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阻擋新光一號「送神」,金管會只能喊話大家「坐下來好好談」

2021-04-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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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一號爭議難解,針對兆豐銀行認為不能以臨時動議解任新昕國際,此事同時涉及修改信託契約,晶華管護強調「這是錯誤的解釋」。(新新聞資料照)

新光一號爭議難解,針對兆豐銀行認為不能以臨時動議解任新昕國際,此事同時涉及修改信託契約,晶華管護強調「這是錯誤的解釋」。(新新聞資料照)

請神容易送神難,儘管新光一號受益人大會決議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身為受託機構的兆豐銀行卻堅不執行,雙方爭執難分難解,金管會也強調「不便介入」,應由當事人坐下來好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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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新光R1)信託監察人的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晶華管護)於4月8日召開受益人會議,透過臨時動議解任新昕國際與基金律師邱淑卿,但是兆豐銀行對此決議不願認帳,直指程序上存有瑕疵。

金管會官員指出,受益人會議是REITs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在符合法令和信託契約約定的情況下,受託機構原則上應該遵循決議。目前雙方意見分歧,信託契約屬於私法契約,金管會不適合針對相關爭議表態,只能呼籲當事人妥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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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華管護直指兆豐銀行「錯誤解釋」

晶華管護今日鄭重聲明,他們是為改革基金管理、保障受益人權益,才決定更換管理機構,未來不會推動新光一號下市

此外,不論依法規或是信託契約,當天受益人大會決議解任新昕國際是合法有效,相關單位應依絕對多數受益人的決議執行。

針對兆豐銀行認為不能以臨時動議解任新昕國際,此事同時涉及修改信託契約,晶華管護強調「這是錯誤的解釋」,因為對於哪些重大事項不能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法令都有明確的「正面表列」項目,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絕對不在其中。

因此,更換管理機構只要普通決議,並且可以臨時動議提出,當天有90%受益人出席,以70.26%贊成通過這項「解任本基金不動產管理機構」的臨時動議當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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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執行「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決議時,是否需要修改信託契約?晶華管護解釋,這可以從兩個層面分析。

首先,根據合約,修改信託契約並非全部都要重度決議,若是更改對受益人無重大不利影響,而且受託機構同意,則可以不經由受益人會議的決議就直接修改。

依此規定來看,如果修正只是涉及變更不動產管理機構的名稱,並不影響受益人權利,而且變更也已經得到多數受益人的同意,則沒有必要再召開受益人會議。

其次,本基金信託契約提及新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兩處,而且文字為「於本基金成立之日,不動產管理機構為新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述文字雖然有提到新昕國際,但關鍵字是「本基金成立之日」,所以這次變更不動產管理機構,並不會造成信託契約文字與事實不符,並無修正信託契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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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華管護強調,更重要的是更換一個失職、甚至利益輸送給自家集團企業與大股東、有背信之嫌的管理機構,對受益人而言沒有所謂「重大不利影響」,但兆豐銀行卻以完全背離現實的認知與理由替新昕國際護航,包庇一個慷受益人之慨的單位。

晶華管護指出,新昕國際與兆豐銀行已經失去多數受益人的信賴,在受益人殷切盼望基金改革之際,呼籲兆豐銀行本於善良管理人之責,正視與落實執行受益人大會決議,否則新昕國際與兆豐銀行應當主動辭職,以免浪費金融監理與司法資源。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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