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台北市的社子島聽證會 不是真的聽證會

2019-04-2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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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北市政的回應,作者批評,如果只是要蒐集意見,其實辦公聽會就可以了。(作者提供)

對於台北市政的回應,作者批評,如果只是要蒐集意見,其實辦公聽會就可以了。(作者提供)

台北市推動的社子島區段徵收,因涉及1萬多人的居住權,月中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舉行拆遷安置聽證會。內政部之所以要求辦「聽證會」而不是「公聽會」,是因為聽證會的效力比公聽會強,舉行目的不只是聽民眾意見,而是透過辯論來釐清徵收的各種爭議。但從當天的流程看來,北市府辦的並不是聽證會,很遺憾行政程序法都實施20年了,我們的公務員還不知道怎麼辦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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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我國實施行政程序法,納入聽證程序(第十節,54到66條),為什麼要特別規範聽證會、而不是辦公聽會就好?因為公聽會只能聽取民眾意見,而且限制發言時間,事後官方要不要採納民眾發言內容,也全憑機關的意思。

但聽證會卻可以做到「兩造兼聽」,給予利害相對人、學者專家充分提供意見、辯論的機會,所以不只是陳述意見,而是要「蒐證、論辯、存證」。

社子島的區段徵收安置計畫充滿疑慮,能不能做到柯文哲承諾的戶戶安置,還言之過早。(圖∕朱淑娟提供)
社子島的區段徵收安置計畫充滿疑慮,能不能做到柯文哲承諾的戶戶安置,還言之過早。(圖∕朱淑娟提供)

社子島的聽證會,其實是公聽會

什麼情形該舉辦聽證會?在行政院程序法第155、164、107條有規範。包括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都可舉行聽證會。

〝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第164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台北市政府13日辦的社子島拆遷安置聽證會,分為三個議題,每一個議題的流程是:發言代表陳述意見、機關回應,行禮如儀而且限制發言,機關針對民眾的意見都說要帶回去研議,然後就沒了,雙方並未進一步辯論。

事後台北市政府發出新聞稿表示:「本次聽證主要目的是為「蒐集意見」,讓受拆遷安置計畫影響的社子島當地居民,透過聽證程序以言詞或書面方式表達訴求。」

這是對聽證的最大誤解,如果只要蒐集意見,其實辦公聽會就可以了。

聽證主持人未盡到該有的責任

而聽證會中最重要的事是「辯論」,要辯論就要有「爭點」,而所謂爭點並不是北市府所列的「議題」,它可能是:社子島的治水是否需要全區區段徵收?除了區段徵收,還有什麼更保障居民居住權的方案..等等。

而北市政府這場聽證會並沒有爭點,這跟沒有事先舉行「預備聽證」有關,行政程序法第58條就指出,預備聽證的用意就是「釐清爭點」。之後雙方再把這些爭點帶回去好好準備,正式聽證時才能有效率地進行辯論。

〝第58條,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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