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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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針對上述質證意見,公訴人是否需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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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需要。

公訴人:
銷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公訴人做出如下說明:

一、被告人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彭宇華一開始並沒有明確的犯罪故意,是受李明哲的影響,在2012年11月才形成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公訴人認為,首先,兩被告人的供述證實,彭宇華在創建QQ群後,受李明哲等人及兩絡大V的影響,逐漸地平生了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故意。其次,彭宇華在管理「兩岸牽手」、「圍觀中國」QQ群的過程期間,已經產生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其在群內發布的文章、視頻、以及要求核心骨幹成員就此撰寫心得體會這些行為,即已經證明了他的主觀故意,其本人也對此進行了供述,因此而非辯護人所稱的其主觀故意產生在2012年11月制定《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期間。

二、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QQ群不能認定為組織,彭宇華對QQ群的管理並不嚴密,沒有進行教育培訓和組織培養核心骨幹的行為。公訴人認為,「兩岸牽手」「圍觀中國」系列QQ群是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行為的重要載體。證據證明,彭宇華在上述QQ群中篩選了核心骨幹成員,並且組成了「圍觀中國發展核心小組」QQ群,還規定了嚴密的群規。此外,彭宇華在上述QQ群中發布《圍觀中國新人入門學習內容表》、《笑蜀二加一文件包》等資料,包含的主要內容都是攻擊國家制度的內容。彭宇華要求群核心成員就發布的資料撰寫心得體會,顯然是教育、培訓核心骨幹的手段。事實也證明,通過在QQ群中的組織、培訓,彭宇華、李明哲聚攏了數十名核心骨幹, 參與了其後續的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

三、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圍觀中國群是彭宇華創建,李明哲是被拉攏入群,是在白某某入群之後,證明李明哲不是聚眾犯罪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對此公訴人認為,首先,彭宇華、李明哲的有罪供述可以具體證明李明哲在兩岸牽手、圍觀中國QQ系列群當中表現活躍,被任命為群內的管理員,是組織核心骨幹成員之一。其次,李明哲在該 犯罪組織中的組織、策劃和指揮作用,公訴人將在接下來的舉證質證、 法庭辯論過程中進一步證明。

四、被告人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群公告、群圖標、學習內容表、運作小結等均不是李明哲製作、發布。對此公訴人認為,案件證據證明,李明哲先後坦任「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管理員和群主,在管理「圍觀中國」「圍觀華南」QQ群時,將上述公告、圖標、新人入門學習內容表等進行了使用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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