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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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據證明兩被告人在「武漢會議」後,按照《梅花公司計劃運作書》的要求,組織落實裂變分群,擴大組織規模,並加強對群成員的管理和培訓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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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下來出示四份)證人證言,現摘要宣讀陳某的證言:


「武漢會議後,彭字華按照梅花計劃運作書的計劃。將圍觀中國分為8個區。彭宇華在『梅花小組』讓小組裡所有人分別建分區。」


「李明哲作為華南群的群主,主要通過QQ搞一些網絡在線講座。」


「李明哲通過網絡講座轉發了敏感文章和演講、組織圍觀等線上活動。李明哲的華南群發表了《和平、非暴力、不合作運動》,還要求我們針對《笑蜀2+1文件包閱後感》撰寫讀後感。其他三名證人證實的事實與陳某基本一致,在此不再宣讀。另外,證人史某某、葉某某也證實了該部分事實,鑑於兩名證人將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出庭作證,對兩人的庭前證言不再宣讀。(上述證人證言證明兩被告人在武漢會議後組織實施裂變分群、擴大組織規模,以及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對群成員進行教育培訓的事實。)

三、(接下來出示九份)書證:


(一)(首先出示第一至第四份書證)包括:被告人彭宇華製作的《梅花公司全國市場架構》、


被告人彭宇華製作的【圍觀群】公告匯集、【牽手群】公告匯集、


被告人彭宇華撰寫的《寫給「兩岸牽手」的華中四省群友的短信》、


被告人彭宇華製作的「圍觀華南」、「牽手華南」群的群頭像。證明:武漢會議後,被告人彭宇華安排被告人李明哲等人按照武漢會議精神設立區域分群。先後成立了華南、華中、華北、華東等大區群,彭宇華對上述大區群進行統籌管理,其中被告人李明哲擔任「圍觀華南」群群主。

(ニ)(下面出示第五份至第七份書證)包括:


《圍觀中國・入門學習內容表》、


《圍觀華南群發展討論小組會議記錄》、


《圍觀華南群管理規範》 證明:武漢會議後,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對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的進行管理,對群成員進行培訓的事實。

(三)(下面出示第八份、第九份書證)包括:


被告人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轉發的秦永敏系列文章講座、


被告人李明哲撰寫的《和平非暴力之我見》、《如何在生活中實行普世價值》。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發布的上述文章中寫到:


「任何國家不管多偉大的革命事業,都是從維權開始……先讓民眾廣泛的站出來,然後提升到制度的根本改變」。(上述書證證明兩被告人對「圍觀中國」系列群進行管理、培訓,肆意攻擊國家制度,灌輸推翻國家制度理念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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