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共同生活十幾年,從分擔家計、陪伴就醫,到生病時照顧起居,早已把彼此視為最親近的家人。然而,當其中一人不幸離世,留下來的人除了面對失去伴侶的悲痛,還可能發現自己連一天法定喪假都請不到。根據勞動部《勞工請假規則》,配偶過世可請8天有薪喪假,但若雙方長期同居,始終沒有依法成立婚姻關係,即使相伴數十年,也不會因此取得法定配偶喪假資格。究竟哪些親屬過世可以請喪假?同性伴侶是否適用?沒有結婚又該如何請假?
勞工喪假可以請幾天?勞動部規定配偶過世有8天有薪假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遇到特定親屬過世時,依法享有3天、6天或8天喪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給。若是配偶、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過世,可請8天喪假;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過世,可請6天;曾祖父母、兄弟姊妹及配偶的祖父母過世,則可請3天。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喪假不包含例假日,勞工也可以因應傳統禮俗需要,申請分次請假,不必一次休完。
相伴20年卻不能請喪假?沒有法律婚姻身分是關鍵
依照《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台灣自2008年5月23日起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制度,依現行國內結婚規定,雙方必須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婚姻才會成立。

假設一對伴侶已經一起生活20年,其中一人長期生病,另一人負責陪伴就醫、照顧生活,直到伴侶離世後,還需要安排告別式與處理後事。即使雙方早已將彼此視為家人,只要始終沒有依法成立婚姻關係,留下來的一方仍無法以配偶身分請領8天有薪喪假。
同性伴侶能請喪假嗎?依法登記結婚同樣享有8天
台灣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符合條件的同性伴侶可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相關婚姻權益。根據該法第24條,民法以外其他法規涉及夫妻、配偶或婚姻關係的規定,原則上也準用於依法成立的同性婚姻。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公布的同性婚姻相關勞動條件說明,也將配偶過世可請8天有薪喪假列入保障範圍。換句話說,已依法成立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若其中一方不幸離世,另一方同樣享有法定喪假,雇主不能僅因雙方性別相同而拒絕給假。
生病時可能被認定為家人,過世後卻沒有喪假?兩種假別規定不同
同樣涉及照顧身邊親近的人,台灣不同勞動法規對家庭成員的認定,其實存在差異。根據勞動部對《性別平等工作法》家庭照顧假的解釋,家庭成員並未限定為具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親屬。勞動部指出,有關家庭成員的認定,可以援引《民法》第1123條規定,除了親屬、同住一家的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視為家屬」者,也可能符合家庭成員的範圍。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當家庭成員需要預防接種,或發生嚴重疾病、其他重大事故而必須親自照顧時,符合資格的受僱者可申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最多7天,併入事假計算,薪資依事假規定辦理,原則上不支薪。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家庭照顧假也可以選擇以小時為單位請休。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的勞工為例,全年7天可換算為56小時,方便處理臨時就醫、照護等需求。

依照上述規定,未婚伴侶若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等條件,仍可能因實際照顧需求而適用家庭照顧假,資格須依個案認定。但當伴侶離世,喪假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列舉的親屬範圍辦理,一般未婚伴侶並未包含在內。
沒有結婚登記,另一半過世怎麼辦?事假、特休仍可運用
未婚伴侶若不符合配偶喪假資格,仍可依實際情況申請事假、安排特別休假,或確認公司是否提供額外給假制度,以便處理相關後事。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可以申請事假,每年合計最多14天,但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如果需要處理伴侶的喪葬事務,可依實際情形向雇主說明理由,辦理事假。
若勞工仍有尚未使用的特別休假,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安排休假。與不支薪的事假不同,特別休假期間工資照給,休假日期原則上由勞工排定。雇主若因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需要調整日期,應與勞工協商。此外,部分企業可能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員工福利制度中,提供優於法令的給假保障,將未婚伴侶或其他重要照顧關係納入喪假適用對象,勞工也可以先向公司人資單位確認相關規定。 (相關報導: 不是勞保勞退!勞工常忘記有「第3筆退休金」每年多拿8萬元,在職也能領、資格方式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參考資料: 勞動部《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法務部《民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勞動部家庭照顧假相關函釋及2026年新制說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喪假規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同性婚姻勞動權益說明。
本文依據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公開資料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實際請假資格、適用條件及相關權益,仍須依個案情況、最新法令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如有疑義,建議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