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日前爆出一起令人瞠目結舌的司法事件。檢警破獲運毒集團,查獲逾5公斤海洛因,11名被告原經法院裁定羈押,案件起訴移審,承審法官卻將其中10名在押被告無保釋放。檢方抗告後,法院才增加相關防逃措施;更離譜的是,被釋放者中有2人另案已判刑確定等待執行,獲釋後果然逃逸,警方還得重新追捕。
本案真正值得追問的,已不只是「這個法官為什麼敢這樣裁定」,而是更根本的制度問題:如果如此重大、造成實際逃亡結果的司法判斷,最後仍只用一句「審判核心」帶過,那麼台灣究竟還有什麼制度可以追究失職法官?
《刑法》第124條有個看似威風凜凜的罪名——枉法裁判罪。然而這把刀高高掛在法官頭上,實務上卻幾乎不曾砍到人。
觀賞用的大刀:枉法裁判罪
原因在於實務對「枉法」採取極嚴格解釋。不是判錯就是枉法,不是違反經驗法則就是枉法,更不是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就是枉法。必須證明法官「明知」法律規定如此,仍然「故意」違反法律作成裁判。
問題就在這個「故意」。
人的腦袋無法打開檢查。只要一個爭議裁判還能包裝成法律見解、自由心證、證據取捨或審判核心,要從客觀錯誤一路證明到主觀枉法,幾乎難如登天。高明哲案就是最經典的例子。
前高院法官高明哲與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是多年好友。蕭的兒子涉及肇事逃逸,一審被判刑,高明哲後來擔任二審審判長。監院調查認定,高明哲確曾受蕭仰歸關說,且向受命法官提出具體要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認定其行為嚴重損害法官形象與司法公信。
北檢後來更以枉法裁判罪起訴高明哲,指控他接受關說後企圖說服其他法官,並曲解卷內不利證據,使蕭仰歸之子獲判無罪。
結果一審無罪、二審無罪,2024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無罪確定。
此案例最令人深思之處,不在於我們可以反過來武斷宣稱高明哲「一定犯罪」,而在於清楚展示,枉法裁判罪的證明門檻有多高。
連受關說曾被懲戒機關認定,刑事上仍不足以證明枉法故意。監察院資料顯示,檢方早期曾認為,即使無罪判決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也可能只是判決違背法令,應循審級救濟,而不能因此反推法官具有枉法裁判故意。

責任真空:法官評鑑空洞化
是的,司法獨立不能建立在「判決不合民意就辦法官」之上。否則今天政治人物不滿判決,明天檢察官就搜索法官,最後司法只會變成政治權力的附庸。但問題是:刑事責任的門檻如此之高,刑法之外就更需要一套有效的專業究責機制。
台灣有嗎?名義上有,就是法官評鑑。
但數字值得社會正視。依司法院最新公布統計,2020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31日這6年間,法官評鑑共1860件,其中「請求成立」僅15件;「不付評鑑」高達1592件,另146件不予受理。
當然,不能因此說1592件全部都是包庇法官。許多案件確實只是當事人敗訴後不滿裁判,甚至毫無證據便指控法官犯罪。司法院也指出,大量不付評鑑案件涉及顯無理由、逾期,或純粹爭執法律見解。
但這正暴露制度最令人不安的縫隙。刑事責任告訴人民:「你必須證明法官明知而故意枉法。」
評鑑制度又告訴人民:「如果只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取捨,原則上屬於審判核心。」
上訴制度則告訴人民:「判錯了,我們撤銷重來。」
那麼,如果一名法官不是收賄、不是接受關說,無法證明他故意枉法,卻一再作出嚴重偏離合理司法專業水準的裁判,甚至造成不可回復的結果,究竟由誰負責?
這才是「恐龍法官」真正滋生的土壤。
恐龍法官不是法律名詞,也不能因為判決不符合輿論期待,就給法官戴帽子。但司法獨立從來不等於司法免責。
如果重大疏失永遠可以躲進審判核心,嚴重錯判只需由上級審撤銷,評鑑制度又難以真正啟動,而刑法第124條更幾乎必須找到法官腦中的犯罪自白才能定罪,久而久之,人民看到的就只剩下一個奇怪現象:法官權力極大,責任卻極小。
回到這次10名運毒被告無保釋放事件。現在當然不能因為被告逃亡,就直接指控承審法官犯枉法裁判罪。法律不能如此草率。
司法獨立 恐龍法官有恃無恐
但我們完全有資格要求查明:法官作成裁定時,是否知道其中2人另案已判刑確定待執行?檢察官是否已明確提醒逃亡風險?為何最初連限制出境、出海都沒有?檢方抗告後,為何仍不採取更有效防逃措施?若媒體報導書記官曾詢問「真的要這麼做嗎」屬實,更應釐清當時完整過程。據報導,檢方甚至曾用螢光筆特別標示2人的特殊身分,主張續押。
這些問題不是干涉司法獨立,而是要求司法權對自己的重大決定負責。
台灣司法今天最大的危機,未必是每一個爭議判決都有人枉法;真正危險的是,當人民一次又一次看到匪夷所思的裁判,制度卻一次又一次只回答「審判獨立」、「法律見解」、「循審級救濟」,司法公信力終究會被消耗殆盡。
司法獨立值得捍衛,但司法獨立不是法官的免責金牌。
筆者並不是主張,枉法裁判罪門檻應降低到足以威脅正常審判。筆者主張的,是填補「普通裁判錯誤」與「刑事枉法」之間巨大的責任真空,讓重大過失、反覆違誤與明顯不適任者,有一套真正能啟動、能調查、也能淘汰的制度。
否則,當枉法裁判罪幾乎碰不到法官,評鑑制度又遭空洞化,恐龍法官真正有恃無恐的,恐怕不是法律賦予的權力,而是他們心知肚明:即使犯下再大的錯,最後也未必有人需要負責。
當人民開始相信這件事,破產的就不只是一件判決,而是整個司法的信用。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洪申翰南京行,會成為民進黨「第二個林信義」?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