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近日就已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數條修正條文,作出宣告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與權力分立原則、牴觸憲法之違憲判決。此一判決的作成,已非單純的違憲審查行為,而是具體呈現出司法權未能遵守權力分立下應有之自我節制義務,對立法權行使過度密集之實質審查,實質剝奪憲法原本賦予立法權高度廣泛的立法形成自由核心空間。
更令人憂心的是,憲法法庭在本案中,幾乎將全部審查力道集中於立法程序本身,卻對近來行政權與總統權透過制度運作所產生的結構性擴張保持高度克制。尤其是在七次修憲後的憲政架構下,行政院長之閣揆副署權是否已被策略性濫用、是否形成總統權力「黑洞化」的準違憲修憲效果,對整體憲政秩序所可能造成的實質危害,均未成為憲法法庭嚴肅審查的對象。此種選擇性高度審查立法權、卻對行政與總統權力運作保持低密度審查的作法,已明顯造成權力分立結構的失衡。
尤有甚者,本案所涉正是攸關憲法法庭自身組成與運作方式之法律規範。憲法法庭在此情形下,未能採取高度自我克制的審查立場,反而以實質且高密度的方式介入立法程序評價,形同在涉及自身權限與制度存續之事項上「自裁自判」。此種作法,不僅嚴重侵蝕憲法審查應有的正當性基礎,也使大法官從原本應扮演的憲政守門人角色,逐步滑向透過釋憲實質重塑制度規則的「程序立法者」。當司法權開始透過釋憲行為實質造憲,其正當性危機便已不再只是個案問題,而是整體憲政秩序的警訊。
正因如此,若僅停留在逐條對判決理由進行法理駁斥,已難以回應此一結構性問題。真正的問題並非單一條文是否合憲,而是司法權是否已越過法律審查與政治裁量之界線,將本應由民主政治過程承擔風險與責任的制度選擇,轉化為司法權單方面裁決的結果。
在此情形下,在野陣營所能採取的途徑,並非放棄制度、否定憲政秩序,而恰恰相反,是必須徹底運用憲法所賦予立法權的制度性權限,進行合憲而正面的制度對抗。立法權本即是憲政體制中用以制衡其他權力的核心機制,當其立法形成自由遭到過度壓縮,若選擇自我退縮,反而形同放棄人民所託付的憲政責任。
依現行憲政體制,憲法並未明文禁止立法院就曾被宣告違憲之事項重新立法。重新制定之法律,在再次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失其效力之前,原則上仍屬有效法律。立法權透過重新提案、調整制度設計、回應或質疑違憲理由的方式,迫使司法權正面說明其審查界線與憲政角色,正是制度內部張力運作的正常展現,而非對法治的破壞。
當行政權已在制度運作中展現出高度強勢,甚至濫用副署權使立法通過之法律淪為具文,而司法權又選擇性地對立法權施加高度密集審查時,朝野之間實已難再期待以政治妥協化解根本性的憲政歧見。因此在野不論國民黨或民眾黨,必須將憲法賦予立法權的制度性權力進行到底,針對今日開始的任何高度政治性的違憲判決,審慎予以重新提案立法進行反制,用釜底抽薪的方式將大法官錯把明明是政治問題,卻故意當成法律問題解釋,尋求制度上的徹底破解。
總而言之,憲法法庭在本案中,未能妥善區分法律審查與政治裁量,對立法程序行使過度密集的實質審查,卻對行政權與總統權力的制度性擴張保持高度克制,已造成權力分立的結構性失衡。立法權若不在憲法所允許的制度框架內,透過正面且持續的制度性對抗,迫使此一失衡全面攤牌並最終交由人民在民主政治過程中裁決,無異於自行放棄其憲政責任,亦將辜負人民以選票所賦予的託付。 (相關報導: 風評:大法官加速憲法法庭的死亡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自由撰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