員互丟紙張,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資料照片,蘇仲泓攝)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審查,藍綠委員互丟紙張,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資料照片,蘇仲泓攝)

去年8月立法院院會表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國民黨祭出10677案的修正動議,企圖癱瘓議事審查,但遭進到民進黨以「一事不二議」的決議破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雖然以國親立委釋憲案「未達法定38席的連署門檻」為理由駁回,但對於「一事不二議」剝奪立委提案權與議決預算權,大法官會議認為,「一事不二議」之決議,係經立法院表決通過,並非立法院長蘇嘉全逕行決定適用,該決議所引用之內政部《會議規範》,係行使議事規範選擇權,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原則上仍屬議事自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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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表決過程,民進黨立院黨團以「一事不二議」之議事決議,停止討論國親立委所提10677件修正動議,國親立委事後以「一事不二議」之議事決議,違反憲法第63條立委提案權及議決預算權,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國親立委主張,立法院長蘇嘉全去年8月底,在主持立院院會,討論「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修正動議過程,不應引用內政部《會議規範》第53條,「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出,及改擬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次表決至通過其一為止」,主張相關預算之動議,適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7條「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即一事不二議原則)

不過大法官會議今天決議文指出,立法院當天議事,引用內政部《會議規範》第53條規定,曾經院會表決通過,並非蘇嘉全逕自適用。

決議文同時指出,國親立委主張,前行政院長林全,在立法院審查特別預算一讀程序,並未向立院報告並備詢,二讀程序中,蘇嘉全逕行決定依歲出通案、各款、歲入及主決議之順序處理。立法院8月底連續多天24小時審案,並且通過「不再處理權宜及秩序問題」、「不再處理散會動議」,違反《立委職權行使法》、《預算法》及議事規則之瑕疵。

大法官:國會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 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

然而,國親的釋憲聲請僅「泛泛指摘預算審查違反法律」,或抽象主張憲法賦予立委之提案權與議決預算權遭到剝奪,卻未具體敘明如何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規定之聲請要件,「仍有未合」。

大法官會議之決議文指出,按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據其決議予以變通,議事規範之變更,「由做此主張之議員或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

決議文指出,國親二黨少數立委,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之修正動議,若明顯非屬同一案,而未獲討論表決者,議事程序即有違反民主原則所蘊含之「尊重少數」之瑕疵,但少數委員提案從內容與數量觀之,有明顯濫用議事權之情事者,於民主原則所蘊含「服從多數」亦有所違背。

不過,大法官會議認為,立法院以內政部《會議規範》第53條之規定,主張相關預算之修正動議,採取「一事不二議」原則,「係行使議事規範選擇權,除牴觸憲法者外,原則上仍屬其議事自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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