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甲骨文訴訟判決出爐:安卓系統「抄襲有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見解的利弊得失

2021-04-07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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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Google)。(AP)

谷歌(Google)。(AP)

美國兩大科技巨頭谷歌(Google)與甲骨文(Oracle)糾纏10年的版權訴訟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審,法庭裁定谷歌安卓(Android)作業系統抄襲甲骨文程式碼正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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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估算,當今全球70%智慧型手機採用安卓系統,甲骨文在2010年指控抄襲超過1.1萬行Java系統的程式碼,起訴谷歌侵權。若甲骨文勝訴,谷歌將面臨數以十億美元計的侵權賠償。

手機、臉書、app。(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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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6票對2票推翻下級法院裁決,裁定谷歌勝訴。

甲骨文批評法院裁決縱容市場壟斷行為,但消費者組織認為裁決有助推動競爭。

甲骨文訴谷歌抄襲案終審判決「掏空版權核心意義」?

這起訴訟的焦點是谷歌使用甲骨文旗下Java系統的應用程式接口(API)代碼,在美國版權法律下算不算「合理使用」(fair use)。要這算是合理使用,則谷歌的抄襲行為不算侵犯甲骨文權益。

出自昇陽電腦公司(Sun Microsystems)的Java是許多電腦用家熟悉的軟體,更是許多軟體與應用程式廣泛採用的「建材」。2010年,甲骨文收購昇陽電腦,繼而起訴谷歌侵權,索賠90億美元(約合新台幣2561億元)。

布瑞爾大法官(Justice Stephen Breyer)在5日頒布的判決書中稱,「在此允許甲骨文行使著作權將損害公眾利益」。布瑞爾形容,這如同把電腦程式碼變成「限制未來新程式創作的枷鎖」,「只有甲骨文才擁有那鑰匙」。

雖然大部分大法官認同谷歌合理使用了Java的程式碼,但在如何把傳統版權法律應用到電腦程式碼之上有所分歧。代表多數派的布瑞爾大法官寫道,這樣的應用「很困難」。

湯瑪斯大法官(Justice Clarence Thomas)則提出相反意見。他認為,單純因為新產品得以有效誕生而批准合理使用,是對版權概念的重新定義,而這定義「掏空」了版權的核心意義。

湯瑪斯大法官同時慨嘆多數派不裁定電腦程式碼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選擇依賴「合理使用」來解決問題。他在判決書中批評同僚無法自圓其說。

「交戰雙方」與旁觀者怎看判決利弊?

甲骨文批評最高法院的判決提升了谷歌的威力,損害了其他企業的競爭能力。

甲骨文總法律顧問戴利(Dorian Daley)在一份書面聲明中說:「他們(谷歌)偷了Java,花了整整10年打官司,彷彿只有壟斷者才能這樣做。」

「如此品行正是美國與世界各地監管機構都在檢視谷歌營商手段的原因。」

谷歌則形容這是整個軟體行業的勝利。谷歌全球事務高級副總裁沃克(Ken Walker)寫道:「最高法院今天就『谷歌訴甲骨文』案的決定是創新、互通性與電腦行業的一大勝利。」

「感謝全國領先創新者、軟體工程師和著作權學者的支持。」

一些法律學者與消費者權益組織也支持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波士頓大學法學院客座臨床助理教授李心荷(Tiffany Li)形容,這是對懂得編程的人和合理使用概念的「巨大勝利」。

美國電腦與通訊業協會(CCIA)會長舒列奧斯(Matt Schruers)發表聲明說:「最高法院裁定『合理使用』原則涵蓋電腦代碼的功能,意味著各公司可以提供相互競爭的、可相互操作的產品。」

消費者權益組織公共知識(Public Knowledge)的法律總監伯格邁爾(John Bergmayer)也認為最高法院「作出正確的決定」。法新社引述伯格邁爾說,這次判決給「合理使用」原則撐腰,對消費者和相信科技界應有更大競爭的人來說,是天大喜訊。

國安法與反恐法專家,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院教授弗拉德克(Steve Vladeck)提出了跟湯瑪斯大法官相同的看法。他質疑最高法院這次判決把關鍵問題「束之高閣」,沒能清楚裁定軟體編碼到底是否受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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