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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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視聽資料武漢會議的錄音錄像,能夠體現出組織、策劃、指揮與李明哲沒有關係,審判長,質證意見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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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要,針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公訴人做出如下四點說明。

第一、被告人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組織梅花公司沒有正式成立。對此,公訴人認為,根據相關證據顯示,武漢會議上,彭宇華在會議上詳細地解讀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並且任命了執行經理、執行副經理、秘書長等職務,形成了組織架構和人員分工,梅花公司實際上已經成立。與會人員對計劃書進行了討論,沒有提出不同的意見。武漢會議之後,參會的組織成員均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內容,實施組織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犯罪行為。因此,《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在武漢會議上已形成共識,得到了組織核心成員的認可,成為了組織綱領,並在之後的實踐中予以了執行。有關實施《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我們還將繼續進行舉證。

第二:被告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彭宇華所開設的帳戶不是梅花公司的專用經費帳戶,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也不是梅花公司旗幟。對此,公訴人認為,首先,剛才出示的證據證明彭宇華為收取組織成員費用,專門在長沙開設了個人帳戶。開設帳戶後,接受組織成員指助、召開武漢會議等與組織犯罪相關的活動,均是使用的該銀行卡,並且彭宇華本人對該銀行卡收支情況也製作了梅花公司專屬帳戶《收支餘變動情況表》。對此,我們可以認定該帳戶是梅花公司的專屬帳戶。

其次,彭宇華所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該旗幟與「圍觀中國」QQ圖標一脈相承,並也被被告人彭字華等人賦予了特有含義。該旗幟還在武漢會議中被使用,彭宇華等人持旗幟與其他的組織核心成員進行了合影。因此,「圍觀中國」旗幟已成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犯罪組織的一個重要標誌。

第三,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李明哲沒有夥同彭宇華製定《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公訴人認為,之前所宣讀的被告人彭字華、李明哲的供述,證明了彭宇華在李明哲等人的交流過程當中產生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故意,並且決定起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成立梅花公司犯罪組織,同時彭宇華也將與李明哲所交流的具體內容寫入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

第四,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李明哲對梅花計劃書的態度不積極,不是武漢會議的組織者。對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明哲雖然沒有直接參加武漢會議,但其在會前為《梅花運作計劃書》提供了參考。同時,證據還證明其接到了參會邀請,會後密切關注和了解會議內容,並且按照會議的要求與被告人彭字華等人共同實施了一系列具體的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這些事實也將在後續的舉證和質證過程當中予以證明。這些能夠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是認可和接受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審判長,答辯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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