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男女一發生性行為,就被社工強制通報到政府單位…這種法規是保護還是侵害?

2017-11-2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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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你好,我和男朋友前幾天那個了…我們算了安全期,也有戴保險套,那這樣是不是就不會懷孕?」這樣的提問,是像我這樣提供青少女懷孕服務工作者每天必經的日常,也是每位來電諮詢者最關切的一件事。

各式各樣諮詢服務的過程中,我們常希望讓來電者保有「匿名性」,為不清楚性行為風險、或是不知如何面對未預期懷孕事件的人們,創造一個安全、隱蔽的求助管道,讓大家能夠在我們這些社工人員的陪伴、引導下,釐清自己的處境,擬定可行的計畫,接著展開行動、面對問題。陪伴大家多年後,我們發現,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智慧型手機幾乎「人手一機」,人們對於知識的取得管道更加多元,門檻也降得更低、更不費力。這些轉變,伴隨著各式充斥「性訊息」的媒體報導、手機遊戲、交友軟體、直播平台⋯等極具吸引力的媒介,使得對「性」充滿好奇、想像、衝動的青少年更容易追逐慾望來付諸行動,發生性行為的年齡也逐年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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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慾望與行動中無法忽視的,卻是法律對於青少年性行為的規範。依據刑法227條,若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雙方兩情相悅,還是會造成「妨害性自主」的刑事責任。換句話說,我國是禁止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與這樣的青少年朋友發生關係將會導致法律上的刑責,同時由社政單位介入服務。

然而,有些時候,這樣的規範,也是青少年們遭遇困境的開始。

我們可以理解法規的設計,是因為國家認為青少年處在一個「需要被保護、被幫助」狀態,但我們的服務經驗裡,卻會發現這個規定對於青少年而言,更深刻的是一種「必須」「被協助」的感覺,有時候甚至會像是被處罰一般。搭配各種法規中對於專業人員(醫院、學校、社政機關等等)的「責任通報」要求,往往使得青少年在性行為後對於求助感到怯步

在我們提供諮詢的經驗中,當面對16歲以下的青少年發生性行為事件,即使可以判斷對方只是因為對於某次的性行為有所不安而來電,但在法規的基礎上,我們也同樣沒有選擇地、必須「協助」這樣的孩子啟動通報。即使對方明確拒絕了接受通報、我們也清楚他並沒有被社工「關切」的必要及急迫性,甚至在這樣的經歷後,這個青少年將來即使對於「性」有所困惑、困難,也不會願意再向系統求助⋯有時候,我們也會猶豫,這真的是這個法規想要達成的目的嗎?

(圖/pi)
(圖/取自Pixabay|想想論壇提供)   

猶記得某年的暑假,我接獲一名自稱為小華(化名)的15歲女孩來電。她說自己和男朋友一時衝動下發生了性行為,雖然男友全程都有戴上保險套,結束後小華也立即服用了事後避孕藥,但倆人仍然對於那次性行為的風險非常擔心,所以來電想了解後續可以如何處理。當下除了澄清正確的衛教知識、提供友善醫療資源外,我也必須向小華說明啟動通報程序的必要性。「拜託你不要通報…我們只是第一次發生而已,父母也都不知道,我們又快要考會考了,我不想要因為這件事情而毀掉我的人生,我只是打來想問那次性行為的風險而已,沒有想要其他的幫忙了,拜託你不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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