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所出示的證人證言,證明內容不再重複宣讀。
另外,證人史某某、葉某某也證實了該部分事實,鑑於兩名證人將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出庭作證,對兩人的庭前證言不再宣讀。
上述證人證言證明彭宇華組織召開武漢會議,宣講部署《梅花公 司運作計劃書》,提出向建立政黨方向發展,推翻國家制度的事實。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三份物證照片:
第一份是被告人彭宇華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證明:被告人彭宇華於2012年的10月2日在長沙市製作了「圍觀中國」的旗幟。
第二份是被告人彭宇華開設用於梅花公司組織經費收支的建設銀行儲蓄卡。
第三份是「武漢會議」與會人員合影。證明:武漢會議期間,被告人彭宇華與組織核心成員史某某、葉某某等十人持「圍觀中國」旗幟合影。後排右二為本案被告人彭宇華。
上述物證照片證明彭字華為籌備武漢會議,成立梅花公司,製作的「圍觀中國」旗幟、開設的銀行賬戶及武漢會議與會人員持「圍觀中國」旗幟合影的事實。
接下來向法庭出示三份書證:
第一份是《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
主要證實:第一,梅花公司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實體公司,旗下規劃有兩大品牌:即「圍觀中國」和「兩岸牽手」,「兩岸牽手」的成員由「圍觀中國」精選而來,在圍觀行動中起到核心帶動作用。未來,「兩岸牽手」將向政黨方向發展。
第二,計劃書中所稱的「圍觀」,實質上是指通過五級QQ群平台,將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線上線下傳播,開展全國性集中發聲。
第三,計劃書還對梅花公司組織的運作模式、組織架構、分級管理機制、管理規則、資金來源、外部合作對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份是被告人彭宇華為「武漢會議」準備的相關會議材料,包括:彭宇華武漢會議發言提綱、
《「兩岸牽手」第一屆第一次全國精英同學個人建議》、
《「兩岸牽手」第一屆第一次全國精英同學會參會名單》、
《兩岸簽手全國菁英同學會會議須知》、
《梅花公司企業文化手冊製作計劃》、
《梅花公司人事架構及市場劃分表》。證明了被告人彭宇華在武漢會議前,邀請了全國23個省份及台灣地區共計32名組織核心成員參加會議。彭宇華為會議準備了用於宣揚「梅花公司政治主張」的《幸福中國公民手冊》製作計劃,制定了梅花公司組織的人事架構和人員分工:確定梅花公司組織由彭字華擔任執行經理,李明哲擔任執行副經理負責教育。擬設立八個大區及相應的大區組長,擬任命李明哲為華東區大區組長。
第三份是個人活期交易明細查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