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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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下來出示三份)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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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ja2maRwg9xo?list=PLiYVWrSWkXAZM-kYJs1XOst3ZgC8U7OVD&t=409)
(一)(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尾號為2008、6188的QQ帳號內的相關電子數據證明:被告人彭宇華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使用上述帳號在空間發布信息,組織圍觀系列群的群成員轉群,對圍觀系列群實施了持續的管理。



(二)(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尾號為5582的QQ以及尾號1864的QQ群帳號內的相關電子數據證明: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明哲使用該QQ號註冊了「圍觀華南」群,該群係圍觀華南備用群。


(三)(第三份是)江人叫某某QQ郵箱中提取的被告人李明哲發送的電子郵件。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在2013年2月9日發給「圍觀華南」群葉某某等人的郵件中寫到「衷心祝願明年擋在我們面前的這堵牆轟然倒塌」(上述電子數據證明兩被告人對圍觀系列群進行管理及被告人李明哲肆意誹謗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事實。)本組證據共同證實: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在武漢會議後,實施《梅花公司計劃運作書》,採取裂變QQ群的方式,設置區域分群,擴大組織規模,強化對QQ群的管理和培訓,肆意攻擊國家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1:有,對這組證據有三點異議:


一、我們不否認武漢會議後,彭宇華建立了「圍觀華南」、「圍觀華東」等五大分群的事實,但對公訴人指控此行為是擴大組織規模有異議。我們認為,QQ群不是犯罪組織,因此建立分群的行為不是擴大組織規模。

二、分群建立後,彭宇華停止了繼續發展圍觀中國計劃的QQ群,也沒有組織實施圍觀活動,「圍觀中國」活動實際上夭折,有下列證據證實:

彭宇華在偵查卷5P32、5P57供述,2013年初,因對許某某聲援圍觀,華南群轉發秦永敏文章,華南群線下圈觀等事由,與史某某、李明哲徹底鬧翻,不再聯繫。2013年4月份、5月份,史某某、李明哲均退出圍觀中國及討論小組群,彭宇華不再管理QQ群逐漸淡出,圍觀中國除華南群以外,基本上其他群都銷聲匿跡。
李明哲的供述在偵查卷的2P45,除華南群外,其他群只是發發帖子,且大多數被封,人員散了凝聚不起來。
證人陳某在偵查卷6P52—53,張某某在偵查卷6P92,均證實彭宇華與李明哲產生矛盾後不再對QQ群進行管理,逐漸淡出,圍觀中國的活動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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