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法,主張將法庭審理過程納入直播,相關草案已於5月23日進入二讀程序。台北律師公會(7日)發表聲明,公開反對法庭直播,認為此舉恐侵害被告及證人的隱私人格權,更擔憂公平審判淪為「公共表演」,及民眾斷章取義剪輯散播會造成輿論偏見式公審,損及公正審判及司法公信力。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憲法及訴訟法所保障的公開審理,重點在於確保司法程序透明,防止黑箱作業,但公開審理並不等於無限制的法庭直播。現場旁聽屬於有限且可控的公開,若以直播方式讓審判過程無限制流向不特定大眾,將可能干涉人格權及影響公平審判,兩者本質與影響層面截然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外國立法例亦少有採取者。
對此,筆者必須相當沉痛地指出,台北律師公會反對的理由簡直是內行欺騙外行、非常荒謬。若法庭審理過程無法在合理條件下直播,無異於讓司法改革走回頭路,不僅違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論之一的「盡快研議逐步開放法庭直播」,也違背憲法法治國原則為防止政府侵害被告受公開公正審判權利的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的保護用意。憲法所保障的「公開審判」本就蘊含隨著科技技術手段的進步採行直播的可能性,但這個議題的憲法級的法律課題,則在於當事人尤其「被告」的基本人權,即被告人身自由權及當事人的訴訟權能否透過法庭直播而更能獲得公開審判所欲達成的公正審判目的,即程序上消極地防止檢法侵害、積極地保障被告訴訟人權的公正審判目的的確保。因此,公開直播與否的真正重點,在於當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是否主張該權利,被告若認為直播會侵害他,那他放棄權利不主張不就得了!怎會變成侵害被告的人格隱私呢?
其次,更離譜的是,正是因為實體法庭座位有限,妨害人民旁聽參與聽審的權益,解釋上,反而要法庭直播好讓想要旁聽的人都可以如願,怎會變成為反對的理由?!又,保護證人隱私屬於技術性問題,只要設計得當,並不應構成阻礙。但筆者強調重點在於,隱私人格權在當事人訴訟權、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下,兩相權衡,依法當然應該退讓,不應為了人格權或隱私保護,卻忽略司法公開審判所蘊含法治國監督檢調法官等政府司法權的濫權,以達成程序上保障被告受公正審判的實體目的,後者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在訴訟程序上以確保公開審判的憲法價值,涉及更大的公共利益,隱私人格自然應退讓。尤其,在我國司法仍未有突破性的改革之前,尤其尚留存著全世界絕無僅有的國賠法第13條保障司法官濫權偵查審判不必有國家賠償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封建司法現制下,法庭直播作為監督司法免於濫權或政治力干預的公開公正審判的過渡方法之一,實在更有放寬立法的公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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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擔心直播審判淪於法庭作秀表演,更是似是而非的論點,完全無知、忘了我國不採陪審團制,由於英美採陪審團制審判,由當事人律師主導訴訟調查程序,才有機會發生表演式審判,但我國現制仍由法官職權主導指揮一切訴訟程序,根本難以發生律師表演機會!至於擔心直播事中或事後被斷章取義式傳播,造成輿論審判,更是胡扯,事中事後剪輯傳播屬於言論自由層次,有正評就會有負評,自有言論自由市場機制加以平衡,與直播式公開審判無直接關係,也不能成為限制理由。所以筆者才心痛地說台北律師公會同道是內行騙外行!
國際主要民主國家早已落實法庭直播,並逐步試驗擴充以建立成熟配套,台北律師公會為何隱瞞真相至此!?歐洲,以英國最高法院為例,自2009年成立以來,所有庭審全程網路直播,民眾可自由上網收看,並以技術手段規範直播畫面,例如避免拍攝被告與證人特寫,兼顧程序公正與隱私保障。在美國,聯邦刑事庭固然有限制,但聯邦民事多已開放之中,而在各邦多數邦法院,包括加州、佛州、德州、紐約州等,也廣泛推動法庭直播,透過YouTube、電視台、網路平台等公開審判內容。2021年美國明尼蘇達州涉及白人警察歧視黑人被告的喬治·佛洛伊德案刑事審判,就是全程同步直播,全球數百萬人得以即時關注,成為司法透明的國際範例。而歐洲的多數國家如荷蘭、義大利、西班牙等,也按照案件類型、程序性質及錄播技術擴大試驗、逐步開放之中。
我們經由國外經驗已經證明,透過合理技術配套,法庭直播與隱私保障也可以並行不悖。台灣不應故步自封將隱私人格權保護作為阻礙監督司法公開公正審判的理由,應該勇敢踏出第一步,先求有再求好。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原則認同法庭直播的需要, 認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原則可直播,而這正好符合民眾黨提案的法條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會矚目案件為限」的條件,只是認為技術上直播應更慎重其事而已。亦即,關鍵在如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說的,應積極思考如何完善直播制度的細部配套執行設計,讓公開的程序正義、隱私與當事人被告的人權得以均衡共存,而不是以似是而非的理由反對。
筆者呼籲,台灣司法制度的改革應順應時代法治國趨勢,尤其在我國司法改革至今未有原則性的重大突破下,至少在國賠法第13條廢除及實現司法官有權須有責的有效究責改革前,推動法庭直播,作為過渡時期監督司法的措施之一,實已勢在必行,現階段務實地先求有、再求好,除能有效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更能回應人民對現代法治社會司法改革的殷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