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前民眾省主席柯文哲具保停押五天,高等法院十二日「意外」地撤銷北院交保決定,發回更裁;柯文哲再一次面臨「回籠」危機。
特別的是,就在同一天,高院對另一樁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詐領助理費在押半年之久的案子,檢察官聲請續押並獲准,陳怡君提出抗告,高院連「發回更裁」都省了,直接「自為裁定」─以百萬元交保;受命法官林孟皇當庭解釋裁定理由,「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起訴後推定已經完整保全證據,除非被告起訴後還發生勾串證人的新事實,原則上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認定有無串證之虞。」林孟皇直接宣告,該案已經沒有串證羈押事由,原審裁定收押及禁止接見通訊有違誤。
陳怡君具保停押VS柯文哲發回更裁─司法又雙標?
兩相對比,很難不讓人懷疑又是以「黨證」為基礎的「司法雙標」,果不其然,民眾黨晚間發布聲明,直接拿陳怡君案為例質疑,陳案合議庭明確強調,檢察官起訴即代表證據蒐集完成,「法院沒有接力補強證據的義務」,否則不僅違反訴訟當事人的武器平等原則,更壓縮法院無罪推定原則的審判空間;何以柯文哲案却出現如此巨大的落差和不同標準?
持平而論,司法就個案論個案,實務上強求不同個案有相同心證不切實際,陳怡君律師陳怡君八次出庭八次認罪,實無羈押必要;柯文哲迄不認罪,彷彿正好是押下去的理由,偏偏這不能成為理由─因為這正坐實押人取供或押人逼認罪;陳怡君案合議庭的「見解」,不僅僅是針對個案,而是法界對「進步(人權)司法」的長期主張,即「勾串證人」的羈押事由,在審理中應限縮適用;民眾黨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事由,即源自於此,事實上,民進黨立院黨團過去亦曾兩度提案類似修法。
從這個角度看,高院「自為裁定」陳怡君具保停押,沒有問題;但柯文哲案發回更裁,討論或想像空間就大了。檢方抗告的重點於:一,證人未調查詰問完畢,存在湮滅證據疑慮;二,柯交保後即與證人陳智菡等接觸,違反禁令;三,對共同被告李文宗公開喊話,恐影響證言;四,持續經營社群帳號(臉書)對法院活動「惡意扭曲,斷章取義」,恐涉「隔空串證」;倒楣的是應曉薇連帶也被要求持續羈押。
北檢續押理由高院照單全收─上級法院的派頭?
上述理由,檢察官說得理直氣壯,實則禁不起檢驗;一,柯案審理八個月,地院裁准交保的理由之一,就是重要證人都已交互詰問完畢;二,陳智菡等並非法院禁止接觸的「證人」;三,柯文哲是在法庭上為李文宗抱屈,是要列入庭審紀錄的,豈可謂為「喊話」?何況李文宗並未認罪,亦無「影響證言」的風險。 (相關報導: 風評:柯文哲這尾活龍能脫跳幾天? | 更多文章 )
可嘆的是,地院都聽不下去的理由,倒是高院法官照單全收,一質疑北院羈押考量僅限於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而未及次公益侵占和背信等罪;二質疑一個多月前(七月二十一日)裁定續押時以「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滅證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為何一個多月後,在仍有諸多證人未交互詰問情形下,又認為串滅證可能性大幅降低,「有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的不當」;三,原裁定泛指「同案被告」、「證人」不得接觸,有範圍未明的疑慮,有再詳加界定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