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為受虐兒童多開一扇門─刪除對寄養家庭的不必要法規限制

2018-09-2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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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扶基金會寄養家庭招募中(家扶基金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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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日前發生一起疑似兒童受虐事件,一位單親媽媽趁著中秋假期,帶著大女兒去看由前夫照顧的兩個弟弟,沒想到卻看到只有3歲的幼兒,全身赤裸的站在陽台,不但瘦成了皮包骨,雙手還被束帶綁住,身上更遍佈大大小小的瘀傷。新竹地檢署在完成初步調查之後,已對男童的生父和同居女友核發緊急保護令,並諭知限制住居。許多網友在事件發生後,紛紛到新竹市長的臉書留言,拜託市長救救無辜的受虐兒童。新竹市長林智堅也在臉書上發文表示,市府社會處和警察局會追蹤本案,提供男童和家人適切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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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刑事責任,尚待後續司法程序予以處理。但是,兒童及少年的受虐事件絕非僅是個案,政府除了對於本案有積極處理的義務外,更應該建立完善無漏洞的制度,才能提供兒童及少年充分有效的保護。以「寄養家庭」為例,寄養家庭是兒少保護網絡非常重要的資源,因為社會快速變遷,家庭的型態也日益多元化,核心、同居、隔代教養、單親家庭的出現,對於傳統家庭的撫養教育功能造成了極大衝擊,以致受虐或家庭遭逢危機事件的兒童及少年,在緊急、長短期安置方面的需求逐漸增加。

目前各縣市雖然均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授權,分別制訂「家庭寄養自治條例」或「家庭寄養辦法」,但對寄養家庭的種類,卻只有雙親寄養、單親寄養、專業寄養和親屬寄養的簡單區別,與歐美各國本於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我國亦於78年11月20日簽訂「兒童權利公約」,並於103年11月20日施行),以及特別注重兒童及少年享有在「家庭中成長的權利」,考量寄養家庭可提供兒童及少年持續在家庭環境中成長,有助於兒童及少年建立良好的依附關係,乃將寄養家庭細分為短期寄養、中期寄養、長期寄養、治療寄養(針對有特別發展障礙的兒童及少年)、親屬寄養、緊急寄養(提供暫時性保護)、喘息寄養(為使寄養家庭也能夠暫時休息,代為照顧受託安置兒童或少年的家庭)等各種不同類型,相較之下,我國的法制顯然還有可進一步充實的空間。

此外,我國各縣市有關雙親寄養家庭的規定,大致上可分為兩種。其中一種並無「結婚期間」的限制,另一種則要求須「結婚二年以上且相處和諧」。例如本次事件發生所地的新竹市,根據「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第7條第1項1款第2目規定,寄養家庭如為雙親家庭,則須具備「結婚二年以上且夫妻相處和諧」的法定條件,其他如屏東縣、 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宜蘭縣、彰化縣、新北市、新竹縣、桃園市、澎湖縣、臺中市、臺南市、臺東縣、花蓮縣、苗栗縣、連江縣、金門縣、雲林縣等許多縣市,亦均設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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