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一黃姓清潔隊員,日前將回收車上殘值32元的舊電鍋送給拾荒阿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起訴,士林地院2日宣判,判處黃姓隊員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而許多民意代表如林宜瑾、周雅玲、張秉鈞等詐領助理費上千萬元,也只被判緩刑。再看看犯案金額高達數十億的「太子集團詐欺案」,集團特助劉純妤被以十五萬元交保後離開法院的那個「燦笑」的面容,讓人不禁感嘆台灣司法的荒謬。
台灣司法長期被批評「重罪輕罰、輕罪重判」,這些案件的對比,再次把台灣司法的崩壞,赤裸裸地攤在全民面前。也讓人質疑,台灣的司法到底是在懲惡揚善,還是在保護有錢人,壓迫基層人民。
這些判決最大的反差是,一邊是清潔隊員,看到民眾丟棄的回收電鍋覺得可惜,送給貧窮的阿嬤。既沒有偷竊也沒有詐財,卻被依「貪污」起訴,判刑三個月,不僅丟了工作,也影響其退休金。另一邊則是貪污與詐欺犯,騙走上千萬,受害者一生積蓄被掏空、家庭破碎。但這些真正的犯罪者,不但沒坐牢,還能優雅地走出法庭。台灣司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民進黨執政以來,台灣的道德羅盤早已失靈,司法已經淪為一個「懲罰善良、保護惡人」的制度。政府標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現實卻截然相反。有錢人能以律師團、關係網、社經地位換取寬宥,窮苦人卻因無力辯護、無力請律師,甚至無力承受司法程序的成本,而被重罰。這種司法階級化的現象,早已不是個案,而是一種「結構性的不公不義」。
最明顯的差別,就在量刑的「現實差距」。貪污幾千萬、詐領補助上億元的人,往往獲得緩刑或輕判;反觀底層人民,像是撿拾廢棄物、順手拿走低價值財物、甚至因生活所迫而犯下小額竊盜,卻屢屢被判刑、甚至必須入獄。司法不是在懲罰犯罪,而是在懲罰貧窮。貧窮者沒有名律師為他們撰寫華麗的辯護詞,也沒有社會資源讓他們等待漫長審判,他們只能任由司法體系的齒輪輾過。
金錢與階級所造成的差距,也出現在羈押、保釋金與法律援助上。有錢人能輕鬆繳出高額保釋金、聘請最好的律師,順利在外等待審判;窮人卻常常沒有能力繳交區區幾萬元的保釋金,被迫羈押,失去工作、失去收入。即使國家設有法律扶助制度,但名額有限、程序繁複、資源不足,遠遠無法彌補階級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落差。
在法院裡,語言也是階級的武器。有些貧困被告連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懂,甚至無法完整理解法官與檢察官的問話,他們不是被司法審判,而是被制度語言給淹沒。反觀上層階級,不但有律師團代言,還能透過媒體操作輿論、以人脈施壓,讓司法變得「可協商」「可調整」「可運作」。
人們常說台灣司法偏向加害者,但更精準的說法是:台灣司法偏向「有錢的加害者」,卻嚴苛「貧窮的被告」。這不是個別法官的問題,而是整個制度設計與資源分配所造成的階級正義崩解。
真正的司法正義,不只是量刑公平,也包括法律資源的平等、制度語言的可及、程序負擔的合理與法律救濟的可得。當台灣社會仍允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司法現實持續存在,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只會繼續流失,而台灣法治的根基,也將被這種階級偏見一點一滴侵蝕。司法若不能守護弱者,那它就只是權貴的盔甲,而不是人民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