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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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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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八組證據,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量刑情節的證據。該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書證和證人證言。


首先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供述,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的自書材料,彭宇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共有5份自書材料,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下面展示部分內容。


上述自書材料能夠證明彭宇華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認罪、悔罪,有悔改表現。


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的自書材料。李明哲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共有24份自書材料,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接下來展示部分內容。




上述自書材料能夠證明李明哲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認罪、悔罪,有悔改表現。


下面出示兩份書證,第一份是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彭宇華配合辦案情況的說明》和《關於李明哲配合辦案情況的說明》 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到案後,能主動、如實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第二份是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李明哲供述鄒某某等人涉嫌暴力犯罪核查情況的說明》及其附件。證明偵查機關對被告人李明哲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核查後查明:被告人李明哲供述網友「大國公民」、「福建蹓躂」與其QQ聊天過程中提到項逢選等人渉嫌武裝暴動的線索、廣州市公安機關在其舉報之前就已經掌握,並於2015年8月將該組織的頭目項逢選等人抓獲歸案,


項逢選等人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已於2016年6月8日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李明哲供述網名為「程俊哥」曾謀求搞武裝革命。經核查,「程俊哥」真名程旭芳並未涉嫌暴力犯罪,李明哲反映情況不屬實。

被告人李明哲供述鄒太盛,「廣州smile」等網友在QQ聊天中提到武裝暴力的內容,經核查,因線索不清,暫未發現相關犯罪事實。

下面出示證人程旭芳的證言證明,程旭芳網名「程俊哥」,其在與李明哲QQ聊天的過程中,曾向李明哲要求為其武裝暴動提供資金支持,但之後程旭芳並未實施犯罪。

本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到案後能夠主動、如 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有悔罪表現。被告人李明哲揭發他人涉嫌犯罪事實的行為,經查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條件,不構成立功。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彭宇華:
沒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李明哲: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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