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團今(12)日批評花蓮縣政府財政運作與首長施政作為。針對民進黨團的指控,花蓮縣政府提出五點回應。花蓮縣府表示,這次回應不僅是對特定言論的反擊,更系統性地闡述了其在言論自由、財政事實與民主監督三大面向的法律觀點與立場。以下為您深入解析花蓮縣府提出的核心論點。
花蓮縣府首先指出,其法律論述核心在於劃定「言論自由的界線」。雖然《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但縣府同時引用《民法》第184條及195條,強調名譽權與人格權同受法律保障,自由並非法外之地。
縣府方面進一步引用了關鍵的法律武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並據此主張,對公職人員的批評應以其「職務行為」為限。因此,諸如「高雄來的」、「桃園來的」這類針對個人出身的標籤,已超出合理監督範圍,構成對人格尊嚴的侵害,為法律所不容。
在財政議題上,花蓮縣府致力於「事實澄清」。針對「中央補助占花蓮總預算七成」的說法,縣府反駁其為「忽略事實脈絡」的片面數據。
花蓮縣府強調,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款,其法源依據為《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地方制度法》,是地方政府依法應得的法定資源,絕非特定政黨或政府的「恩賜」。縣府批評,若未來補助遭刪減,民進黨團卻將責任嫁禍地方,此舉是「混淆視聽、顛倒是非」的政治操作。
對於公部門的責任與對政治文化,縣府也提到,依據《地方制度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縣府團隊有責任捍衛機關與全體公務人員的名譽及法定地位,以確保政務運作安定。
最終,花蓮縣府發出呼籲,強調民主政治的真諦在於「理性辯論、責任問政」,而非「語言暴力、人格詆毀」。縣府重申,歡迎任何基於事實的建設性批評,但絕不容忍脫離事實基礎的人格羞辱,並將持續透過合法、理性的方式維護公部門尊嚴,呼籲各界共同努力,建立更成熟、健全的民主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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