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邵立達九月三日清晨,因不滿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遭法院判決敗訴,認為司法不公,駕駛計程車衝撞台北地檢署大門,引起大眾關注。
上訴人邵男駕駛營業小客車在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3段111巷口前停等紅燈,告訴人林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自上訴人後方連續變換車道後,停等在上訴人左方。綠燈亮起後,告訴人未依規定打方向燈並禮讓上訴人,貿然右切欲進入111巷內,導致兩車發生碰撞。起訴書載邵男當場坦承肇事接受裁判。但於證物附表中堅持雖有致告訴人受傷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行為云云。上訴人主張自己依規定行駛,無法預見告訴人的突然右轉,因此主張自己無過失責任。然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認為上訴人有過失責任。
其實這不是一件複雜的案件,但因路政及警政機構長年疏於釐清道路交通規範,造成用路人責任觀念模糊,引致當事人激烈抗議司法不公。
法院認為,參與交通者均負有預防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且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者能遵守交通規則。當有餘裕得以避免事故時,仍需採取適當舉措以防止他人權益受損。此與他國法院所採「避免危險最後機會原則」(last clear chance) 相同。但是如何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者能遵守交通規則,卻牽涉到用路人對道路規則的認知。社會上一般對十字路口的車輛有路權的考量。但是在直行道路上汽車與機車間,誰擁有路權? 卻少有公平的考量。誰規定機車要「禮讓」汽車,必須要走在車道的外側? 現今一般認為,汽車理所當然占據車道中央,機車必須走在汽車兩側,那麼平行兩側的機車與汽車誰擁有路權? 要比誰先衝出去嗎?
若是汽車與機車都擁有路權,就不該要求機車側身讓路,而專許汽車霸占路中央。更不該允許機車無縫不鑽,任意變換跨越或與汽車併用車道。近年在路口車道之前,都有機車暫停標線格,橫跨數個車道。若是內車道是留給汽車專用或優先使用,允許機車暫停汽車專用車道之前,就顯不合理。若是外側車道是慢車道,供汽車與機車共用的,就該允許機車可正常使用道路,不必委屈到道路側邊去擠汽車縫隙。若是內側車道是快車道,供汽車及重型機車專用。排氣量 250c.c. 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黃牌與紅牌),其路權比照小型汽車行駛規定,因而不該讓重型機車與汽車併行內側車道。也不該允許輕型機車橫衝直闖,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更無理有在內側車道前劃設機車暫停標線。
我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沒有法律規定,只有部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政一條鞭向來是中央與地方分權的重要話題,除了爭執警察人事權之外,警政法規沒有地方權。但是我們看到不同行政區劃下,標誌、標線、號誌,都各行其是。千奇百怪非用路人所能明確了解。台灣交通紊亂不在行人,而在於政府沒有大眾使用交通工具種類的政策規劃。汽機車爭道,才是台灣交通紊亂的真實面目。
道路交通規則的規範意旨在確保用路安全。現在滿街的所謂科技執法,執行交通規則變成政府歛財的工具。至於如何讓用路人明確認知交通規則,合理遵行用路安全,路政與警政機關曾有仔細規劃設想過嗎? (相關報導: 昔被稱暖心運將!男子開「官逼民反」小黃衝撞北檢大門 犯案動機曝光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