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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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現摘要宣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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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些QQ空間和QQ群發布的一些東西:
「2013年8月份,我從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到廣東省廣州、深圳、汕頭等地,與『圍觀華南』群管理人員聚會。」
「2013年11月份,我從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口岸入境,赴福建省福州、泉州、漳州等地,與『福建車牌車友』會成員在漳州聚會。」
「2016年2月份,我從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赴廣西南寧、柳州等地,去見了『圍觀華南』群成員。」


「我們現下就是透過聚會,凝聚群友的力量。把謠言散布出去。線下活動能將我們的群組織化,能夠實施組織化犯罪,就是通過組織化行為,散播謠言,製造官民矛盾,讓民眾遊行、示威、抗議,迫使政府談判,改變、推翻現在的政府和政治體制。」

二、接下來四份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於2013年至2016年先後在廣東、福建、廣西多地,組織圍觀華南群成員及其他同城人員線下聚會,並在聚會過程中誹謗、抨擊國家制度的事實。

三、(接下來出示)辨認筆錄和照片指認

(一)(第一份是)證人對被告人李明哲的辨認筆錄。
(二)(第二份是)證人對被告人李明哲在福建省泉州、漳州、福州三地組織聚會活動的酒店、餐館等活動場所進行了照片指認。

四、下面出示一份書證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出入境查詢記錄》
證明:被告人李明哲於2013年8月、11月和2016年2月三次出入境的事實。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在2013年8月、11月和2016年2月三次入境,組織圍觀華南群成員等人在廣東、福建、廣西等地聚會,公開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

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4:
有兩點質證意見,


1、第一點的質證意見與第五組的質證意見一致。
2、同城聚會的人數並不多,影響力不大。就像太陽上的黑子擋不住太陽的光芒,僅憑一些沒有事實基礎的言論,對國家政權的危害很小。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針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公訴人是否需要作出說明?

公訴人:


需要。關於李明哲是否是首要份子的質證意見我們不重複,關於辯護律師提出的他的影響力不大的質證意見,我們認為,李明哲舉辦同城聚會時間跨度長達四年之久,地域廣度達三個省八個(地)市,組織聚會成員達數十人,都是對社會現實不滿、對國家制度不滿的人。李明哲具體實施的都是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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