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出示三份電子數據:
第一份是被告人李明哲利用尾號為9009、5582、5783的QQ空間公開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圖文。摘要宣讀:
「讓民眾或許只有選擇反抗革命一途,最需要知道非暴力價值意義的不是民眾,而是統治者!」
「匪幫力量強大而無底線,反抗者如何還在拘泥理性或非暴力的反抗形式,不知變通,那也是愚不可及。」
「如果法律和體制不能給人民公道,那麼反抗暴政的拳頭就是正義!」
第二份是被告人李明哲利用境外資訊討論群、境外資訊交流群、境外資訊聲援香港群、海島風雲群、臥龍崗、HK一快訊等微信群公開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圖文語音。
此外,李明哲在海島風雲、金猴迎春群等微信群曾做過「關於從維權運動,談草根民主實踐」的語音講座,呼籲維權要組織化,鼓動群眾武力抗爭政府。
第三份是被告人李明哲使用臉書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圖文,共計49份,摘要宣讀如下:
上述電子數據證據:李明哲利用QQ空間、微信群、臉書,發布大量顛覆國家政權圖文語音的事實。
本組證據共同證實:被告人李明哲使用QQ空間發布300餘篇圖文、被瀏覽5萬餘次、轉載2000餘次、評論數400餘次,使用臉書發布40餘篇貼文,使用微信群發表大量文字、語音,抹黑、誹謗、攻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顛覆國家政權。本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主持質證。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4:
有質證意見,這組證據只能證明李明哲進行了煽動顛覆政權的行為,不能證明李明哲是首要分子,組織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質證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針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否需要做出說明?
公訴人:
需要,對於李明哲的辯護律師的意見,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明哲實施上述行為,是其具體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對於李明哲是否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公訴人還會繼續舉證,綜合其全部犯罪事實進行綜合評價,我們將在法庭辯論階段進行綜合論述,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舉證質證(十一)
公訴人:
第六組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明哲利用聚會活動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
本組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照片指認和書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