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個人反避稅條款 二等親內持有境外公司10%股份 須申報當年度盈餘

2016-07-2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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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表示,為避免國人藉由低稅負國家成立受控外國公司,保留原應歸屬本國所得,規避納稅義務,財政部參考OECD國家立法規範,配合《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修法,訂定受控外國公司規範,維護我國租稅公平。(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發言人表示,為避免國人藉由低稅負國家成立受控外國公司,保留原應歸屬本國所得,規避納稅義務,財政部參考OECD國家立法規範,配合《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修法,訂定受控外國公司規範,維護我國租稅公平。(資料照,顏麟宇攝)

去年45%「富人稅」正式上路後,國人透過境外公司規避稅負情形日漸嚴重,立法院在上周通過《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後,行政院院會今天(21日)又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來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公司合計持股達5成以上、且個人與二等親內持有該境外公司股權逾10%以上者,應將該企業當年度盈餘,依持股比率申報所得稅,稅率則適用境外所得最低稅負制的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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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個人反避稅條款修法案,行政院發言人表示,為避免國人藉由低稅負國家成立受控外國公司,保留原應歸屬本國所得,規避納稅義務,財政部參考OECD國家立法規範,配合《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修法,訂定受控外國公司規範,維護我國租稅公平。

享670萬元免稅額

根據財政部規劃,未來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企業股份逾5成,或對該企業具重大影響力,該個人與二等親內家屬合計持有該企業股權逾10%者,須按持股股率申報該企業當年度盈餘,稅率適用海外最低稅負制20%稅率,但享有670萬元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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