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
彭宇華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1:
沒有。
辯2:
沒有。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4:
有兩點意見,第一,雖然這些情況不能構成立功,但證明李明哲有悔罪表現,並有積極揭露他人犯罪的行為。第二,程旭芳要求李明哲提供資金,但李明哲沒有提供。質證完畢。
審判長:
公訴人,是否需要說明。
公訴人:
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不質疑。
審判長:
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
下面出示第九組綜合證據。首先出示被告人彭宇華的戶籍證明、被告人李明哲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下面出示偵查機關《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監視居住決定書》、《刑事拘留證》、《逮捕證》、檢察機關的《批准逮捕決定書》,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兩被告人立案偵查,兩人均係被抓獲到案,並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下面出示國家安全部、湖南省國家安全廳《指定管轄決定書》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彭宇華、李明哲案指定管轄的批覆》。證明:李明哲案經依法指定管轄,與彭宇華案併案偵查;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指定本院審查起訴。
下面出示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提取筆錄、指認筆錄及同步錄像光盤。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彭宇華的家中及其隨身物品進行了搜查、扣押,提取了電腦、移動硬盤、旗幟等物證;偵查機關還對被告人李明哲、證人葉某某等人的手機依法進行扣押,並依法從中提取相關電子數據送司法鑑定。
下面出示偵查機關委託、聘請司法鑑定的法律文書、司法鑑定物品移送清單、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資質證明、司法鑑定意見和告知書。證明,司法鑑定檢材與所扣押物品一致,司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方法科學、鑑定意見合法有效;司法鑑定相關電子數據均刻錄光盤並隨案移送,鑑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相關電子數據打印件已交被告人簽名確認。
下面出示偵查機關對兩被告人的QQ空間、騰訊微博、微信、臉書等進行遠程勘驗的筆錄及同步錄像光盤。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兩被告人的QQ空間、騰訊微博、微信、臉書及梅花公司所屬網盤、郵箱等網絡平台中的電子數據進行了遠程勘驗,提取大量電子數據。相關電子數據打印後已交被告人簽名確認。
出示技術偵查決定書、延長技術偵查決定書等書證及技術偵查獲取的相關電子數據所刻錄的光盤。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被告人李明哲、彭宇華實施了技術偵查,獲取的電子數據和書證等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