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等三位大法官拒絕出席《憲訴法》違憲聲請之評議,並發表聲明強調,憲訴法是立法院依憲法授權,就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的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當然受其約束,而該法修正後的評議門檻是十人,現有大法官不足十人(僅有八人),自不得受理評議;聲明一出,各路法律人齊發,正反意見紛陳,主張受理者違憲有之,不受理違憲亦有之,所謂「法律人誤國」誠不欺我。
「法律人誤國」的災難,直接縮影為「大法官誤國」
首先,立法院到底有沒有權力以法律框架大法官解釋(裁判)憲法的程序或門檻?答案絕對肯定,毫無見仁見智的「心證」空間。一,憲法明文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制定(議決)法律案的憲法機關是立法院(不是司法院,當然不是大法官);二,除了組織,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與維護人權之必要規範,也由法律(立法院)定之,從而有民法、刑法、民刑事訴訟法…;憲法訴訟法亦復如是;三,憲法訴訟法早在十九年前,司法院即曾提出(時任院長是翁岳生),但未能通過;迄前院長賴浩敏任內,改提「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立法院還是未及通過;兩者差別在一為「裁判憲法」,一為「解釋憲法」,但不論解釋或裁判,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其組織法規、行使職權之規範、當然包括解釋或裁判憲法的「門檻」,都要由立法院─最高民意機關定奪,憲法授權給的是立法院,而非司法院。
一言以蔽之,大法官沒有「造法」空間。偏偏眾多法律人眾說紛云,就像司法院(包括檢審)心證落差有如天壤,從羈押、交保到有沒有犯罪,總能「創造」出讓人心生不服的不同標準,大法官能不能「違法」(憲訴法)評議?竟出現可否的兩極意見,在三位主張「萬萬不可」的大法官之外,眾多法律人以「程序自主權」為之護航;前已述及,解釋或裁判憲法的程序,立法院並沒有空白授權給司法院(大法官),自始至終評議與判決違憲的門檻,都得由立法院修立法通過才能施行。就算大法官認為十人(總額三分之二)評議門檻太高,還是得經過院際協商再修法。
法律人見解不一,比方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白的沒法說成黑的,也得卯足勁說成灰的,有其「可理解」甚至「可諒解」的餘地;但做為民主法治最後防線的「違憲」裁判官,却有五位大法官認為「沒什麼不可以」(違反憲訴法不足額而評議),「法律人誤國」的災難,直接縮影成「大法官誤國」,而這並不是「大法官誤國」的開始。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考上司法官,先進看守所關一周! | 更多文章 )
大罷免大失敗,堅定具體對「司法上皇」說不!
當年民進黨第一次執政監委因國親兩黨杯葛懸缺近三年,大法官解釋總統消極不提名或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讓國家憲法制度完整受到破壞,「均為憲法所不許。」但監察院回復正常運作,還是得回到總統提名送立法院同意的「程序」;前總統蔡英文第一任推動同婚合法,大法官做成解釋,到底要訂專法、修專章(民法),還是得回到國會議決;然而,本屆大法官半數到任前的死刑裁判,就不像同婚解釋般「自我克制」,憲法法庭雖未直接裁判「違憲」,却莫名其妙地做出「死刑必須三級審都一致判死才能執刑」的裁判,這是直接為死刑執行「造法」;死刑剝奪生命,判決和執行皆應嚴謹,當無異議,重點是不論是嚴謹或廢除,其程序最後要交由「民意(立法院)」決定,民意(立法院)代表的是社會對死刑態度的變與不變,豈容大法官「恣意妄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