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書證證明了彭宇華對QQ群進行了嚴密的管理,組織規模發展迅速,彭宇華還上傳大量抨擊國家制度、宣揚西方政治體制的學習資料供群成員下載,並組織核心人員李明哲等人開展專題學習、撰寫學習心得的事實。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三份電子數據:
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字華尾號為2008的QQ號碼的相關電子數據。
證明:該帳號暱稱為「田園」,頭像為彭宇華本人,彭宇華在該QQ空間內發表廣告為「兩岸牽手」QQ群招攬成員,並發布顛覆國家政權性質的言論。
其中在2012年5月27日發表:「權力只能用權力去制衡,組織只能用組織去對抗」。
第二份電子數據是被告人李明哲尾號為6848的QQ號碼的相關電子數據。證明:該QQ號碼的暱稱為「你一定會成功”,真實姓名為李明哲,註冊時間為2011年5月14日。該QQ號碼係被告人李明哲加入「兩岸牽手」QQ群時所使用的QQ號碼。
第三份電子數據是從證人葉某某手機中提取的電子郵件。證明:2012年11月19日到21日,彭字華使用QQ郵箱,將被告人李明哲等24名組織核心成員針對「笑蜀」、李一平三篇文章撰寫的讀後感匯總之後,發給李明哲、史某某、葉某某、張某某等人交流學習。
上述電子數據證明彭宇華在QQ群及空間內發布顛覆國家政權言論、李明哲加入兩岸牽手QQ群及彭宇華將心得報告彙總後發給核心成員交流學習的事實。
下面向法庭出示兩份鑒定意見。
第一份是湖南省國家安全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電子物證鑒定意見書。證明:在被告人彭字華家中搜查出的移動硬盤中提取了名為「圍觀中國」和「梅花公司」的文件夾內,共計149個文件,相關內容已交被告人彭宇華確認。
第二份是廣東省國家安全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電子物證鑒定意見書。證明:在證人手機中提取出QQ郵箱、群郵件記錄373條,其中存有標注為「台灣李明哲」的QQ號之間的郵件往來記錄。
上述鑒定意見證明從被告人彭宇華的移動硬盤和手機中提取並固定了相關電子數據的事實。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彭字華創建「兩岸牽手」「圍觀中國」等系列QQ群,被告人彭宇華在被告人李明哲等人的影響下,逐漸產生了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兩被告人在此主觀故意的支配下,以QQ群為載體,通過制定群規和教育培訓發展組織成員,培育組織核心骨幹,傳播大量視頻、書籍等供群成員下載學習,以心得、交流等方式宣揚台灣、西方的政治體制,抨擊中國社會主義制度,意圖推翻中國現行國家制度。審判長,第一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組織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