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一旦背離獨立公正,便是最冷酷的國家暴力。台灣號稱民主社會,但從柯文哲案備受爭議的延押與偵訊手段,到罷免連署全台大羈押達二十多人,一次次看見「濫權」披著正義的外衣,卻踐踏程序與人權。當「政治性羈押」成為懲罰、當偵訊變成羞辱、當司法體系失去制衡,民主的最後防線就已被掏空;這不只是個別案件的悲劇,而是制度性警訊─事實上,台灣社會已經失去對司法法治的最基本信任。
柯文哲台北地方法院將六度召開延押庭,柯文哲之妻陳佩琪連續臉書發文,痛陳「司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不是消滅政敵的工具」,做為公眾人物妻子,陳佩琪一度十二萬分享受鎂光燈下的日子,甚至習慣競選輔選時的掌聲,但她肯定沒想到會有一天,柯文哲在土城看守所備受煎熬,而她在家裡同樣飽受煎熬;司法高舉正義大旗的時候,有多少人能兼顧「人權」?或考量「涉案當事人」親屬的壓力?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妻以決絕的姿態背向司法,這是她無聲的控訴,然而,她的控訴激不起司法一丁點回聲,遑論檢討。
人民陳情轉研議即「圖利」─誰給的法律見解?
陳佩琪的「庶民之問」,的確可以視為「司法的大哉問」,比方:「搜索的理由是什麼,應該明示給被搜索人」,陳佩琪應該感謝檢察官,至少搜索票還寫了「貪汙治罪條例」,一般檢警發出的傳票,只有年度字號股別,發出傳票的檢察官知道,被傳喚人十有八九一頭霧水,即使出庭「作證」,都不明所以到底要做什麼證?陳佩琪自陳第二次被訊問時,曾經問檢察官是監聽到索賄錄音或拍到黑袋子人(進入官邸)而沒有出嗎?陳佩琪這是以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案被拍到裝有現金的提袋進入官邸,却沒有提出來為例,檢察官的回答是:「有事證,不告訴你。」
檢察官有錯嗎?沒錯,這就是檢察官最尋常的辦案手段,即使歷經司法改革,拉平律檢在法庭上的位置,但檢察官從不認為當事人和他們站在平等的地位,甚至可以說,檢察官居高臨下地高舉「司法公權力」,他們代表「國家」指控或起訴個人,除非法官有不同的心證,或者檢察官對「權力」或「權力者」有特別的渴望或想像,幾乎沒有人足可節制檢察官的作為,而若是「權力」或「權力者」的因素,影響檢察官作為,其後果就是如今景像─司法為政治服務,國家機器成為壓縮人權的兇器,本來可以節制檢察官的法官,竟也成了─檢察官或政治考量的─「附隨」,讓所謂的「司法公平」陷入絕望。
檢察官可以不告訴「證人」陳佩琪任何「事證」,也可以反覆提醒「被告」違法,比方四位「被告」,彭振聲迄今認為京華城容積率合法,但被押了四個月,提訊三十幾次,檢察官反覆提醒「人民陳情轉研議」就是「圖利」,他就認「罪」了,誰給檢察官這樣的「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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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ATM存款、家藏三億現金─誰還陳佩琪一個道歉?
根據《行程程序法》和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不但可以研議,還可以面談、實地調查並函復陳情人,就常識而言,官員對人民陳情不理不顧不聞不問,符合監察院調查糾彈要件,就像監察院第一次對京華城案的糾正(容積率太嚴苛);邵琇珮同樣認為程序皆合法,但經檢察官提醒「公務員身份」可能不保,她就認了;至於京華城的朱亞虎和陳俊源就是用認罪換停押或緩起訴,簡單講,檢察官習慣以威脅利誘為偵辦手段,「羈押」就是換取口供或認罪的最方便的武器,然而,濫用的後果就是取證不足,而罪行認得七零八落,「起訴」如此粗糙,「押人」如此任意,司法如何取信於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