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家人到國外安樂死,可能觸犯「加工自殺罪」?律師分析:只要有這些行為,都算幫助自殺

2018-06-0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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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仁遠赴瑞士尋求安樂死,又掀起了自殺應不應該合法的討論,正好又有國外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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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現在的法律來看,自殺並不犯法,但協助自殺者,有可能觸犯第275條加工自殺罪。

這條罪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或受囑託、得承諾而殺了對方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中提到,子女攜帶父親遠赴國外安樂死,可能犯法。由於舉凡協助訂購機票、預定自殺組織的服務甚至付款,都與自殺的結果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而可能成立自殺的幫助行為。傅達仁這一趟旅行,如果受到了家人的幫助甚至鼓勵,就有可能牽涉到加工自殺罪的問題。

有些人可能會想:帶著家人到國外進行安樂死,國內管的到嗎?

這一點涉及了刑法的跨國效力。

我國刑法除了特定幾條罪(內亂外患罪、毒品、偽造貨幣罪)以及法定重罪(最輕也要關三年以上的罪),原則上是沒有跨國效力的。也就是說,你在國外犯不是毒品、偽造貨幣的輕罪,我國是管不到的,回了台灣檢察官也不能抓你。

但是,我國刑法第4條也規定,只要犯罪的「行為」或是「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就當作是國內的犯罪,沒有上面跨國效力的問題。

購票、預定自殺服務或付款等,實質上促進自殺結果的發生,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幫助行為,只要子女是在我國領域內完成這些幫助行為,就是在我國領域內施行犯罪,仍然屬於國內犯罪,我國的法律就管的到,檢查官就可以進行追訴、法院就可以判決處罰。

這樣會不會很奇怪:自殺不處罰,但幫助自殺的人卻要處罰?

加工自殺罪看起來是處罰幫助自殺的人,但其實是在減輕這些人的刑責。

因為刑法殺人罪的刑度其實相當的重(最低從10年開始關),但這些幫助自殺的人的初衷或許也不壞,或許是經歷很多糾結才下手,因此才特定一條罪來減輕幫助自殺者的刑責,讓幫助者的刑度從1年到7年不等。

可是,加工自殺罪也同時代表了我國禁止安樂死這件事情,畢竟減輕終歸是減輕,法律還是會處罰。安樂死的議題不只在我國,或許在世界都沒有一個確定的答案,其中牽涉的不僅法律問題,更涉及道德或生命倫理的問題,說實在的我也不知道安樂死究竟應該合不合法。但,如果我們能夠照著自己的意志生活,照著自己的意志離開,是不是代表我們對於自己的存在更能負責與坦蕩、更加自由?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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