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圍觀華南群與圍觀中國群並沒有上下級隸屬關係,李明哲主導圍觀華南群後實施的行為與彭宇華無關,不應由彭宇華承擔責任。
彭宇華供述在偵查卷5P34,李明哲主導了「圍觀華南」群,圍觀華南群與圍觀中國群脫節了。
李明哲供述偵查卷的2P15,李明哲供述圍觀華南群與圍觀中國群實際上兩邊是獨立運行。
書證圍觀華南群九次會議記錄,除2012年12月第一次彭宇華列席以外,其餘都沒有參加。
圍觀華南的活動彭宇華沒有參加過。
公訴人剛才出示的書證第(六)、第(七)、第(八)證實的是李明哲對圍觀華南QQ群實施的管理和宣傳的行為,與彭宇華無關。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3:
有質證意見,
針對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供述,兩人的供述能證明圍觀華南群的創立者是丁某某,李明哲是以後當的群主。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還證明其發表的文章沒有宣傳顏色革命。
對證人陳某、葉某某等只能證明李明哲上傳文章,積極參與煽動顛覆政權,但不是群的創立者和指揮者,且沒有宣傳顏色革命。葉某某同時證實了是丁某某將群主讓給了李明哲。
針對書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的架構、兩岸牽手群、圍觀中國群公告匯集、寫給兩岸牽手華中四省的群友短信,都是彭宇華製作和發表,與李明哲無關。
牽手華南、圍觀華南QQ群的圖標。是彭宇華製作,證明李明哲不是圍觀華南的創立者。審判長,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舉證質證(七)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說明?
公訴人:
需要說明。
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
QQ群不是犯罪組織, 建立分群不是擴大組織規模。公訴人認為,圍觀中國系列QQ群是由「梅花公司」的核心成員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建立的,是梅花公司開展的顛覆國家政權活動的重要組織形式,建立分群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發展人員,對成員進行培訓和洗腦,並設定主題,對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炒作抹黑政府形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有組織、有步驟實施的犯罪行為。
彭宇華的辯護人還提出:
圍觀華南等QQ分群建立之後,彭宇華停止了發展QQ群計劃,也沒有組織圍觀活動。逐漸淡出了圍觀中國等群。公訴人認為,圍觀華南群在被告人李明哲的管理下,按照《梅花公司計劃運作書》的要求,實施了一系列炒作熱點敏感事件,組織線下聚會等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這與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等人確定的組織綱領和犯罪計劃一脈相承。後期彭宇華雖然淡出,但其組建的梅花公司組織仍然在從事犯罪活動,且沒有阻止該組織的後續犯罪行為,彭宇華仍應當為該組織的犯罪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