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一篇討論死刑存廢的文章,而是討論國家是否忠於法律的文章。
法治國最大的危機,不是沒有法律,而是政府無限期背棄自己的法律。
一位甫退休的最高檢察署資深檢察官讀到我日前向媒體投書《死刑不執行是一種人權侵害》一文,向我談起他四十年檢察生涯中最沉重的一段記憶。
他提到:於民國82年在板橋地檢署(現改名為新北地檢署)偵辦一件性侵殺害某國立大學財稅系女大學生案件,該案業經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惟迄今經過20多年仍未執行死刑,死者家屬何辜?生離死別,死者父親經不起這種打擊,一直等不到公平正義的實現,在漫長多年等待中抱憾離世,含恨九泉。
他沒有評論死刑存廢,也沒有責難任何人,只留下六個字:「死者家屬何辜?」
這句話,問的不只是受刑人,而是國家。
目前仍有相當數量經法院三審判決確定的死刑案件,長期停留於未執行狀態。今天受到考驗的,正是法務部長無可迴避的問題,更是國家是否仍然忠於憲法所建構的法治秩序的問題。
法院依法裁判,行政依法執行,本是民主法治國最基本的制度邏輯。法院負責作成最終法律判斷,行政權負責忠實執行判決;司法權宣示法律,行政權完成法律。兩者各有憲法定位,也各有不可取代的責任。
死刑個案只是冰山一角,法治才是關鍵
近年社會對死刑的討論,大多停留於存與廢、支持與反對的價值對立,卻忽略了一個更根本的憲法命題:當法院依法作成的確定判決,可以因行政首長長期不作為而無法實現,受到侵蝕的就不只是刑罰制度,而是司法權的終局性,以及人民對法治最基本的信賴。
法治真正約束的,從來不是人民,而是國家;法律真正考驗的,也不是人民是否守法,而是國家是否忠於法律。
民主國家當然可以討論是否廢除死刑,可以透過國會修法調整刑事政策,也可以循憲法程序重新檢視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價值。然而,在法律仍然有效之前,行政首長不能以自己的價值判斷取代法律,更不能以長期不作為改變法院確定判決的法律效果。
修法,是立法權的職權;違憲審查,是司法權的權限;依法行政,則是行政權不可推卸的憲法義務。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提高的是國家行使最嚴厲刑罰權的程序門檻,而非降低法院確定判決的拘束力。程序保障愈嚴格,國家愈應忠於法律;程序正義,也不能被曲解為判決可以無限期停留於未執行狀態。
同樣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高度保障生命權,並鼓勵各國朝向限縮乃至廢除死刑努力;然而,人權保障並未否定法治國原則,更未授權行政權得以不作為改變法院確定判決的法律效果。人權保障與依法行政,從來不是彼此排斥,而是民主法治國必須同時守護的核心價值。
真正成熟的民主,不是讓行政權依自己的理念選擇執法;真正成熟的法治,是即使行政機關對法律存有不同理念,在法律仍然有效之前,依法忠實執行。 (相關報導: 風評:一杯拿鐵的司法溫度VS.審檢起訴判刑75元侵占罪的「成就感」 | 更多文章 )
近年司法改革不斷強調程序保障、基本權保障與司法透明,這些都是法治文明的重要進步。然而,司法改革不能只有程序正義,而沒有判決實現;不能只有權利保障,而沒有國家責任。判決如果無法真正落實,再完備的程序,也難以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