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歷史與法律看M503航線爭議

2018-01-1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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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政府當局片面宣佈海峽中線其飛航區啟用M503南北向航線,並且啟用W121、W122、W123東西向航路,距離海峽中線極近,我政府陸委會當局嚴正抗議,並且約談幾家大陸民航公司,要求勿使用該航路,否則後果自負,然上開民航稱其航道在大陸飛航區內,且符合國際民航規定,依然故我。筆者容有不同見解,以法律與歷史故事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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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查,法諺有云「民法為萬法之母」,就連國際法教科書也引用民法第802條的「先佔」法理。然依民法第796條以下與民法第797條有關不動產「越界建築」與「越界竹木刈除」,皆屬「逾越界限」的法律效果,是以,國際法若要超過民法法理,自然需要有條約規定;然本件我方主張,恐有遺缺。承上,報章雜誌披露的大陸新航線,有那條「僭越」海峽中線?侵逼我國領空?既然二者皆無,大陸自家航道調整,我方如何置喙?

次查,《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語,定有明文。又查,《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等語,定有明文。上開即為「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最明顯著例:積欠交通罰單罰款,然而積欠罰款與是否應發給行照,風馬牛不相及,行政機關不能作為拒絕換發行照的理由。承前,雖然民航局看似磨刀霍霍,對上開所謂爭議航線的航空公司會有所「行政處分」,或者在附款上「大作文章」。然而,各國際航空公司,依照國際飛航規則,飛行系爭航道,若我行政當局做出上開不當連結禁止的行政處分,給人穿小鞋,不僅為國際側目,亦難謂適法。

M503、海峽中線、M503航線、兩岸航權。(飛機圖片:王俊博提供/影像合成:風傳媒)
M503、海峽中線、M503航線、兩岸航權。(飛機圖片:王俊博提供/影像合成:風傳媒)

又查,《左傳·成公二年》:齊頃公因其母失禮於晉國大夫郤克,導致齊晉大戰,齊國兵敗談和。齊國上卿,國武子說:詩經有云:「我疆我理,南東其畝」。亦即我們齊國疆域內的田壟方向,東西南北,由我方自行決定,你們晉國提出田畝「東西」向的要求,只是為了方便你們兵車長驅直入,我們萬萬不能答應。承前,或以中共當局破壞承諾,對上開航路片面啟用,侵害國安云云。試問:這航路是否大陸飛航區?有無越過海峽中線?是否必然民航變軍機?試想,連齊國兵敗尚且不容晉國予取予求,我方有何立場叫陣?況且,蔡政府上臺旋即拋棄九二共識,卻要求對方守住馬政府時的默契,不是厚此薄彼?現在才說要兩方「技術性協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末查,《說苑.貴德》故事:魏武侯認為:魏國山川險要,易守難攻。吳起則認:夏桀與殷紂王都有地理與軍事優勢,但仍不免覆亡,應該國家安危,「在德不在險」。承前,或有以臺灣本有海峽天險,故臺灣即使沒有兩蔣,亦可固守云云;但當年上下一心,民富國強,處變不驚,天險猶在,何以現執政者,風聲鶴唳,草木皆兵?箇中道理,頗值你我玩味。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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