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榮泰去年初就任閣揆時,政治性格內斂、長於調和鼎鼐是各界對他的評價,一年半後,歷經大罷免大失敗猶在其位的卓揆,比賴清德總統破功更徹底,賴清德是言出必成笑話,卓揆是言出必無人聞問。
「不執行」所在多有,卓揆最熱衷「執行」的就是覆議
難得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覆議─又失敗,他一句「沒有必須執行的壓力」,引爆法學界─而且是親綠法學界的大辯論,「不副署不公布派」交火「不執行派」,可笑的是,不論是哪一「不」,都是為了「護航」,然而,從憲政設計、依法行政、到政治現實,閣揆「不副署」的空間有限、總統不公布的空間更逼仄,至於不執行─形同政治自殺;雖然過去一年半,卓揆「不執行(依法行政)」的前例所在多有,比方,NCC人事案拖延提名,最終全員被立法院否決;迄今還沒「執行」的是中選會委員提名─不清楚他是忘了還是怕了?還有抵死不肯依法為警消加薪。
卓揆最熱衷「執行」的就是反駁立法院在野多數通過的法案,為此不惜八次提請覆議八次失敗,若照憲法條文之意旨,卓揆應該下台八次!若加上大罷免大失敗,他該下台九次。曾被盛讚的「調和鼎鼐」之功,冰凍在民進黨之高閣,他口中送給在野的「橄欖園」─中選會委員建議名單,藍白兩黨提出後迄無下文,他接受還是拒絕?連句回音都無;這一回他捅出「沒有必須執行(財劃法)的壓力」馬蜂窩,連綠營都看不懂,讓人不能不好奇,自己也是法律系(中興大學)的卓揆,到底哪門課哪位大師指導他公務員有「不依法行政」的「權力」?或者,他是「奉旨」不執行?問題是,自己不願違憲而依憲依法公布法律的賴清德,又何忍讓卓揆捅破這個馬蜂窩被叮成豬頭?
立法優位,閣揆副署權制衡的是總統
中華民國憲法情境特殊,制憲背景以制衡「大總統」為要義,張君勱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一章(國家之本源)中,強調立法權的至高無上,主張立法機關(包括國民大會與立法院)應居於國家權力核心,體現「立法優位」精神,即便總統權力龐大,仍需依法行政,服從國會立法,他反覆強調,立法權較其他兩權(行政、司法)重要,立法院高於其他兩院(行政、司法兩院)。
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閣揆副署權牽制的是總統,而非代表民意的立法院;第七十二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法律用語是「應」,而非「得」,就是沒有商量空間,唯一但書是「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第五十七條就是行政院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議決之預算法律,可行與否總統無權置喙,由閣揆認定,遑論「不公布派」口中的「總統立法否決權」。 (相關報導: 風評:卓榮泰在橄欖園裡,再次吹響戰鬥的號角? | 更多文章 )
覆議被否,行政院應即接受─沒有第二選擇
幾次修憲,上述精神並未改變太大,些微差異是,增列行政院長人事、立法院同意之人事任免與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此時已經倒閣)毋須行政院長副署,基本限縮的是行政院長對總統人事的制衡權,勉強是把傾向內閣制的憲法本文,稍稍拉到所謂的「雙首長制」;此外,憲法本文規定,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憲法增修條文降低門檻,二分之一立委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行政院長不必辭職,但還是「應」(必須)接受立法院決議;涉若行政院長還是接受不了,寧可辭職也「不執行」,那是政治解決,而非憲政程序;重點是,不執行者還賴著不辭,憲法雖然未說不可,但政治人品未免太不講究了,遺憾的是,卓揆真讓自己成為如此不講究政治人品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