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三):舉證質證階段

2017-09-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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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華的辯護人提出:
圍觀華南群與圍觀中國群沒有上下級隸屬關係,李明哲在圍觀華南群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彭宇華無關。公訴人認為,上述出示的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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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圍觀華南QQ群是彭字華、李明哲按照《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設立。由梅花公司核心成員推動發展。兩人均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要求對圍觀華南群進行了管理,彭宇華退出圍觀華南群也是按照事先的計劃進行的。

第二,會議記錄顯示,圍觀華南群組織圍觀廣東開平徵稅事件,彭字華是參與了的,他在李明哲組織的周例會上督會,認可了該犯罪行為,並對該事件進行了微博轉發。因此,彭宇華應當對圍觀華南群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
李明哲不是圍觀華南群的創建者。公訴人認為,證據證實,李明哲雖然不是圍觀華南群的創建者,但在該群創立後成為了該群的主要管理員和實際控制者,在群內發布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為主組織、實施了圍觀華南群的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審判長,證人史某某是「兩岸牽手」「圍觀中國」QQ群的管理員,參與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的制訂,也參與了武漢會議和會後建立區域分群的活動。為進一步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相關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的規定,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史某某出庭作證。

審判長:
傳證人史某某到庭。

審判長:
史某某,你的出生日期?

史答:
1968年6月4日。

審判長:
民族?

史答:
漢族。

審判長:
文化程度。

史答:
本科。

審判長:
你與本案被告人是什麼關係?

(…)

審判長:
證人史某某,在今天的法庭上你應當如實作證,如果你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話,將承擔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沒有?

史答:
聽清楚了。

審判長:
請你閱讀並簽署保證書。

(司法警察將保證書遞給證人史某某簽名)

審判長:
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
(三)不得威脅証人;
(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請公訴人對證人發問。

公訴人:
證人史某某,公訴人當庭對你進行詢問,希望你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史答:
聽清楚了。

公訴人:
你之前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和檢察機關的證言是否屬實?

史答:
屬實。

公訴人:
你認識本案被告人彭宇華嗎?

史答:
認識。

公訴人:
你是怎麼認識他的?

史答:
2012年上半年,我加入了一個「兩岸牽手」的QQ群,他是這個群的群主,我在這個群裡發言比較多,然後我們就認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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