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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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松的李明哲案專案。

黑客松的李明哲案專案。

(編者按)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的李明哲案9月11日在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完畢,雖然台灣輿論普遍認為這是一場流於樣板的刑事程序,但在中國媒體的報導下,這場樣板劇的全程經過卻讓人不易查閱與搜尋,解讀判斷中國的司法制度、李明哲涉案的事證、中國藉由這場樣板戲傳達的政治資訊,均難以進行。

【g0v-hackath26n 五週年黑客松專案】將這場樣版劇的整個過程做成逐字稿,以CC0 釋出至公眾領域,並稱「忠實呈現逐字稿與截圖(尤其是各種被提出的『事證』),是進行深入討論的基石」。風傳媒特轉錄如下,並附上該專案的原始連結,以供讀者參考。

舉證質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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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下面進行舉證,首先由公訴人就起訴指控的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公訴人:
審判長,在向法庭舉證前,公訴人先就舉證方式向法庭做如下說明。

第一,庭前會議時,公訴人已就取證的合法性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說明,被告人、辯護人均不持異議,公訴人不再對每份證據的合法性逐一進行說明。
第二,鑒於在庭前會議中,被告人、辯護人均同意將本案的證據簡化出示,公訴人將按庭前會議達成的共識進行舉證。
第三,本案證據將分為九組進行出示,並運用多媒體同步展示。
第四,公訴人在庭前會議依法申請了證人作證,兩證人現已在庭外等候。

第一組證據:
證明被告人彭宇華創建QQ群,大肆抨擊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發展被告人李明哲等核心骨干成員的證據。
該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電子數據和鑒定意見。

一、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的供述

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的供述,彭宇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共作了32次供述和辯解,自己書寫材料5份,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摘要宣讀如下:


「2012年4月,在公知大V、境外兩站、敏感事件的影響下,我就對我國的現行體制產生懷疑」;


「2012憑5月初,我創建了『兩岸牽手』QQ群」;



「“2012年11月初,我將『兩岸牽手』群更名為『圍觀中國』,為了方便管理員交流,我就成立了一個管理員群,後來名稱是『圍觀中國發展小組』」;

「我制定了群規,我還制定了群共識」;
「我將上傳要求成員的學習內容整理了一個目錄」;


「我曾將笑蜀『2+1』文章上傳到『圍觀中國發展小組』群共享,要求小組成員分別撰寫和提交心得體會。」;




「2012年9月底,台灣網民『一定成功』加入『兩岸牽手』群, 他在群中發言很積極。我就通過QQ『小窗』征詢他的意見,經他同意後將他設置為管理員,後來知道了他叫李明哲。李明哲在群內經常發一些政治性的文章,受他潛移默化的影響,想將『圍觀中國』形成一股政治力量」;


「當國內發生社會事件後,李明哲就會分析,把事件矛頭指向政府。」;


「建立『兩岸牽手』的最終目的是形成一股政治力量,聯合台灣和海外的民主力量」。

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李明哲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共作了46次供述和辯解,自己書寫材料24份,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摘要宣讀如下:

「2012年9月底,彭宇華把我拉進了『圍觀中國』的QQ群,在群裡我還發一些發展西方政治民主的文章。」;


「彭宇華曾經把笑蜀的一些文章發給大家閱讀,並要求大家寫報告上交,之後彭宇華把所有人寫的報告彙整成一份,給所有管理員分享。」;


「我們想用自己的力量改變現在的體制,改變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

上述證據證明了彭宇華創建QQ群,發展李明哲等核心成員,發布群規,上傳學習資料,組織核心成員開展專題學習並撰寫心得報告的事實。


接下來出示三份證人證言,第一份是證人張某某的證言,張某某於2012年加入「兩岸牽手」「圍觀中國」系列QQ群,並被彭宇華選任為該QQ群的管理員。張某某在偵查階段共有三次證言,現摘要宣讀如下:

2012年11月,彭宇華將「牽手兩岸」更名為「圍觀中國」;

「他通過許多敏感重大事件指出:大陸出現這樣的問題是因為司法不獨立,法治不健全,李明哲跟我們提司法獨立,並不是為大陸法治體系完善做貢獻,而是通過這樣一種說法,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挑動網民對政府的不滿情緒。」


下面出示證人白某某、陳某兩人的證言,兩人也係2012年加入「圍觀中國」系列QQ群,並被任命為管理員。兩人證言所證明的內容與張某某證言內容基本一致,不再重復宣讀。
另外,證人史某某、葉某某也證實了該部分的事實,鑒於兩名證人將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當中出庭作證,對兩人的庭前證言不再宣讀。上述證人證言證明了彭宇華創建QQ群,聚攏李明哲、張某某、陳某等境內外對中國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的人員以及李明哲在QQ 群內攻擊中國現行國家制度的事實。

接下來出示五份書證:


第一份是《兩岸牽手群公告類》和《圍觀中國群公告類》;


第二份是《兩岸牽手群運作小結》;


第三份是兩岸牽手、圍觀中國QQ群圖標,以上三份證據證明,被告人彭字華對相關QQ群進行管理。


第四份書證是《圍觀中國·新人入門學習內容表》;



第五份是《「笑蜀」2+1文件包》以及《「笑蜀2+1」文件包閱後感「作業彙總」》,


以上兩份證據證明:被告人彭宇華將大量抨擊中國社會制度、宣揚西方政治體制的視頻、文章、書籍等,放置於QQ群共享空間、公共郵箱、 百度兩盎,供群成員下載學習。且被告人李明哲按照要求撰寫了心得體會。

上述書證證明了彭宇華對QQ群進行了嚴密的管理,組織規模發展迅速,彭宇華還上傳大量抨擊國家制度、宣揚西方政治體制的學習資料供群成員下載,並組織核心人員李明哲等人開展專題學習、撰寫學習心得的事實。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三份電子數據:

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字華尾號為2008的QQ號碼的相關電子數據。


證明:該帳號暱稱為「田園」,頭像為彭宇華本人,彭宇華在該QQ空間內發表廣告為「兩岸牽手」QQ群招攬成員,並發布顛覆國家政權性質的言論。


其中在2012年5月27日發表:「權力只能用權力去制衡,組織只能用組織去對抗」。


第二份電子數據是被告人李明哲尾號為6848的QQ號碼的相關電子數據。證明:該QQ號碼的暱稱為「你一定會成功”,真實姓名為李明哲,註冊時間為2011年5月14日。該QQ號碼係被告人李明哲加入「兩岸牽手」QQ群時所使用的QQ號碼。



第三份電子數據是從證人葉某某手機中提取的電子郵件。證明:2012年11月19日到21日,彭字華使用QQ郵箱,將被告人李明哲等24名組織核心成員針對「笑蜀」、李一平三篇文章撰寫的讀後感匯總之後,發給李明哲、史某某、葉某某、張某某等人交流學習。
上述電子數據證明彭宇華在QQ群及空間內發布顛覆國家政權言論、李明哲加入兩岸牽手QQ群及彭宇華將心得報告彙總後發給核心成員交流學習的事實。

下面向法庭出示兩份鑒定意見。


第一份是湖南省國家安全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電子物證鑒定意見書。證明:在被告人彭字華家中搜查出的移動硬盤中提取了名為「圍觀中國」和「梅花公司」的文件夾內,共計149個文件,相關內容已交被告人彭宇華確認。


第二份是廣東省國家安全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電子物證鑒定意見書。證明:在證人手機中提取出QQ郵箱、群郵件記錄373條,其中存有標注為「台灣李明哲」的QQ號之間的郵件往來記錄。
上述鑒定意見證明從被告人彭宇華的移動硬盤和手機中提取並固定了相關電子數據的事實。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彭字華創建「兩岸牽手」「圍觀中國」等系列QQ群,被告人彭宇華在被告人李明哲等人的影響下,逐漸產生了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兩被告人在此主觀故意的支配下,以QQ群為載體,通過制定群規和教育培訓發展組織成員,培育組織核心骨幹,傳播大量視頻、書籍等供群成員下載學習,以心得、交流等方式宣揚台灣、西方的政治體制,抨擊中國社會主義制度,意圖推翻中國現行國家制度。審判長,第一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組織質證。

舉證質證(二)

本篇為答辯,沒有出示投影片。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異議。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異議。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1:

在發表質證意見之前先說明一點,因為經過庭前會議,被告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因此辯護人以下發表的辯護意見,只針對關聯性,也就是證明目的。對第一組證據有兩點意見:

一、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在李明哲的影響下逐漸形成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為李明哲是2012年9月才加入「兩岸牽手」QQ群,因此,被告人彭字華主觀犯意的形成時間應該是2012年10—11月撰寫《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這一時期。這一點有如下事實可以證明。

  1. 衛、彭宇華供述見第64頁,彭宇華供述,剛成立圍觀中國群時只是想幫助弱者。
  2. 李明哲供述2P129頁,彭宇華在認識他之前,對民主自由的認識比較淺顯,經他介紹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3. 史某某證言6P19頁,證明彭宇華建群圍觀的目的是給政府施壓,促使政府積極公正地處理圍觀事件。
  4. 電子證據彭宇華在2012年5月27日、6月4日、6月13日在群裡公告內容,均沒有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
  5. 書證《兩岸牽手群運作小結》,也證實2012年5月-9月,兩岸牽手群以建立公民 社會、抨擊政府的醜行和官員貪腐、揭露社會陰暗面、維護言論自由為己任。

二、對公訴人指控彭宇華通過嚴密管理和教育培訓發展組織成員、培育組織核心骨幹有異議。

  1. QQ群只是一個交流平合、不稱其為「組織」,因此,制定群規,發佈公告的行為不能說是嚴密管理。
  2. 兩岸牽手QQ群到2012年11月1日更名為「圍觀中國」群,因此,剛才公訴人出示的圍觀書證中國新人入門學習內容表應該是在2012年11月1日之後,彭宇華將此內容在群裡共享這是一種宣傳不是培訓, 更談不上是教育培訓發展組織成員。
  3. 將「笑蜀」2+1文件包發給討論小組QQ群成員,要求他們寫學習心得,僅僅只有這一次,時間也是在2012年末2013年初,我們認為沒有達到培育核心骨幹的程度, 事實上也沒有形成核心骨幹。對這一組證據,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3:

有,我們從上述證據之間,從關聯性上發表意見。

  1. 針對彭宇華的供述證實圍觀中國群由自己創立,說明聚眾犯罪的組織者不是李明哲。同時其供述,要求每個人寫心得體會,是彭宇華提出的。說明聚眾指揮者不是李明哲。
  2. 針對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李明哲是被拉攏加入圍觀群,參與討論台灣的民主選舉,並提出看法。這屬於互相影響,而不能證明是李明哲思想影響了彭宇華;他自己是被邀請加入,而不能證明李明哲是首要分子組織了他人加入。
    3.針對證人史某某證詞,證實「彭宇華認為未來5年中國將走向民主,圍觀體系將轉型為組織,彭可能想利用這個組織做這些事。」他的這些證詞說明李明哲不是顛覆政權的組織者,李明哲只是心裡希望多黨執政而已。
  3. 針對證人張某某的證詞,該證詞也證明了由彭宇華創建QQ群,吸收了骨幹成員,要求寫心得體會。他的這些證詞說明李明哲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者和指揮者。
  4. 針對證人白某某的證詞證明李明哲進QQ群是在白某某之後。
  5. 針對書證的質證意見,第一份書證,兩岸牽手群公告、圍觀中國群公告、兩岸牽手群運作小結這些不是李明哲發布,也沒有與李明哲商量。第二份,兩岸牽手、圍觀中國QQ群圖標 不是李明哲設計的。第三份圍觀中國新人入門學習內容表、笑蜀2+1文件包是彭宇華製作和發表,李明哲只是按他的要求與其他人一樣寫了讀後感。
  6. 鑑定意見的質證意見,鑑定提取的文件中圍觀中國、梅花公司文件夾與李明哲無關。審判長,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針對上述質證意見,公訴人是否需要說明。

公訴人:
需要。

公訴人:
銷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公訴人做出如下說明:

一、被告人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彭宇華一開始並沒有明確的犯罪故意,是受李明哲的影響,在2012年11月才形成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公訴人認為,首先,兩被告人的供述證實,彭宇華在創建QQ群後,受李明哲等人及兩絡大V的影響,逐漸地平生了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故意。其次,彭宇華在管理「兩岸牽手」、「圍觀中國」QQ群的過程期間,已經產生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其在群內發布的文章、視頻、以及要求核心骨幹成員就此撰寫心得體會這些行為,即已經證明了他的主觀故意,其本人也對此進行了供述,因此而非辯護人所稱的其主觀故意產生在2012年11月制定《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期間。

二、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QQ群不能認定為組織,彭宇華對QQ群的管理並不嚴密,沒有進行教育培訓和組織培養核心骨幹的行為。公訴人認為,「兩岸牽手」「圍觀中國」系列QQ群是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行為的重要載體。證據證明,彭宇華在上述QQ群中篩選了核心骨幹成員,並且組成了「圍觀中國發展核心小組」QQ群,還規定了嚴密的群規。此外,彭宇華在上述QQ群中發布《圍觀中國新人入門學習內容表》、《笑蜀二加一文件包》等資料,包含的主要內容都是攻擊國家制度的內容。彭宇華要求群核心成員就發布的資料撰寫心得體會,顯然是教育、培訓核心骨幹的手段。事實也證明,通過在QQ群中的組織、培訓,彭宇華、李明哲聚攏了數十名核心骨幹, 參與了其後續的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

三、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圍觀中國群是彭宇華創建,李明哲是被拉攏入群,是在白某某入群之後,證明李明哲不是聚眾犯罪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對此公訴人認為,首先,彭宇華、李明哲的有罪供述可以具體證明李明哲在兩岸牽手、圍觀中國QQ系列群當中表現活躍,被任命為群內的管理員,是組織核心骨幹成員之一。其次,李明哲在該 犯罪組織中的組織、策劃和指揮作用,公訴人將在接下來的舉證質證、 法庭辯論過程中進一步證明。

四、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群公告、群圖標、學習內容表、運作小結等均不是李明哲製作、發布。對此公訴人認為,案件證據證明,李明哲先後坦任「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管理員和群主,在管理「圍觀中國」「圍觀華南」QQ群時,將上述公告、圖標、新人入門學習內容表等進行了使用和發布。

審判長,答辯到此。

 

舉證質證(三)

公訴人: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用於證明被告人彭宇華、 李明哲成立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梅花公司」,制定綱領性文件,召開會議宣布組織架構和人員分工的證據。該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鑑定意見。

首先出示的是被告人的供述:
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參與《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製定和提供建議主要是史某某和李明哲。起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時,我曾多次向李明哲諮詢, 如在境外註冊NGO的難易,及圍觀主題的選擇、海外媒體聯絡等方面」;


「我當時起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就是想聯合推崇民主憲政的群友,以『推牆』的方式,改變中國現行社會體制,推動中國向多黨制轉變。組建和推動『圍觀』系列群是短期目標,中長期目標就是將“圍觀”系列群形成一股政治力量,推動民主憲政,改變中國現行體制。在中國實行多黨執政的民主憲政制度」;


「我在《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中設定李明哲為執行副經理負責教育,我提前和他溝通過,李明哲也很贊同。執行副經理負責教育的職責是開展公民課堂」。

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彭宇華用QQ告訴我,《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目的是推動中國建立北歐挪威、瑞典的政治模式」;
「彭宇華曾問我能否提供台灣的經驗,我答覆他可以,他就要求我負責梅花公司的教育」;


「我覺得港澳台區域群沒有必要成立,應該把原來的8個區域群變成7個區域群,彭宇華採納了我的意見。我還覺得應該先把這些區域群做起來,再成立省群,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中的內容來開展」;


「2012年11月中旬,彭字華告訴我11月份末或12月份初召集『圍觀中國』管理員在武漢聚會,目的是討論《梅花公司計劃書》」;

「武漢會議後一個禮拜內,我使用QQ問彭宇華《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有無修正,及區域群何時建立。彭宇華答覆我沒有修正,區域群建立從2013年元月開始」。

上述證據證明了彭宇華在李明哲等人的幫助下制定《梅花公司運作計畫書》,組織召開武漢會議,組建梅花公司的事實。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三份證人證言:

第一份證人證言現摘要宣讀如下:
「彭宇華說我們這次聚會的目的是成立圍觀中國組織,『圍觀』就是發生一些熱點事件的時候,我們這些頂層的骨幹以及所要成立一個『圍觀中國』的組織,都用微博轉發這些信息,能去現場的就去現場,散播之後引起媒體關注和民憤,讓老百姓反對政府、權力機關和社會制度。彭宇華說要發展成員,人員足夠多、力量足夠大的時候就可以成立政黨,尋找爆發點,如一些敏感事件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的點,引發和平對抗,迫使當局學習西方多黨制度,改變現在的政治體制」。



下面所出示的證人證言,證明內容不再重複宣讀。

另外,證人史某某、葉某某也證實了該部分事實,鑑於兩名證人將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出庭作證,對兩人的庭前證言不再宣讀。

上述證人證言證明彭宇華組織召開武漢會議,宣講部署《梅花公 司運作計劃書》,提出向建立政黨方向發展,推翻國家制度的事實。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三份物證照片:


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於2012年的10月2日在長沙市製作了「圍觀中國」的旗幟。


第二份是被告人彭宇華開設用於梅花公司組織經費收支的建設銀行儲蓄卡。


第三份是「武漢會議」與會人員合影。證明:武漢會議期間,被告人彭宇華與組織核心成員史某某、葉某某等十人持「圍觀中國」旗幟合影。後排右二為本案被告人彭宇華。

上述物證照片證明彭字華為籌備武漢會議,成立梅花公司,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開設的銀行賬戶及武漢會議與會人員持「圍觀中國」旗幟合影的事實。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三份書證:


第一份是《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









主要證實:第一,梅花公司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實體公司,旗下規劃有兩大品牌:即「圍觀中國」和「兩岸牽手」,「兩岸牽手」的成員由「圍觀中國」精選而來,在圍觀行動中起到核心帶動作用。未來,「兩岸牽手」將向政黨方向發展。





第二,計劃書中所稱的「圍觀」,實質上是指通過五級QQ群平台,將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線上線下傳播,開展全國性集中發聲。








第三,計劃書還對梅花公司組織的運作模式、組織架構、分級管理機制、管理規則、資金來源、外部合作對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為「武漢會議」準備的相關會議材料,包括:彭宇華武漢會議發言提綱、


《「兩岸牽手」第一屆第一次全國精英同學個人建議》、


《「兩岸牽手」第一屆第一次全國精英同學會參會名單》、


《兩岸簽手全國菁英同學會會議須知》、


《梅花公司企業文化手冊製作計劃》、


《梅花公司人事架構及市場劃分表》。證明了被告人彭宇華在武漢會議前,邀請了全國23個省份及台灣地區共計32名組織核心成員參加會議。彭宇華為會議準備了用於宣揚「梅花公司政治主張」的《幸福中國公民手冊》製作計劃,制定了梅花公司組織的人事架構和人員分工:確定梅花公司組織由彭字華擔任執行經理,李明哲擔任執行副經理負責教育。擬設立八個大區及相應的大區組長,擬任命李明哲為華東區大區組長。


第三份是個人活期交易明細查詢記錄、


銀行卡帳戶狀態查詢記錄、


被告人彭宇華製作的《梅花公司賬戶收支餘變動情況表》。證明:
被告人彭宇華於2012年10月31日在中國建設銀行長沙興蓉支行開立個人賬戶,至2013年3月21日共收到18人200—1000元不等的經費,其中武漢會議期間支付活動經費共計2469元。上述書證證明彭宇華製作的《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對梅花公司組織的性質、目標、運作模式和組織架構進行了明確界定,提出了該組織計劃5年內發展至100萬人,未來向政黨方向發展,制定了推翻國家製度的步驟和目標,彭字華為組織召開武漢會議精心準備會議資料,明確了梅花公司組織的人事架構和人員分工,以及梅花公司帳戶的收支情況。

舉證質證(四)

公訴人: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武漢會議」的部分視聽資料,現向法庭申請播放。

審判長:
准許播放。

(視頻播放)

影片內容:

你個人去對抗強權 你是不可能的
你對決一個組織你無法的 你無能為力的
所以你必須要建立構等同樣的組織來
才能跟組織進行對抗
組織性對抗
建立組織是通向
通往民主的必經之路

在中國現行的這種極權體制統治下
絕對的權力必然帶來絕對的腐敗
所以說
很多人說 這個腐敗
我們防腐就OK了
還對這個某某人
新上去的這個
有什麼信心
我覺得
對他這種腐敗我覺得是沒有信心的
沒必要有信心
因為為什麼
絕對的權力就帶來絕對的腐敗
他要真正解決腐敗
就要收縮他的權利
收縮他的權利
就必然要採用新的體制
他會願意嗎

所以說 公民社會
首先就是從組織化圍觀開始
單純的圍觀沒有用
所以要形成全國性的圍觀
所以全國性的圍觀
什麼叫全國性的
就是組織性的
組織化圍觀
就這個意思

那未來
兩岸牽手將向ZD(政黨)方向發展
兩岸牽手可能會向政黨這個方向走
這是一個預期

毫無疑問
兩岸牽手 以民主統一中國
最符合中華民族的利益
這是我們最開始做兩岸時候的共識
最開始的共識 最起初的
而且兩岸還有一層引申意思
就是團結各方民主力量
來消除另一岸的極端專制

它以民生時事交流互動為主
它每週發起全國性統一的圍觀行動
圍觀行動
每一次圍觀行動
會帶來現實教育和組織化的初級訓練
我們就有事就指揮他們配合
就雙向型的做互動
媒體這塊我們進行宣傳 對不對
明哲可以負責海外媒體
他在海外嘛
很方便
沒人管他
誰管他
台灣都民主了對吧
沒人管他 所以很方便
可以聯絡外圍

執行經理 我把自己放在那裡
然後執行副經理
這些都是臨時的
目前現階段的

公訴人:
公訴人所播放的錄像中發言的即為本案被告人彭宇華,彭宇華在發言中明確提出其組織目標是建立政黨,推翻國家制度,並對「梅花公司」組織的運作模式等進行了解說,明確了組織架構和人員分工,確定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兩份電子數據:


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的聊天記錄;



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的聊天記錄。

該兩份電子數據證明彭宇華在與李明哲等人溝通後,執筆寫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武漢會議前將該計劃書發給李明哲等人徵求意見,武漢會議後,李明哲下載了會議錄像的事實。


接下來出示一份鑑定意見,是由湖南省國家安全廳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筆跡鑑定檢驗意見書。證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彭宇華家中依法搜查並扣押的《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當中書寫的字跡是彭宇華書寫。本組證據共同證實:被告人彭宇華與李明哲等人溝通商量後制定了組織綱領性文件《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該計劃書確立了以建立政黨、推翻國家制度為目標,提出了前期自主、中期整合、後期革新、社會建設四個階段具體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計劃。為落實該計劃,彭宇華在武漢組織召開了全國核心骨幹會議,會上向組織核心成員宣講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確定了梅花公司的組織架構和成員分工,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審判長,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組織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彭字華,對證據有無異議?

彭字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是吧?

李明哲:
沒有異議。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辨1:

舉證質證(五)

註:此段為公訴人與辯護人質證,沒有提出需要截圖的新證據。

辨1:


我們不否認彭宇華撰寫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也召開了武漢會議,宣講該計劃書,但是對公訴人指控彭宇華、李明哲成立了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梅花公司」有異議。我們認為下列證據表明梅花公司並沒有正式成立。

第一,彭宇華的供述。彭宇華從來沒有供述過成立梅花公司。今天庭審彭宇華也供述,在武漢會議上面並沒有宣布梅花公司成立。

第二,李明哲的供述,在偵查卷第二卷的29頁李明哲供述,講彭宇華想在香港登記設立梅花公司,但沒有施行。

第三,在武漢會議上面,並沒有正式宣布梅花公司成立。白某某說武漢聚會的目的是成立「圍觀中國」的組織,是孤證,並沒有其他 證據印證。

第四,最直接的證據是武漢會議的視頻。這個視頻證實了,在會上面並沒有宣布梅花公司成立,而且在公訴人剛才出示的書證,會議須知會議流程中間,也印證了在這個會議流程中間,會前就根本沒設置安排成立梅花公司這樣一個流程。

第五,《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在武漢會議上面只是彭宇華在宣講、討論,並沒有得到與會人員的支持,形成共識,也沒有通過表決的方式,形成會議決議,形成組織綱領。甚至梅花計劃還沒有得到所謂的經理層李明哲的認同。在偵查卷第10卷的88頁,就是武漢會議結束後的第一天,2012年的11月26號,李明哲的聊天記錄中,李明哲就指出,彭宇華用企業經營擴展分店的方式構想實施梅花計劃存在問題。商業上有絕對的上下級,而網絡上沒有。今天李明哲在庭上說明,沒有參加武漢會議的原因的時候,也說了這一點。

第六,物證銀行卡和「圍觀中國」的旗幟不能說明成立了梅花公司組織,這個銀行卡是彭宇華2012年10月31號,以個人名字開設,是用於武漢會議收取與會人員AA制的聚會經費,這個AA制它本身就表明了是個人自費而不是梅花公司的經費。總共收取的6468.64元,其中武漢會議開支2469元,剩餘3000捐給了張某某的姐姐治病,那麼從經費的收支情況來看,主要是用於武漢會議,所以不能將其視為是梅花公司專用經費帳戶,那麼「圍觀中國」的旗幟它是原本早就設計好的,「圍觀中國」QQ群的一個圖標,這也不能說明是梅花公司的旗幟。

審判長,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3:
有,我們從關聯性方面發表質證意見:

第一,針對被告人彭宇華的供述,他的供述只能證明他寫梅花計劃書與李明哲交流了某些思想,但寫梅花計劃書的想法不是與李明哲商量的結果。更不是夥同李明哲制定。

第二,針對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他供述,在武漢會議要他參加,他考慮了幾天,回覆不能參加。證明他對梅花計劃書的態度是不積極的,更不是組織者,被邀集參加重要會議都缺席。

第三,針對證人史某某的證言,他陳述彭宇華製作的梅花公司計劃是與他溝通過,武漢會議前後都溝通過。而不僅僅是與李明哲交流了思想。他還陳述武漢會議是彭宇華召集、發起、組織者,而不是李明哲提議或組織。他能夠證明李明哲沒有做相關的海外聯絡工作,也沒有為梅花組織提供過資金或者物品。

第四,針對證人的證詞的質證意見,他們的證詞能夠證明在組織武漢會議及梅花計劃的討論階段,李明哲是不具有任何組織、策劃性和指揮的功能。

第五,針對物證銀行卡、「圍觀中國」旗幟的質證意見。旗幟不是李明哲製作,銀行卡與李明哲沒有關係。

第六,針對違證的質證意見。其一、梅花公司專屬帳戶變動表與李明哲無關,他沒有投入和使用資金。其二,梅花公司的運作計劃書不是李明哲起草完成,是武漢會議後發給李明哲的。其三,武漢會議準備的材料及武漢會議的照片,李明哲沒有參加會議,沒有關係。

第七,視聽資料武漢會議的錄音錄像,能夠體現出組織、策劃、指揮與李明哲沒有關係,審判長,質證意見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要,針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公訴人做出如下四點說明。

第一、被告人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組織梅花公司沒有正式成立。對此,公訴人認為,根據相關證據顯示,武漢會議上,彭宇華在會議上詳細地解讀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並且任命了執行經理、執行副經理、秘書長等職務,形成了組織架構和人員分工,梅花公司實際上已經成立。與會人員對計劃書進行了討論,沒有提出不同的意見。武漢會議之後,參會的組織成員均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內容,實施組織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犯罪行為。因此,《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在武漢會議上已形成共識,得到了組織核心成員的認可,成為了組織綱領,並在之後的實踐中予以了執行。有關實施《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我們還將繼續進行舉證。

第二:被告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彭宇華所開設的帳戶不是梅花公司的專用經費帳戶,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也不是梅花公司旗幟。對此,公訴人認為,首先,剛才出示的證據證明彭宇華為收取組織成員費用,專門在長沙開設了個人帳戶。開設帳戶後,接受組織成員指助、召開武漢會議等與組織犯罪相關的活動,均是使用的該銀行卡,並且彭宇華本人對該銀行卡收支情況也製作了梅花公司專屬帳戶《收支餘變動情況表》。對此,我們可以認定該帳戶是梅花公司的專屬帳戶。

其次,彭宇華所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該旗幟與「圍觀中國」QQ圖標一脈相承,並也被被告人彭字華等人賦予了特有含義。該旗幟還在武漢會議中被使用,彭宇華等人持旗幟與其他的組織核心成員進行了合影。因此,「圍觀中國」旗幟已成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犯罪組織的一個重要標誌。

第三,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李明哲沒有夥同彭宇華製定《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公訴人認為,之前所宣讀的被告人彭字華、李明哲的供述,證明了彭宇華在李明哲等人的交流過程當中產生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故意,並且決定起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成立梅花公司犯罪組織,同時彭宇華也將與李明哲所交流的具體內容寫入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

第四,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李明哲對梅花計劃書的態度不積極,不是武漢會議的組織者。對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明哲雖然沒有直接參加武漢會議,但其在會前為《梅花運作計劃書》提供了參考。同時,證據還證明其接到了參會邀請,會後密切關注和了解會議內容,並且按照會議的要求與被告人彭字華等人共同實施了一系列具體的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這些事實也將在後續的舉證和質證過程當中予以證明。這些能夠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是認可和接受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審判長,答辯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舉證質證(六)

公訴人:
下面出示第三組證據: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擴大犯罪組織規模、強化成員管理和教育培訓的證據。本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電子數據。

一、(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人的供詞
(一)(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的供詞,現摘要宣讀如下:


「2012年12月初,我和李明哲、史某某、陳某建立了『梅花討論組』,開始實施在武漢會議上商定的分群計劃。」


「(我)在騰訊微博發大區群廣告,吸收相應區域群成員。組織架構上,我全面統籌,史某某負責技術,陳某負責管理,李明哲負責教育,並確立了大區群主。」


「當時『圍觀中國』加上『圍觀華南』、『圍觀西南』、『圈觀華東』、『圍觀華中』、『圍觀華北』群總共兩千人左右。」


「『圍觀華南』群人數最多,也最活躍,實際由李明哲掌控。」


「我通過設置群共享、建立公共郵箱、申請百度網盤這三種方式建立了一個公共平台,將整理好的目錄和內容上傳至平台」


「李明哲在『圍觀中國』群和『圍觀華南』、『圍觀西南』、『圍觀華東』、『圍觀華中』、『圍觀華北』等大區群中發布文章,自稱為『公民學堂』。」

(二)(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武漢會議後,彭宇華準備將『圍觀中國』QQ群分成8個區域群。因為『圍觀中國』群中台、港、澳地區的人很少,我就向彭宇華建議不單獨成立台港澳群,將台港澳吸收到『圍觀華南』群。」



「2013年1月,彭宇華開始籌建第一個圍觀華南群,當時彭先找丁某某負責組建,彭宇華還把我、霍某、葉某某、葛某某、白某某拉入華南群,當時我幫丁處理群眾,我們還通過微博進行宣傳,同時把『圍觀中國』群眾的廣東、海南、廣西、福建等地的群友拉入到『圍觀華南』群。(2013年)4月彭叫要我負責籌建華東群,我把『圍觀中國』中屬於上海、安徽、浙江、江蘇的群移入到『圍觀華東』群。」




「因為『圍觀華南』群是成立的第一個區域群,因此彭宇華要求『圍觀華南』群定期開會。2013年元月開始,就由我主持會議。2013年6月,我們在『華中發展討論』群投票選舉了我擔任新的群主。我把原來的交給彭宇華的『2+1文章』心得擴充為兒篇文章,有《何謂普世價值》、《如何在生活中實行普世價值》。我後來還寫了《『六四事件』介紹》、《和平非暴力》等文章,並把以上文章發到『圍觀華南』群,我還把《何謂普世價值》發到了『圍觀華中』群供大家學習,引起群成員的共鳴。」

(上述證據證明兩被告人在「武漢會議」後,按照《梅花公司計劃運作書》的要求,組織落實裂變分群,擴大組織規模,並加強對群成員的管理和培訓的事實。)

二、(接下來出示四份)證人證言,現摘要宣讀陳某的證言:


「武漢會議後,彭字華按照梅花計劃運作書的計劃。將圍觀中國分為8個區。彭宇華在『梅花小組』讓小組裡所有人分別建分區。」


「李明哲作為華南群的群主,主要通過QQ搞一些網絡在線講座。」


「李明哲通過網絡講座轉發了敏感文章和演講、組織圍觀等線上活動。李明哲的華南群發表了《和平、非暴力、不合作運動》,還要求我們針對《笑蜀2+1文件包閱後感》撰寫讀後感。其他三名證人證實的事實與陳某基本一致,在此不再宣讀。另外,證人史某某、葉某某也證實了該部分事實,鑑於兩名證人將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出庭作證,對兩人的庭前證言不再宣讀。(上述證人證言證明兩被告人在武漢會議後組織實施裂變分群、擴大組織規模,以及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對群成員進行教育培訓的事實。)

三、(接下來出示九份)書證:


(一)(首先出示第一至第四份書證)包括:被告人彭宇華製作的《梅花公司全國市場架構》、


被告人彭宇華製作的【圍觀群】公告匯集、【牽手群】公告匯集、


被告人彭宇華撰寫的《寫給「兩岸牽手」的華中四省群友的短信》、


被告人彭宇華製作的「圍觀華南」、「牽手華南」群的群頭像。證明:武漢會議後,被告人彭宇華安排被告人李明哲等人按照武漢會議精神設立區域分群。先後成立了華南、華中、華北、華東等大區群,彭宇華對上述大區群進行統籌管理,其中被告人李明哲擔任「圍觀華南」群群主。

(ニ)(下面出示第五份至第七份書證)包括:


《圍觀中國・入門學習內容表》、


《圍觀華南群發展討論小組會議記錄》、


《圍觀華南群管理規範》 證明:武漢會議後,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對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的進行管理,對群成員進行培訓的事實。

(三)(下面出示第八份、第九份書證)包括:


被告人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轉發的秦永敏系列文章講座、


被告人李明哲撰寫的《和平非暴力之我見》、《如何在生活中實行普世價值》。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發布的上述文章中寫到:


「任何國家不管多偉大的革命事業,都是從維權開始……先讓民眾廣泛的站出來,然後提升到制度的根本改變」。(上述書證證明兩被告人對「圍觀中國」系列群進行管理、培訓,肆意攻擊國家制度,灌輸推翻國家制度理念的事實。)

四、(接下來出示三份)證人證言












](https://youtu.be/ja2maRwg9xo?list=PLiYVWrSWkXAZM-kYJs1XOst3ZgC8U7OVD&t=409)
(一)(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尾號為2008、6188的QQ帳號內的相關電子數據證明:被告人彭宇華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使用上述帳號在空間發布信息,組織圍觀系列群的群成員轉群,對圍觀系列群實施了持續的管理。



(二)(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尾號為5582的QQ以及尾號1864的QQ群帳號內的相關電子數據證明: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明哲使用該QQ號註冊了「圍觀華南」群,該群係圍觀華南備用群。


(三)(第三份是)江人叫某某QQ郵箱中提取的被告人李明哲發送的電子郵件。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在2013年2月9日發給「圍觀華南」群葉某某等人的郵件中寫到「衷心祝願明年擋在我們面前的這堵牆轟然倒塌」(上述電子數據證明兩被告人對圍觀系列群進行管理及被告人李明哲肆意誹謗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事實。)本組證據共同證實: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在武漢會議後,實施《梅花公司計劃運作書》,採取裂變QQ群的方式,設置區域分群,擴大組織規模,強化對QQ群的管理和培訓,肆意攻擊國家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1:有,對這組證據有三點異議:


一、我們不否認武漢會議後,彭宇華建立了「圍觀華南」、「圍觀華東」等五大分群的事實,但對公訴人指控此行為是擴大組織規模有異議。我們認為,QQ群不是犯罪組織,因此建立分群的行為不是擴大組織規模。

二、分群建立後,彭宇華停止了繼續發展圍觀中國計劃的QQ群,也沒有組織實施圍觀活動,「圍觀中國」活動實際上夭折,有下列證據證實:

彭宇華在偵查卷5P32、5P57供述,2013年初,因對許某某聲援圍觀,華南群轉發秦永敏文章,華南群線下圈觀等事由,與史某某、李明哲徹底鬧翻,不再聯繫。2013年4月份、5月份,史某某、李明哲均退出圍觀中國及討論小組群,彭宇華不再管理QQ群逐漸淡出,圍觀中國除華南群以外,基本上其他群都銷聲匿跡。
李明哲的供述在偵查卷的2P45,除華南群外,其他群只是發發帖子,且大多數被封,人員散了凝聚不起來。
證人陳某在偵查卷6P52—53,張某某在偵查卷6P92,均證實彭宇華與李明哲產生矛盾後不再對QQ群進行管理,逐漸淡出,圍觀中國的活動夭折。

三、圍觀華南群與圍觀中國群並沒有上下級隸屬關係,李明哲主導圍觀華南群後實施的行為與彭宇華無關,不應由彭宇華承擔責任。

彭宇華供述在偵查卷5P34,李明哲主導了「圍觀華南」群,圍觀華南群與圍觀中國群脫節了。
李明哲供述偵查卷的2P15,李明哲供述圍觀華南群與圍觀中國群實際上兩邊是獨立運行。
書證圍觀華南群九次會議記錄,除2012年12月第一次彭宇華列席以外,其餘都沒有參加。
圍觀華南的活動彭宇華沒有參加過。
公訴人剛才出示的書證第(六)、第(七)、第(八)證實的是李明哲對圍觀華南QQ群實施的管理和宣傳的行為,與彭宇華無關。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3:


有質證意見,

針對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供述,兩人的供述能證明圍觀華南群的創立者是丁某某,李明哲是以後當的群主。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還證明其發表的文章沒有宣傳顏色革命。
對證人陳某、葉某某等只能證明李明哲上傳文章,積極參與煽動顛覆政權,但不是群的創立者和指揮者,且沒有宣傳顏色革命。葉某某同時證實了是丁某某將群主讓給了李明哲。
針對書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的架構、兩岸牽手群、圍觀中國群公告匯集、寫給兩岸牽手華中四省的群友短信,都是彭宇華製作和發表,與李明哲無關。
牽手華南、圍觀華南QQ群的圖標。是彭宇華製作,證明李明哲不是圍觀華南的創立者。審判長,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舉證質證(七)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說明?

公訴人:


需要說明。

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
QQ群不是犯罪組織, 建立分群不是擴大組織規模。公訴人認為,圍觀中國系列QQ群是由「梅花公司」的核心成員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建立的,是梅花公司開展的顛覆國家政權活動的重要組織形式,建立分群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發展人員,對成員進行培訓和洗腦,並設定主題,對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炒作抹黑政府形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有組織、有步驟實施的犯罪行為。

彭宇華的辯護人還提出:
圍觀華南等QQ分群建立之後,彭宇華停止了發展QQ群計劃,也沒有組織圍觀活動。逐漸淡出了圍觀中國等群。公訴人認為,圍觀華南群在被告人李明哲的管理下,按照《梅花公司計劃運作書》的要求,實施了一系列炒作熱點敏感事件,組織線下聚會等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這與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等人確定的組織綱領和犯罪計劃一脈相承。後期彭宇華雖然淡出,但其組建的梅花公司組織仍然在從事犯罪活動,且沒有阻止該組織的後續犯罪行為,彭宇華仍應當為該組織的犯罪行為負責。

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
圍觀華南群與圍觀中國群沒有上下級隸屬關係,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彭宇華無關。公訴人認為,上述出示的證據證明:

第一,圍觀華南QQ群是彭字華、李明哲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設立。由梅花公司核心成員推動發展。兩人均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要求對圍觀華南群進行了管理,彭宇華退出圍觀華南群也是按照事先的計劃進行的。

第二,會議記錄顯示,圍觀華南群組織圍觀廣東開平徵稅事件,彭字華是參與了的,他在李明哲組織的周例會上督會,認可了該犯罪行為,並對該事件進行了微博轉發。因此,彭宇華應當對圍觀華南群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
李明哲不是圍觀華南群的創建者。公訴人認為,證據證實,李明哲雖然不是圍觀華南群的創建者,但在該群創立後成為了該群的主要管理員和實際控制者,在群內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為主組織、實施了圍觀華南群的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審判長,證人史某某是「兩岸牽手」「圍觀中國」QQ群的管理員,參與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制訂,也參與了武漢會議和會後建立區域分群的活動。為進一步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相關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的規定,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史某某出庭作證。

審判長:
傳證人史某某到庭。

審判長:
史某某,你的出生日期?

史答:
1968年6月4日。

審判長:
民族?

史答:
漢族。

審判長:
文化程度。

史答:
本科。

審判長:
你與本案被告人是什麼關係?

(…)

審判長:
證人史某某,在今天的法庭上你應當如實作證,如果你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話,將承擔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沒有?

史答:
聽清楚了。

審判長:
請你閱讀並簽署保證書。

(司法警察將保證書遞給證人史某某簽名)

審判長:
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
(三)不得威脅証人;
(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請公訴人對證人發問。

公訴人:
證人史某某,公訴人當庭對你進行詢問,希望你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史答:
聽清楚了。

公訴人:
你之前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和檢察機關的證言是否屬實?

史答:
屬實。

公訴人:
你認識本案被告人彭宇華嗎?

史答:
認識。

公訴人:
你是怎麼認識他的?

史答:
2012年上半年,我加入了一個「兩岸牽手」的QQ群,他是這個群的群主,我在這個群裡發言比較多,然後我們就認識了。

公訴人:
你認識本案的被告人李明哲嗎?

史答:
認識。

公訴人:
是怎麼認識他的。

史答:
前面是「兩岸牽手」,後來把這個改成「圍觀中國」,然後 這個QQ群裡面,我發言多,他也比較活躍,經常在裡面發言,然後就這個比較關注,在後期彭宇華把我提升為管理員,我在管理員群,甚至後面的梅花群,我們都在這個群裡面,所以在這個裡面交流比較多。

公訴人:
你剛才提到的「兩岸牽手」和「圍觀中國」QQ群的群主是誰?

史答:
這兩個群的群主都是彭宇華。

公訴人:
那麼彭宇華在這兩個QQ群裡面主要做了一些什麼事情。

史答:
彭宇華在這個群裡面,他每天都看「圍觀中園」所有的記錄,然後從這個裡面找出發言比較多,比較活躍的,意願和他理念接近的,然後提升至管理員,然後在管理員當中挑選出一些核心的,然後再加入到梅花小組的討論小組裡面。再有一個是他還制定詳細的群規,群員可以幹什麼不可以幹什麼。另外他還做了一個入群的《新人學習大禮包》,然後讓管理員把這兩個東西,所有新加入群的人,把這兩個東西發給群友,讓群友來學習。他還讓管理員在「圍觀中國」裡面騰訊微博,就是通過騰訊微博來宣傳「圍觀中國」,並且向「圍觀中國」裡面拉人。後面他還讓我們所有的管理員寫心得報告,心得體會。後面我們寫關於笑蜀兩篇文章和李一平的一篇文章,我們叫「2+1」, 寫了一個心得報告並且還把裡面一部分內容相互的進行摘錄出來給我看,叫我們互相交流。

公訴人:
剛才你提到了一個《新人學習大禮包》,這個裡面主要是ー整個什麼樣的內容。

史答:
這個裡面主要就是一些就是法律現行和政治體制的,還有宣傳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這些內容和一部分文章和一部分書和一些視頻,我記得因為它很多,我大致記得好像裡面有「六四」的紀錄片和《零八憲章》等一些東西。因為後面還有一部分,像笑蜀他們微博和博客的地址,推荐了一部分給我們。

公訴人:
你剛才講到你是在這兩個QQ群裡面認識的李明哲,那麼李明哲在這兩個群主要幹了一些什麼?

史答:
他是這兩個群的管理員,他在這兩群裡面主要就是發布一部分關於台灣和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這些類型的資料和內容。然後另外如果群友對西方政治制度想了解,或者是對有這個話題的話他也會積極的參與討論。

公訴人:
那你剛才提到彭宇華安排你們管理員寫心得體會,李明哲有沒有寫過心得體會?

史答:
他寫過。這個,就是彭宇華,李明哲寫的報告還專門找出來讓我看過。

公訴人:
你看過李明哲寫的心得報告,那麼他的心得報告主要內容是什麼?

史答:
內容比較長,主要的內容就是,一個是他對中國大陸現行社會進行了分析,分析完了之後提出了一些很多問題,這是一個。還有一個他對中國大陸的,就是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進行了一些分析,分析完了之後他自己認為,他比較推崇的就是北歐政治模式內閣制的政治體制。另外後面還對中國的一些維權現狀進行了一些分析,他提出這個維權組織化,希望加強組織建設,最後形成一個堅強的反對的力量,來參加國家的選舉,大致就這些內容。

公訴人:
彭宇華在武漢會議上講解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時候,提出了什麼樣的發展階段和目標?

史答:
彭宇華在講的時候,他明確提出來,梅花公司發展的目標就是前期自主到中期整合、後期革新和社會建設這四個階段,最後可以向現行的中國體制發起總攻,來改變現行的制度。

公訴人:
武漢會議之後,彭宇華、李明哲都做了一些什麼樣的事情?

史答:
會後,彭宇華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內容和武漢會議的這個安排,讓所有參與會議的人,共同來建「圍觀華南」「圍觀西南」還有「圍觀華北」這些區域的分群,當時李明哲是負責籌建「圍觀華南」的,他是「圍觀華南」的管理員。

公訴人:
那麼你講一講,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為什麼要做這些事情?

史答:
主要是通過QQ群來吸收更多的群員。然後然裡邊挑出一部份管理員,形成一個穩定的核心的團隊。最後形成一個組織,在時機成熟的時候,或者是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把這個組織轉變為政黨,然後參與國家的政治,來改變現行的政治體制。

公訴人:
當庭證言證實了被告人彭宇華創建QQ群,抨擊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發展核心骨幹成員、以及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制定綱領性文件、召開會議,宣布組織架構人員分工,以及會後開展分群擴大組織規模的事實,公訴人對證人史某某的訊問完畢。

舉證質證(八)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是否需要向證人發問?

彭宇華:
不需要。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是否需要發問?

李明哲:
不需要。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1:


需要,我是彭宇華的辯護人,我問你幾個問題,希望你如實地向法庭陳述。

證人:
好的。

辯1:
你在2012年上半年加入彭宇華創建的「兩岸牽手」QQ群,當時彭宇華是不是提出來過,圍觀的底線是圍觀不維權。圍觀的目的 是給政府施壓,促使政府能夠積極、公正地處理圍觀的事件?

證人:


因為這個是我們最早期的時候一個長期的目標吧。

辯1:
武漢會議上面彭宇華有沒有正式地宣布「梅花公司」成立?

證人:
什麼是正式?就是口頭宣布的,沒有正式文書的形式,就是口頭宣布的成立梅花公司。

辯1:
那麼在武漢會議上面,你們有沒有對彭宇華的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通過這種表決的方式形成一個會議決議?

證人:
沒有就像書面表決,因為彭宇華講解完了梅花計劃書以後,大家進行了討論,最後大家都比較認可計劃書的內容,所以形成了一個共識,但是沒有決議,文件性的東西。

辯1:
彭宇華在這個會上面有沒有以文件的方式或者是以任命書的方式,正式任命你為執行副經理?

證人:
有, 也是ロ頭宣布的。

辯1:
那麼你的崗位要求,還有你分管的部門,以及你直接指揮的下屬是怎麼明確的呢?

證人:
這些,他當時只說了我負責技術,大家有技術問題可以問我,然後沒有具體的什麼下屬,沒有什麼下屬,沒有這些東西。

辯1:
你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退出的這個「圍觀中國」QQ群和討論小組群?

證人:
我是在2013年元月份左右吧,因為和李明哲、和彭宇華理念不同,另外包括「圍觀中國」,圍觀這些頭像使用這些意見不一致,然後我就自己退出,然後在3月10號的時候,彭宇華專門和我溝通了一次,想讓我回去,我沒有答應。

辯1:
你退出的時候,你有沒有向彭宇華提出辭去執行副經理的職務,徵得他的同意或者批准?

證人:
我跟他說過,我自己主動退出的,所以我打過招呼跟他說過。

辯1:
有沒有經過他的批准或同意?

證人:
他同意了。

辯1:
問話完畢。

審判長:
彭宇華的另一位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2:
不需要。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3:


需要。證人,我是李明哲的辯護律師,向你提如下的問題,請你如實地回答。

證人:
好。

辯3:
在兩岸牽手的QQ群裡,有人安排你寫《心得報告》沒有?

證人:
有。

辯3:
還有哪些人寫了心得報告?

證人:
當時彭宇華要求我們所有的成員,都要寫「笑蜀」和李一平的文章的心得報告,我自己知道的我們核心小組裡的核心成員,包括我,大概有20多個人都寫了這個心得報告,因為後期他把一部分轉給我,讓我看過。

辯3:
你們是誰安排你們寫的心得報告?

證人:
彭宇華,我剛才說了彭宇華安排的。

辯3:
彭宇華在起草梅花計劃的時候與你商量過沒有?

證人:
沒有商量過,因為起草的初期,在12年11月9號吧,就把這個梅花公司計劃書的初稿就發給我,讓我來提一些建議,後面他把正式稿寫好了以後也發給我了。

辯3:
李明哲是否提出了修改的意見?

證人:
他們告訴我,他把這個計劃書也是早早地發給了李明哲了,他徵求了李明哲的意見。

辯3:
武漢會議梅花計劃書,你說是你負責技術,那麼在宣布這個分工之前,是否與你商量過?

證人:
商量過,之前問過我。

辯3:
梅花計劃書確定的李明哲是什麼職務?

證人:
李明哲是負責教育培訓和聯絡海外媒體。

辯3:
他有沒有實際接受該職務?

證人:
李明哲後來在QQ的日誌裡面和QQ微博裡面發了一部分就是這個轉了制度的,比如說蘇聯解體啦,或者是像這個海華(音)事件的這些內容,讓我們來學習和轉播,我們還轉過他一部分這個內容。另外,在「圍觀中國」的QQ群裡面,和微博群裡面,因為他的社會經驗比較豐富,另外制度理論這個方面學問比較深,然後我們在這方面有什麼問題,包括群友呀、包括我們討論的成員有什麼問題,他都可以積極地解答。

辯3:
李明哲是否從事過相關的海外聯絡的工作?

證人:
這個我不太清楚。

辯3:
李明哲是否能夠指揮你以及其他成員?

證人:
他和我一樣的,我們都聽彭宇華的,因為彭宇華是群主。

辯3:
李明哲為實現梅花計劃是否提供過資金或者其他物資?

證人:
這個不太清楚。

辯3:
發問完畢,審判長。

審判長:
李明哲的另一位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4:
不需要。

審判長:
證人退庭,庭後核對筆錄簽字。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對證言有沒有異議?

彭字華:
沒有。審判長:被告人李明哲有異議沒有?

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異議沒有?

辯1:
有,史某某的證言說的口頭上宣布了成立梅花公司,這個沒有其他的證據印證。

審判長:
另外一位辯護人呢?

辯2: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3:
沒有。

審判長:
另一位辯護人?

辯4:
沒有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舉證質證(九)

公訴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四組證據,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通過圍觀炒作相關事件,攻擊國家政治制度的證據,該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和電子數據。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供述:

(一)(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我們在『圍觀中國』群)圍觀了包括夏俊峰鍾氏姐妹烏坎事件廣東六君子舉牌


「還有四川彭州什邡化工項目受抵制,江西維權人員劉萍
「(具體操作是)群成員把新聞事件發到群中,熱點視頻發到群共享,其他群成員自發轉發內容,也有群成員進行評論。事件發生地的群成員也會在現場拍攝照片,發到群中。」

(ニ)(第ニ份是)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彭宇華)和我討論『圍觀』時,他計劃在網絡上進行圍觀,通過收集熱點事件,撰寫文字誇大事件,把這些帖子發到群裡,激化群友對官員的不滿,號召群友進行轉發擴散,達到『網絡圍觀』的目的。」


「我們線上通過建群、轉發擴散熱點事件的帖子,並添油加醋,無中生有的造謠,刻意攻擊、抹黑政府,也讓熱點事件當地的群友參與其中。線下就是通過聚會的形式開展活動,線下也有圍觀活動」


「我記得當時華南群有一個群友在2012年與江門市一個稅務發生衝突,他將一些情況傳到華南群,我們就在華南群中聲援他,並且我們管理層開過一個會,彭宇華教我們怎麼在華南群圍觀外,還在微博上轉發帖子進行宣傳;彭宇華、霍某等人都參加了我們的那個會議,並且他們也做了鏈接,都在網上轉發這個事情,引起評論。但我們只是聽那個群友講稅務部門不正當收稅,但我們並沒有弄清楚具體是怎麼回事,也沒有搞清楚到底是不是非法收稅。這個事件是我們群裡群友自己提供材料,我們核心管理人員開會討論,商定了圍觀方式的, 並進行了分工,確定以後有類似的事件,我們按這樣線下蒐集材料, 線上創作帖子,再轉發到一些QQ群或微博中,引起大家的關注,我們在轉帖時就將矛頭指向當地政府和共產黨的領導。 」

(上述證據證明彭宇華、李明哲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設置圍觀主題,炒作熱點事件,刻意抹黑、攻擊政府的事實。)

二、(接下來出示三份)證人證言:

(一)第一份證言,現摘要宣讀如下:


「圍觀中國的行動內容就是梅花計劃的內容,梅花計劃的任務通過圍觀中國群實施,也就是通過微博擴散對政府負面的熱點、敏感事件,比如上訪、強拆、徵地方面的敏感事件,在轉發的時候有些人會通過造謠、添油加醋等方式針對當地政府,最終形成政黨勢力,建立西方式的多黨輪流執政的政治制度。這個計劃的目的和圍觀中國群的 目的是一樣的,就是最終形成我們自己的政黨。」

(ニ)第ニ份證言,現摘要宣讀如下:


李明哲主要是在QQ群裡發佈消息,先期策畫鼓動網民去實地進行圍觀聲援。

(三)第三份證言,鑑於葉某某將在接下來出庭作證,對其庭前證言不再進行宣讀。

(上述三份證人證言證明了兩被告人利用熱點事件組織群成員進行圍觀炒作的事實。)

三、(下面出示一份)書證

(一)《2012-12-16年華南發展討論小組會議記錄》



證明:李明哲召集圍觀華南群核心成員開會,彭宇華到場督會,會議對炒作開平徵稅事件進行了專題研究和部署,形成了圍觀熱點敏感事件的操作程序和分工。

四、下面出示一份電子數據
(一)華南發展討論小組週例會QQ聯天記錄



證明:被告人李明哲組織「圍觀華南」群對廣東開平徵稅事件進行炒作,被告人彭宇華利用微博對該事件進行了擴散。本組證據共同證實: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設定圍觀主題,組織「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群成員參均圍觀熱點、敏感事件,形成炒作模式,抹黑、攻擊國家制度的事實。

該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1:


有,我們認為該組證據不足以證明彭宇華以組織化圍觀的方式,炒作開平徵稅事件,攻擊國家政治制度。

  1. 沒有書證證明被告人怎樣組織圍觀的,怎麼炒作開平徵稅事件?他發表了什麼言論,形成了怎樣的影響,點擊量多少,轉發多少次?他是怎樣歪曲事實誹謗現行政治制度的?
  2. 李明哲、彭宇華以及白某某、葉某某等人的言辭證據均是泛泛而談,只是說炒作了熱點事件,但是到底炒作了哪些,缺乏書證印證。
  3. 華南會議記錄只是討論了要去炒作廣東開平徵稅事件,但是在會後是否實施,怎樣實施的沒有證據證明。
  4. 彭宇華供述的圍觀熱點事件大多是發生在2012年10月份之前,那麼如前所述,當時彭宇華犯罪主觀故意尚未形成,那時候的行為不能作犯罪看待。
    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3:


有質證意見,

  1. 針對被告人李明哲的質證意見他供述是一個成員對稅務部門有意見,彭宇華告訴他在網絡上如何發動網民圍觀,彭宇華告訴他在微博、帖子如何撰寫,照片如何發布。同時他的供述也證明,交代徹底,認罪態度好。
  2. 針對證人證詞的質證意見,該證詞證明李明哲自己是沒有參加過線下的圍觀。
  3. 針對書證、會議記錄 及聊天記錄證明,該記錄表述是彭宇華到場監督。 「今天這工作是田園主動幫忙,下次我們自己做。」這些能夠證明李明哲圍觀開平徵稅事件 是受彭宇華的指導。

審判長,質證完畢。

​舉證質證(十)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需要說明。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本組證據不足以證明彭宇華以組織化的形式炒作了開平徵稅事件。公訴人認為,剛才,我們當庭出示了書證、電子書據、證人證言、被告人庭前供述等證據, 足以證明彭宇華、李明哲具體組織、策劃了圍觀開平徵稅事件,利用該事件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治制度的犯罪行為,並通過炒作該事件,形成了圍觀熱點敏感事件的操作程序和人員分工,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而該事件本身的情況並不影響兩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
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李明哲自己沒有參加過線下圍觀,組織圍 觀開平徵稅事件是受彭宇華的指導。公訴人認為,現有證據證明,被 告人李明哲是華南群線上線下圍觀活動的組織者、推動者。炒作開平 徵稅事件中,是由其召集成員開會研究方案,由其具體指揮實施的,審判長。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五組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公開發布顛覆國家政權圖文語音的證據。本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勘驗筆錄和電子數據。

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摘要宣讀如下:


我在這些QQ空間和QQ群上發布的一些東西,是和梅花計劃的圍觀活動是一致的,圍觀華南和圍觀中國是一脈相承的,我在上面發表一些東西,也是為了刻意攻擊、抹黑中共。


我用過中文李明哲註冊的臉書,是從2015年開始用的,主要是發表台灣的政治文章,也轉發過台灣媒體抨擊、抹黑中國政府的文章。


境外資訊討論群是我建立的,上面文字是我惡意造謠,攻擊官方政府,用意在製造官民對立。


這是我在海島風雲微信群的部分聊天記錄,用意在用台灣經驗鼓吹大陸民眾上街遊行抗議,希望改變中國政治體制,更迭中國政府。

上述證據證明李明哲利用QQ空間、臉書、微信群等網絡平台惡意 造謠、抹黑中國政府、攻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事實。

現向法庭出示一份證人證言。首先向法庭說明,本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經偵查機關書面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證人採取不公開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進行舉證,對此已在庭前會議達成共識。現對該證人的證言摘要宣讀如下:


「2016年4月份左右,李明哲在群裡面攻擊共產黨的民主問題,說要用維權、街頭運動等抗爭方式才能出民主。2016年5月份,李明哲說中共早就和一些港人建立了利益共同體,勾結共謀,每個殖民政府都是這樣的。中國共產黨在香港搞『假普選』,導致香港雨傘運動。2016年五六月份,李明哲在群裡說大陸的統治者最殘暴,反對有些人提出的『抗爭無用論』。2016年大概在10月份,李明哲在群裡說群體性維權事件是將來中國實現民主的一個最好機會,以群體性維權事件顛覆現在的政權。」

下面向法庭出示三份勘驗筆錄。





偵查機關對李明哲尾號為9009、5582、5783三個QQ空間進行了遠程勘驗。截止2017年4月3日,尾號為9009的QQ空間發布圖文155篇,圖片121張,瀏覽量45968人次,轉發量1807次,評論數378條;尾號為5582的QQ空間發布圖文100篇,瀏覽量1083人次,評論數3條;尾號為5783的QQ空間發布圖文19篇,圖片19張,河覽量3419人次,評論數18條。

上述勘驗筆錄證明李明哲使用QQ空間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圖文,並被大量瀏覽、轉發、評論的事實。

接下來出示三份電子數據:




第一份是被告人李明哲利用尾號為9009、5582、5783的QQ空間公開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圖文。摘要宣讀:


「讓民眾或許只有選擇反抗革命一途,最需要知道非暴力價值意義的不是民眾,而是統治者!」


「匪幫力量強大而無底線,反抗者如何還在拘泥理性或非暴力的反抗形式,不知變通,那也是愚不可及。」


「如果法律和體制不能給人民公道,那麼反抗暴政的拳頭就是正義!」







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利用境外資訊討論群、境外資訊交流群、境外資訊聲援香港群、海島風雲群、臥龍崗、HK一快訊等微信群公開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圖文語音。



此外,李明哲在海島風雲、金猴迎春群等微信群曾做過「關於從維權運動,談草根民主實踐」的語音講座,呼籲維權要組織化,鼓動群眾武力抗爭政府。

第三份是被告人李明哲使用臉書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圖文,共計49份,摘要宣讀如下:


「祝福香港早日脫離中國殖民地地位」。

上述電子數據證據:李明哲利用QQ空間、微信群、臉書,發布大量顛覆國家政權圖文語音的事實。

本組證據共同證實:被告人李明哲使用QQ空間發布300餘篇圖文、被瀏覽5萬餘次、轉載2000餘次、評論數400餘次,使用臉書發布40餘篇貼文,使用微信群發表大量文字、語音,抹黑、誹謗、攻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顛覆國家政權。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4:
有質證意見,這組證據只能證明李明哲進行了煽動顛覆政權的行為,不能證明李明哲是首要分子,組織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質證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做出說明?

公訴人:
需要,對於李明哲的辯護律師的意見,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明哲實施上述行為,是其具體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對於李明哲是否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公訴人還會繼續舉證,綜合其全部犯罪事實進行綜合評價,我們將在法庭辯論階段進行綜合論述,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舉證質證(十一)

公訴人:
第六組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利用聚會活動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

本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照片指認和書證的證據。

一、(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我在這些QQ空間和QQ群發布的一些東西:
「2013年8月份,我從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到廣東省廣州、深圳、汕頭等地,與『圍觀華南』群管理人員聚會。」
「2013年11月份,我從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口岸入境,赴福建省福州、泉州、漳州等地,與『福建車牌車友』會成員在漳州聚會。」
「2016年2月份,我從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赴廣西南寧、柳州等地,去見了『圍觀華南』群成員。」


「我們現下就是透過聚會,凝聚群友的力量。把謠言散布出去。線下活動能將我們的群組織化,能夠實施組織化犯罪,就是通過組織化行為,散播謠言,製造官民矛盾,讓民眾遊行、示威、抗議,迫使政府談判,改變、推翻現在的政府和政治體制。」

二、接下來四份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於2013年至2016年先後在廣東、福建、廣西多地,組織圍觀華南群成員及其他同城人員線下聚會,並在聚會過程中誹謗、抨擊國家制度的事實。

三、(接下來出示)辨認筆錄和照片指認

(一)(第一份是)證人對被告人李明哲的辨認筆錄。
(二)(第二份是)證人對被告人李明哲在福建省泉州、漳州、福州三地組織聚會活動的酒店、餐館等活動場所進行了照片指認。

四、下面出示一份書證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出入境查詢記錄》
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於2013年8月、11月和2016年2月三次出入境的事實。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在2013年8月、11月和2016年2月三次入境,組織圍觀華南群成員等人在廣東、福建、廣西等地聚會,公開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

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4:
有兩點質證意見,


1、第一點的質證意見與第五組的質證意見一致。
2、同城聚會的人數並不多,影響力不大。就像太陽上的黑子擋不住太陽的光芒,僅憑一些沒有事實基礎的言論,對國家政權的危害很小。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針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公訴人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需要。關於李明哲是否是首要份子的質證意見我們不重複,關於辯護律師提出的他的影響力不大的質證意見,我們認為,李明哲舉辦同城聚會時間跨度長達四年之久,地域廣度達三個省八個(地)市,組織聚會成員達數十人,都是對社會現實不滿、對國家制度不滿的人。李明哲具體實施的都是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完畢。

審判長:
庭審進行到現在,時間是接近中午12點鐘,法庭徵求一下控辯雙方的意見,下面的庭審是接著進行還是休息一段時間之後繼續進行。被告人彭字華?

彭宇華:
不需要休息。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

李明哲:
我可以繼續進行。

審判長:
辯護人什麼意見?

辯1、2、3、4:
繼續。

審判長:
公訴人?

公訴人:
繼續進行。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審判長,證人是「圍觀中國」QQ群的管理員,參加了武漢會議和會後建立區域分群的活動,還參加了李明哲組織「圍觀華南」QQ群炒作開平徵稅事件和華南群管理員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聚會活動。為進一步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相關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ー百八十七的規定、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葉某某出庭作證。

審判長:
傳證人到庭。

審判長:
證人,你的出生日期。

證人葉:

1989年。

審判長:
民族?

證人葉:
汲族。

審判長:
文化程度?

證人葉:
中專。

審判長:
你與本案被告人是什麼關係?

證人葉:
是群友。

審判長:在今天的法庭上你要如實作證,如果你有意做偽證,或者隱匿罪證,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沒有?

證人葉:
聽清楚了。

審判長:
請你閱讀並簽署保證書。

審判長:
證人發問規則,前面已經予以說明,這裡不再重複。請公訴人對證人發問。

公訴人:

證人,公訴人在法庭上問你幾個問題,希望你如實回答你聽清楚了嗎?

證人:
清楚了。

公訴人:
你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和在檢察機關的證言是否屬實?

證人:
是屬實的。

公訴人:
你認識本案的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嗎?

證人:
認識。

公訴人:
你是怎麼認識他們兩個的?

證人:
2012年我經一個同事介紹,進了「圍觀中國」群,在圍觀中國群認識他們的,彭宇華是群主,李明哲是管理員。

公訴人:
圍觀華南QQ群的群主是誰?

證人:
圍觀華南的群主以前是丁某某,後來群主是李明哲。

公訴人:
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中主要幹了些什麼?

證人:
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裡面主要是發表群規,管理群員,組織管理成員討論圍觀網絡熱點事件,然後還舉辦「公民學堂」,「公民學堂」轉發一些其他人的那些演講。比如說秦永敏的,還有一些,比如說秦永敏的一些演講轉發,自己也寫一些文章,宣傳台灣跟西方的一些政治制度,並灌輸了從單一的維權事件,引申到推翻現有政治制度的思想。

審判長:
打斷一下。你聲音可以大一點。

證人:
好的。

公訴人:
被告人彭宇華在炒作開平徵稅事件中幹了些什麼?

證人:
炒作開平徵稅事件,彭字華讓我們圍觀華南群的管理員先組織討論,

公訴人:
李明哲在炒作開平徵稅事件中他又乾了些什麼?

證人:
李明哲就組織我們人員進行討論開會,商定主題和材料的收集,還有轉發當時在網絡上討論小組開會,彭宇華也參加了這個開會,然後商定了這個議程怎麼去炒作圍觀,收集這個材料,然後安排了轉發。當時李明哲也讓我加他的一些微博,還有QQ群。還有彭宇華的QQ好友、微博好友、還有QQ群,以這個方式去轉發擴大這個影響力。

公訴人:
你參加了圍觀華南群的聚會活動嗎?

證人:
參加了。

公訴人:
這些聚會活動是誰組織的?

證人:
是李明哲組織的。

公訴人:
李明哲在聚會過程中主要做了些什麼?

證人:
在聚會活動中主要是讓我們討論網上的熱點事件、敏感事件,收集相關的材料進行轉發,然後也向我們宣傳了台灣和西方的一些政治制度,也向我們灌輸怎麼樣從單一的圍觀的事件引申到推翻政治制度的這個思想的歷程。

公訴人:
審判長,證人當庭作證證實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開放「公民學堂」,誹謗攻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組織華南群成員妙作開平徵稅事件,組織華南群成員進行聚會活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公訴人對證人的詢問完畢。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是否需要對證人發問?

彭字華:
不需要。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是否需要發問?

李明哲:
不需要。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2:


我們有幾個問題需要問一下。證人,我是本案被告人彭宇華的辯護律師,我有問題要問你。請你向法庭如實作證。

證人:
好的。

辯2:
第一個我先問你,武漢會議後你和彭宇華或者李明哲之間你們是否形成了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

證人:
領導與被領導,基本上就是他們安排的,我們都會去做,就是按照計劃書,我們是聽從、服從他們安排的。

辯2:
第二個問題,你擔任QQ管理群的群主以後,你對群裡的管理工作是否先向彭宇華要請示,或者事後要跟他匯報?

證人:
我是管理員。就是按群規來做群的管理嘛,然後就有什麼事情。有什麼要特別的。就要匯報。

辯2:

是事後匯報逐是事前匯報?

證人:
發生的時候也匯報,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

辯2:
第三個問題,在圍觀開平稅案這個過程當中你們有沒有進行造謠的活動?

證人:
造謠?我也不知道造不造謠,因為這個材料是在網上到處亂收集回來整理的。

辯2:
來自網上是吧?

證人:
有些是網上的、有些是一些群有發過來的、然後就是我也不知道這些材料是真的還是假的,是否造謠這個我不好判定。

辯2:
好,謝謝,審判長問話完了。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4:

需要。證人,我是李明哲的辯護人,現就案件事實向你發問,請如實向法庭陳述。

證人:
好的。

辯4:
你為什麼會加入圍觀群?

證人:
就是以前有個同事介紹我進這個群,然後說這個群是經常說一些對社會不滿的,還有一些什麼群體事件,維權事件的,當時跟我個人遭遇是有點共同話題的,所以我就加入了。

辯4:
圍觀華南的管理者有哪些?

證人:
圍觀華南的管理員有李明哲、有丁某某、白某某、霍某,大概有七八個人吧,還有葛某某,就是這些人,就是七八個人左右。

辯4:
在武漢會議上,你們參會的人員是不是對梅花計劃提出了建議?

證人:
在武漢會議上大家對梅花計劃都是持普遍的贊成的態度。

辯4:
李明哲當時沒有參會,那他事後有沒有提出過建議?

證人:他沒有參會,事後的話他有在QQ問過會議情況,表達了就是說這個會議開得還可以,有共識,但是他有沒有提意見我就不清楚。

辯4:
李明哲為實現梅花計劃,是否提供過資金或其他物資?

證人:
這個我就不清楚了。

辯4: 最後一個問題、李明哲是否有權指揮你?

證人:
基本上是可以安排我工作。

辯4:
那如果你不聽有什麼制約沒有?

證人:
我不聽的話,反正這個事情就會聽從安排嘛。

辯4:
發言完畢。

審判長:
證人退庭,庭後核對筆錄簽字。

證人:
好的。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對證言是否有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是否有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2:
對證言,他在回答辯護人的詢問時,說明了開平稅案的材料來自網上轉發,是否真實,他們沒有核實,可以確認他們沒有進行造謠活動,回答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3:
沒有。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異議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不需要,我們在前面已經作出了清楚的說明。

舉證質證(十二)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七組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明哲通過網絡支持他人暴力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

該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和電子數據。

首先出示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大國公民』用QQ告訴我,其在廣東認識一位『項先生』,『大國公民』稱『項先生』創建了民學黨,製造軍火,準備舉行暴動推翻政權,並請我幫忙把資訊傳出去。 『大國公民』稱已經見過『項先生』的軍火。我說好的,盡量幫忙,答應了他的請求。



「『張唯楚』通過QQ和我私聊,向我發了一個英語單詞,後來我知道這個單詞是炸藥的意思,讓我幫她查找怎麼製造。我在谷歌上搜到了這個單詞是炸藥,又到維基百科為她找了炸藥的製造方法。我就將內容整篇複製,以TXT形式保存,用QQ在線的方式發給了『張唯楚』。」


「我認為不管是和平的方式還是武裝暴動的方式,只要實現中國政治提醒的轉型、推翻中共的領導都是可以的。」

下面出示證人馬速令(「大國公民」)的證言,馬某某在偵查階段共有四份證言,現摘要宣讀如下:


「我跟李明哲說項逢選準備了雷管、炸藥、槍、刀,很可能成功進行暴動。還說項逢選為人很好,很可能會成功,還讓李明哲找境外的勢力支持項逢選,包括宣傳和資金,還要求李明哲為項逢選補充車輛、好的槍支及其他軍火,支持他以暴力推翻共產黨。李明哲對此很感興趣,明確表示他想與『境內反共人士』合作,開展非法暴力活動,李明哲主動向我索要項逢選的聯繫方式,表示會主動與項逢選進行聯繫。」

下面出示兩份電子數據,分別是被告人李明哲與『大國公民』(馬某某)、『福建蹓躂』(張某某)的QQ聊天記錄。證明:在聊天中,被告人李明哲明確表示『我從來不覺得要排斥暴力革命,那是被逼的,要求和平非暴力,應該先要求土共』、 『大家加油,暴動,遲早的』、『當然要我幫忙沒問題。。。我盡量幫忙』、 『那天你問我是製作火藥的方法嗎?我找到一些,傳給你』」。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在馬某某、張某某與其通過網絡討論以暴力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過程中,明確表示支持他人暴力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

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4:
有,1、這部分內容屬於教唆行為。但被教唆者並沒有實施該行為。 2、炸藥的製作方法是從網上的搜索到的,即使李明哲不提供,他們也可以通過從這些公開的渠道獲得。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需要說明。對於李明哲辯護人的兩點質證意見,公訴人認為,第一,李明哲通過網絡聊天,支持他人實施暴力顛覆國家政權,是其實施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第二,儘管炸藥配方是李明哲從網上獲取的,但其傳播給「福建蹓躂」的意圖是鼓動其暴力推翻我國政權,其行為具有較大危害性。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八組證據,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量刑情節的證據。該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書證和證人證言。


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供述,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的自書材料,彭宇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共有5份自書材料,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下面展示部分內容。


上述自書材料能夠證明彭宇華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認罪、悔罪,有悔改表現。


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的自書材料。李明哲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共有24份自書材料,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接下來展示部分內容。




上述自書材料能夠證明李明哲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認罪、悔罪,有悔改表現。


下面出示兩份書證,第一份是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彭宇華配合辦案情況的說明》和《關於李明哲配合辦案情況的說明》 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到案後,能主動、如實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第二份是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李明哲供述鄒某某等人涉嫌暴力犯罪核查情況的說明》及其附件。證明偵查機關對被告人李明哲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核查後查明:被告人李明哲供述網友「大國公民」、「福建蹓躂」與其QQ聊天過程中提到項逢選等人渉嫌武裝暴動的線索、廣州市公安機關在其舉報之前就已經掌握,並於2015年8月將該組織的頭目項逢選等人抓獲歸案,


項逢選等人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已於2016年6月8日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李明哲供述網名為「程俊哥」曾謀求搞武裝革命。經核查,「程俊哥」真名程旭芳並未涉嫌暴力犯罪,李明哲反映情況不屬實。

被告人李明哲供述鄒太盛,「廣州smile」等網友在QQ聊天中提到武裝暴力的內容,經核查,因線索不清,暫未發現相關犯罪事實。

下面出示證人程旭芳的證言證明,程旭芳網名「程俊哥」,其在與李明哲QQ聊天的過程中,曾向李明哲要求為其武裝暴動提供資金支持,但之後程旭芳並未實施犯罪。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到案後能夠主動、如 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有悔罪表現。被告人李明哲揭發他人涉嫌犯罪事實的行為,經查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條件,不構成立功。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1:
沒有。

辯2: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4:
有兩點意見,第一,雖然這些情況不能構成立功,但證明李明哲有悔罪表現,並有積極揭露他人犯罪的行為。第二,程旭芳要求李明哲提供資金,但李明哲沒有提供。質證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是否需要說明。

公訴人:
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不質疑。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下面出示第九組綜合證據。首先出示被告人彭宇華的戶籍證明、被告人李明哲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犯罪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下面出示偵查機關《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監視居住決定書》、《刑事拘留證》、《逮捕證》、檢察機關的《批准逮捕決定書》,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兩被告人立案偵查,兩人均係被抓獲到案,並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下面出示國家安全部、湖南省國家安全廳《指定管轄決定書》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彭宇華、李明哲案指定管轄的批覆》。證明:李明哲案經依法指定管轄,與彭宇華案併案偵查;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指定本院審查起訴。




下面出示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提取筆錄、指認筆錄及同步錄像光盤。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彭宇華的家中及其隨身物品進行了搜查、扣押,提取了電腦、移動硬盤、旗幟等物證;偵查機關還對被告人李明哲、證人葉某某等人的手機依法進行扣押,並依法從中提取相關電子數據送司法鑑定。




下面出示偵查機關委託、聘請司法鑑定的法律文書、司法鑑定物品移送清單、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資質證明、司法鑑定意見和告知書。證明,司法鑑定檢材與所扣押物品一致,司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方法科學、鑑定意見合法有效;司法鑑定相關電子數據均刻錄光盤並隨案移送,鑑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相關電子數據打印件已交被告人簽名確認。


下面出示偵查機關對兩被告人的QQ空間、騰訊微博、微信、臉書等進行遠程勘驗的筆錄及同步錄像光盤。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兩被告人的QQ空間、騰訊微博、微信、臉書及梅花公司所屬網盤、郵箱等網絡平台中的電子數據進行了遠程勘驗,提取大量電子數據。相關電子數據打印後已交被告人簽名確認。


出示技術偵查決定書、延長技術偵查決定書等書證及技術偵查獲取的相關電子數據所刻錄的光盤。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被告人李明哲、彭宇華實施了技術偵查,獲取的電子數據和書證等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犯罪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司法機關辦理本案程序合法。審判長,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1: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


辯4:
沒有不同意見,但提請法庭注意。正是因為李明哲到案後的坦白交代,才導致彭宇華的立案調查,完畢。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彭字華: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辯1:
有。

審判長:
請簡要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內容。


辯1:
有一組證據,包括書證6份,是來源於網上公示,證據的內容是2014年到2017年彭宇華通過考試獲得了證券、期貨等從業資格,以及證券投資分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等合格證書,證明的目的是結合今天庭審查明的2013年上半年彭宇華放棄了「圍觀中國」QQ群的活動的事實,證明彭字華主觀惡性小,易於改造。

審判長:
司法警察將上述證據向公訴人出示。

審判長:
公訴人,對以上述證據有什麼意見?

公訴人:
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公訴人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被告人彭宇華所實施的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沒有關聯性。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針對公訴人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辯1:
不需要。

審判長:
司法警察將上述證據提交法庭。彭宇華的另一位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

辯2: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供?

辯3:
沒有。

審判長: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辯護人分別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公訴人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電子證據、視聽資料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法庭依法通知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彭宇華的辯護人出示了相關書證。控辯雙方均發表了質證意見,對無意義的證據當庭確認,有意義的證據,合議庭將在休庭評議時根據控辯雙方的意見,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認定。

法庭調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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