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近日就立法院再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聲稱違憲,宣布依照《憲法》第37條規定,決定「不予副署」本次修法,並聲稱若立法院對於不副署有異見,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投票來制衡。卓此舉旋即引來在野強烈不滿,批評賴卓大開違憲惡例,將成歷史罪人。此時朝野雙方皆指控對方副署與否違憲,然而事實是藍綠雙方當年針對增修憲法條文多次修憲時,均未能有效遏制總統權無限擴張,同時未能就閣揆副署權予以明文取消,導致副署權竟成行政院在覆議失敗後的抵賴賤招。當年制憲者之失,如今成為引爆行政立法衝突的導火線,必須予以嚴厲譴責。
各方對於行政院長副署權性質皆從自身政黨利益與意識形態出發,往往加深對憲法解釋的誤解,除了激化黨爭之外於事無助。實應釐清當年修憲時制憲者立法本意,方能探究制度設立原由,如此才能就當前違憲僵局尋求解決之道。
有關理解副署權性質,憲法增修條文修法沿革與大法官釋字第 419 號兩相參照,其法理甚明。首先,民國83年7月憲法第三次增修時,特增訂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而憲法第37條原文為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增修條文文意反面解釋即為:總統除了上開任免命令外,均須經行政院長副署方得公布法律。
民國83年完成第三次修憲後,大法官隨即於民國85年12月底,就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的合憲性做成釋字第 419 號解釋文,其中由於涉及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在行使副署權上的允當性,時任大法官提供相關理由:
1.副總統實具有潛在之職權,一旦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則閣揆變成總統之幕僚長,而行政權盡入總統囊中,憲法設計之制衡機制破壞殆盡,覆議核可權及副署制度均失其意義。理由書指出,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職務不相容不能兼任之理由,乃因我國憲政體制非純粹內閣制,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權與內閣制國家閣揆副署虛位元首公布法令者不同,我國憲法上真正之制衡機制,乃在於行政院對立法院之關係。
2.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其屬緊急命令者尚須經行政院會議之通過,而行政院無論學理上及實際上皆係由院長主導之獨任制官署,論者以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兩種職位互有制衡之作用,非無理由。
3.大法官劉鐵錚在不同意見書中,進一步質疑一旦副總統得兼任閣揆,則憲法本文所規定之副署制度又有何存在價值?並進一步論述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存有制衡關係,不得互兼,行政院長副署權正是制衡關係的制度特徵無疑。
4.抄立法委員郝龍斌等八十二位聲請書中,則指出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公布法令應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等規定,均寓含總統與閣揆間權力制衡之意……總統不得為者,備位總統反得為之,實非憲法之常理。抄立法委員張俊雄等五十七位聲請書中亦有相同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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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不難看出,民國83年第三次修憲與民國85年的釋憲兩者就副署權的解釋實有重大的因果關係,二文都肯認在修憲後,基於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兩種職位的制衡關係依舊存在,並不因83年的第三次修憲而將副署權弱化到淪為總統權陪襯地位。行政院長的憲定副署權至此明矣,行政院長行使副署權與否,並非單單僅係行政院長的憲法義務,而是憲法賦予行政院長的特別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