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 人氣

舉證質證(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本篇為答辯,沒有出示投影片。

審判長:
被告人彭宇華,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異議。

審判長:
被告人李明哲,你對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
沒有異議。

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1:

在發表質證意見之前先說明一點,因為經過庭前會議,被告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因此辯護人以下發表的辯護意見,只針對關聯性,也就是證明目的。對第一組證據有兩點意見:

一、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在李明哲的影響下逐漸形成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為李明哲是2012年9月才加入「兩岸牽手」QQ群,因此,被告人彭字華主觀犯意的形成時間應該是2012年10—11月撰寫《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這一時期。這一點有如下事實可以證明。

  1. 衛、彭宇華供述見第64頁,彭宇華供述,剛成立圍觀中國群時只是想幫助弱者。
  2. 李明哲供述2P129頁,彭宇華在認識他之前,對民主自由的認識比較淺顯,經他介紹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3. 史某某證言6P19頁,證明彭宇華建群圍觀的目的是給政府施壓,促使政府積極公正地處理圍觀事件。
  4. 電子證據彭宇華在2012年5月27日、6月4日、6月13日在群裡公告內容,均沒有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
  5. 書證《兩岸牽手群運作小結》,也證實2012年5月-9月,兩岸牽手群以建立公民 社會、抨擊政府的醜行和官員貪腐、揭露社會陰暗面、維護言論自由為己任。

二、對公訴人指控彭宇華通過嚴密管理和教育培訓發展組織成員、培育組織核心骨幹有異議。

  1. QQ群只是一個交流平合、不稱其為「組織」,因此,制定群規,發佈公告的行為不能說是嚴密管理。
  2. 兩岸牽手QQ群到2012年11月1日更名為「圍觀中國」群,因此,剛才公訴人出示的圍觀書證中國新人入門學習內容表應該是在2012年11月1日之後,彭宇華將此內容在群裡共享這是一種宣傳不是培訓, 更談不上是教育培訓發展組織成員。
  3. 將「笑蜀」2+1文件包發給討論小組QQ群成員,要求他們寫學習心得,僅僅只有這一次,時間也是在2012年末2013年初,我們認為沒有達到培育核心骨幹的程度, 事實上也沒有形成核心骨幹。對這一組證據,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3:

有,我們從上述證據之間,從關聯性上發表意見。

  1. 針對彭宇華的供述證實圍觀中國群由自己創立,說明聚眾犯罪的組織者不是李明哲。同時其供述,要求每個人寫心得體會,是彭宇華提出的。說明聚眾指揮者不是李明哲。
  2. 針對被告人李明哲的供述,李明哲是被拉攏加入圍觀群,參與討論台灣的民主選舉,並提出看法。這屬於互相影響,而不能證明是李明哲思想影響了彭宇華;他自己是被邀請加入,而不能證明李明哲是首要分子組織了他人加入。
    3.針對證人史某某證詞,證實「彭宇華認為未來5年中國將走向民主,圍觀體系將轉型為組織,彭可能想利用這個組織做這些事。」他的這些證詞說明李明哲不是顛覆政權的組織者,李明哲只是心裡希望多黨執政而已。
  3. 針對證人張某某的證詞,該證詞也證明了由彭宇華創建QQ群,吸收了骨幹成員,要求寫心得體會。他的這些證詞說明李明哲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者和指揮者。
  4. 針對證人白某某的證詞證明李明哲進QQ群是在白某某之後。
  5. 針對書證的質證意見,第一份書證,兩岸牽手群公告、圍觀中國群公告、兩岸牽手群運作小結這些不是李明哲發布,也沒有與李明哲商量。第二份,兩岸牽手、圍觀中國QQ群圖標 不是李明哲設計的。第三份圍觀中國新人入門學習內容表、笑蜀2+1文件包是彭宇華製作和發表,李明哲只是按他的要求與其他人一樣寫了讀後感。
  6. 鑑定意見的質證意見,鑑定提取的文件中圍觀中國、梅花公司文件夾與李明哲無關。審判長,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