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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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在武漢會議上面只是彭宇華在宣講、討論,並沒有得到與會人員的支持,形成共識,也沒有通過表決的方式,形成會議決議,形成組織綱領。甚至梅花計劃還沒有得到所謂的經理層李明哲的認同。在偵查卷第10卷的88頁,就是武漢會議結束後的第一天,2012年的11月26號,李明哲的聊天記錄中,李明哲就指出,彭宇華用企業經營擴展分店的方式構想實施梅花計劃存在問題。商業上有絕對的上下級,而網絡上沒有。今天李明哲在庭上說明,沒有參加武漢會議的原因的時候,也說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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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物證銀行卡和「圍觀中國」的旗幟不能說明成立了梅花公司組織,這個銀行卡是彭宇華2012年10月31號,以個人名字開設,是用於武漢會議收取與會人員AA制的聚會經費,這個AA制它本身就表明了是個人自費而不是梅花公司的經費。總共收取的6468.64元,其中武漢會議開支2469元,剩餘3000捐給了張某某的姐姐治病,那麼從經費的收支情況來看,主要是用於武漢會議,所以不能將其視為是梅花公司專用經費帳戶,那麼「圍觀中國」的旗幟它是原本早就設計好的,「圍觀中國」QQ群的一個圖標,這也不能說明是梅花公司的旗幟。

審判長,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3:
有,我們從關聯性方面發表質證意見:

第一,針對被告人彭宇華的供述,他的供述只能證明他寫梅花計劃書與李明哲交流了某些思想,但寫梅花計劃書的想法不是與李明哲商量的結果。更不是夥同李明哲制定。

第二,針對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他供述,在武漢會議要他參加,他考慮了幾天,回覆不能參加。證明他對梅花計劃書的態度是不積極的,更不是組織者,被邀集參加重要會議都缺席。

第三,針對證人史某某的證言,他陳述彭宇華製作的梅花公司計劃是與他溝通過,武漢會議前後都溝通過。而不僅僅是與李明哲交流了思想。他還陳述武漢會議是彭宇華召集、發起、組織者,而不是李明哲提議或組織。他能夠證明李明哲沒有做相關的海外聯絡工作,也沒有為梅花組織提供過資金或者物品。

第四,針對證人的證詞的質證意見,他們的證詞能夠證明在組織武漢會議及梅花計劃的討論階段,李明哲是不具有任何組織、策劃性和指揮的功能。

第五,針對物證銀行卡、「圍觀中國」旗幟的質證意見。旗幟不是李明哲製作,銀行卡與李明哲沒有關係。

第六,針對違證的質證意見。其一、梅花公司專屬帳戶變動表與李明哲無關,他沒有投入和使用資金。其二,梅花公司的運作計劃書不是李明哲起草完成,是武漢會議後發給李明哲的。其三,武漢會議準備的材料及武漢會議的照片,李明哲沒有參加會議,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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