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首例!戶政機關拒同婚登記 法院判違法

2017-10-1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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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釋字748後首件同婚判決,律師許秀雯受訪。(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針對釋字748後首件同婚判決,律師許秀雯受訪。(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同性伴侶方敏與林于立3年前登記結婚,卻被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人員婉拒,兩人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宣判,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已違法,應尋求其他適法方式處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登記結婚的處分,但也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指明須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才可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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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同時駁回同性伴侶立即登記訴求,律師表示遺憾

方敏、林于立的委任律師許秀雯聆判後表示遺憾,她表示,釋字748號是要求2年內完成修法,沒有拘束法院不能在2年內判准同性伴侶可以立即登記結婚,將考慮是否上訴。同時,許秀雯也呼籲,台北市政府應馬上接受同婚登記,切勿延宕,讓同志也能享有我國法律保障的498項配偶專屬權利。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3年前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均遭駁回,其中3對女同志伴侶分提行政訴訟,主張戶政事務所應依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立即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其中審理進度最快的林于立、方敏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登記結婚的處分,但也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指明須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才可登記結婚。

許秀雯說,同婚登記仍有兩案正在北高行訴訟中,雖然我國法院個案判決互不拘束,本案具有指標性意義,希望其他兩案的法官也能作出相同判決,並加碼命令戶政機關接受同婚登記,保障人權。

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未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政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若超過2年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林于立說,自己一路長大都在不同城市流浪,形同沒有家,直到遇見了方敏,兩人都渴望有家,也都相信可以創造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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